可以解除艾滋病感染者劳动合同吗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下文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从事的工作存在传播艾滋病危险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聘用或劳动合同。有些人认为,生病不是犯罪,禁止单位以此为由解聘,体现了对病人权益的保护。但也有人认为单位应该解除合同,甚至有人说,如果单位不解聘艾滋病病人,宁肯自己不要这份工作。那么,现在就涉及到一个敏感的问题,用人单位到底有没有权利解聘艾滋病患者?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不得解聘劳动者。根据这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艾滋病患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聘的。但是,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该法第14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从这条规定来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从事的工作存在传播艾滋病危险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使传播危险消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这也就是说,艾滋病病人是不允许继续工作的,必须隔离治疗。这就不是用人单位能否解聘的问题了,法律已经剥夺了艾滋病病人工作的权利,必须治疗,不能工作。
而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因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该区别对待,对艾滋病病人是可以解聘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果其工作称职,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不存在传播艾滋病危险的,用人单位不得解聘。同时,用人单位要绝对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给其他同事造成心理恐慌及歧视。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不得解聘劳动者。根据这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艾滋病患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聘的。但是,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该法第14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从这条规定来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从事的工作存在传播艾滋病危险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使传播危险消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这也就是说,艾滋病病人是不允许继续工作的,必须隔离治疗。这就不是用人单位能否解聘的问题了,法律已经剥夺了艾滋病病人工作的权利,必须治疗,不能工作。
而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因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该区别对待,对艾滋病病人是可以解聘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果其工作称职,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不存在传播艾滋病危险的,用人单位不得解聘。同时,用人单位要绝对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给其他同事造成心理恐慌及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