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合约才说要收费,不交钱就违约?
问题:前两天我在网上看到一条招聘信息,一个房产公司招聘兼职文秘,主要要求就是有充分的业余时间,上网方便就可以,开始没当回事,后来因为急需钱所以就去应聘了一下,心想反正平时也经常上网,要是顺便还能赚到钱岂不是更好!
那家公司是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主要是做公寓之类房屋代理业务的。面试通过后,需要签三个月的聘用合同,然后要参加一个培训,就可以上岗了,可当我签完三个月的聘用合同书时,那家公司的经理就要我交三个月的信息网费!说什么这是房屋中心要向他们公司收取的费用,一天两元钱,公司出一元,我出一元一共是九十元整。
一听这个我心里就觉得有些不对了,看新闻经常出现这种欺骗劳动者的公司,所以就没有当时给他,说星期天培训的时候再交!当时他们也没有不同意,就在我的那张合同书上写了信息费未交几个字。可是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劲,就不想参加那个什么培训了,反正我也没参加什么培训,也没交信息费不去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可是星期天那个经理给我打电话说我违约要起诉我!然后又说只要交了信息网费用就没事了。
这到底是我违约还是他们骗钱呢!
答复:这位网友遇见了一类现在在劳动力市场上非常容易遇见的问题:单位以各种名目向应聘者或刚刚进入单位的新员工收取费用或者东西的问题。在这里我们详细评述一下,让其他的应聘者有所警惕!
现在的就业市场十分庞大,越来越多的人在找工作,应聘者的学历和竞争力也越来越强,场场招聘会爆满,不少人不惜包火车车皮到大城市参加招聘会。这样极大的人才供大于求的情况导致现在有些居心不良的人开始思量着利用招人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问题中所提到的单位号称房屋中心要向他们公司收取的费用,所以他们要向应聘者收。这是一种将企业运营成本转嫁给应聘者的行为。原本一个房产中介公司要办起来,就要向有关部门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是以单位的名义付的,最终也要从单位的成本中核算。这完完全全是单位的义务。不过长见识所在的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强迫劳动者分担这一义务,从而减少单位的成本。这可以算是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退一步说,单位即使要提出付信息费也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提出。这样双方有机会再做出选择。该房产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提出,明显是从中想获得利益,怕早告诉了长见识就不会签订合同了。但是合同正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说要交信息费,长见识就没有理由交。因为这不是他应尽的义务。所以说长见识违约是绝对没有根据的。
此外在劳动力市场很常见的就是扣身份证、收保证金和押金。这些如果没有特殊规定排除的--如出租车司机--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这样的单位该怎么办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上述法规,这位网友可以向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他们来对单位的这种行为作出处罚。
我们也要向其他找工作者作个提醒:虽然现在应聘者供大于求,但是对于这样的单位还是要敬而远之。尤其是一些看上去很诱人、想想不可思议的工作岗位要多长个心眼。
那家公司是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主要是做公寓之类房屋代理业务的。面试通过后,需要签三个月的聘用合同,然后要参加一个培训,就可以上岗了,可当我签完三个月的聘用合同书时,那家公司的经理就要我交三个月的信息网费!说什么这是房屋中心要向他们公司收取的费用,一天两元钱,公司出一元,我出一元一共是九十元整。
一听这个我心里就觉得有些不对了,看新闻经常出现这种欺骗劳动者的公司,所以就没有当时给他,说星期天培训的时候再交!当时他们也没有不同意,就在我的那张合同书上写了信息费未交几个字。可是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劲,就不想参加那个什么培训了,反正我也没参加什么培训,也没交信息费不去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可是星期天那个经理给我打电话说我违约要起诉我!然后又说只要交了信息网费用就没事了。
这到底是我违约还是他们骗钱呢!
答复:这位网友遇见了一类现在在劳动力市场上非常容易遇见的问题:单位以各种名目向应聘者或刚刚进入单位的新员工收取费用或者东西的问题。在这里我们详细评述一下,让其他的应聘者有所警惕!
现在的就业市场十分庞大,越来越多的人在找工作,应聘者的学历和竞争力也越来越强,场场招聘会爆满,不少人不惜包火车车皮到大城市参加招聘会。这样极大的人才供大于求的情况导致现在有些居心不良的人开始思量着利用招人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问题中所提到的单位号称房屋中心要向他们公司收取的费用,所以他们要向应聘者收。这是一种将企业运营成本转嫁给应聘者的行为。原本一个房产中介公司要办起来,就要向有关部门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是以单位的名义付的,最终也要从单位的成本中核算。这完完全全是单位的义务。不过长见识所在的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强迫劳动者分担这一义务,从而减少单位的成本。这可以算是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退一步说,单位即使要提出付信息费也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提出。这样双方有机会再做出选择。该房产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提出,明显是从中想获得利益,怕早告诉了长见识就不会签订合同了。但是合同正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说要交信息费,长见识就没有理由交。因为这不是他应尽的义务。所以说长见识违约是绝对没有根据的。
此外在劳动力市场很常见的就是扣身份证、收保证金和押金。这些如果没有特殊规定排除的--如出租车司机--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这样的单位该怎么办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上述法规,这位网友可以向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他们来对单位的这种行为作出处罚。
我们也要向其他找工作者作个提醒:虽然现在应聘者供大于求,但是对于这样的单位还是要敬而远之。尤其是一些看上去很诱人、想想不可思议的工作岗位要多长个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