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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存好招聘广告

对于招聘广告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效应,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劳动合同7个必备条款的主要内容,比如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内容等,这样的广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中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当劳动者接受这个要约,并表示同意按对方的条件接受这个工作,那就算作承诺,要约和承诺就完成了合同。即使不签订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已经确立,当劳动者到这个用人单位工作,单位必须按广告上的条件兑现。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合同的劳动标准低于广告的条件,则用人单位是违约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招聘广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中的要约邀请,它必须经过对方确认并发出自己的要约,当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就双方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达成最后一致后(如签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履行),双方的劳动关系才成立。因此无论是单位对广告承诺的反悔,或签订合同不按广告条件,都不违法。
    
     不论对招聘广告的法律效应怎么样看,对劳动者来说,保存好招聘广告很重要。因为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用“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果你对这样的解除不服气,手头有一份招聘广告就非常重要。
    
     某大型百货商场需要招聘售货员,便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则招聘广告。王小姐从100多名应聘者中脱颖而出,遂与该公司签定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王小姐的试用期为6个月。
    
     王小姐从上班的第一天起就从没放松过对自己的要求。作为一名化妆品的导购小姐,她对本柜台上各种化妆品的价格、特点了如指掌,对待顾客耐心、热情,闲暇时间她还自学一些美容化妆知识以便更好地顾客服务。王小姐在试用期5个半月时,突然接到人力资源部的书面通知。通知上说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王小姐不服,提请劳动仲裁。
    
     为了证明王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出示了两扮证据。一份是王小姐所在部门的经理的证言,另一份为王小姐所在柜组组长的证言。该部门经理称王小姐常以看病为由离开岗位,纪律观念淡薄,对此王小姐当庭予以否认。柜组组长则作证王小姐工作表现极差,自由散漫。对于这种说法,王小姐以其工作业绩在该柜组中名列前茅这一事实给予了反驳。仲裁庭对于公司的上述两份证据未予以采信。
    
     王小姐向仲裁庭出示了当时的招聘广告。广告上写的条件是:“要求文化程度大专以上,相貌端正,气质好,热爱销售工作……”。公司辩称,王小姐被辞退的真正原因是气质不好,不符合要求。双方争议的焦点最后集中在那份招聘广告上。公司在王小姐应聘时,与之协商后与王小姐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就说明王小姐的气质条件已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在仲裁庭上公司就不能随意确定其他的标准来判断王小姐气质的好坏。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履行合同,若要辞退劳动者,就应该以已经确定的录用条件为准提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仲裁要求提出证据来证明王小姐的气质如何不好,而公司却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最后仲裁庭认定公司辞退王小姐的决定无效,公司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井补发自辞退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王小姐的工资。
    
     这个事例告诉我们,如果你不想在试用期内被单位随便解除合同,请先保存好招聘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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