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交易:严防合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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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开证银行有权拒付,无需由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如果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无论在实际的货物贸易中是否严格履行了贸易合同。在此,法院无权以判令禁止开证行支付,而开证行也不应因法院的止付令为由拒绝偿付。
至于本案例中涉及到的基础贸易中的货物质量差异问题,应当由贸易双方作为当事人,另案处理,而不应与信用证的支付问题混为一谈。
马律师在此特别提醒: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从事国际贸易时,在贸易合同中对进出口货物的品质、数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一定要严格约定,而不能寄望于收到货物之后再冻结信用证付款。
另外,受理国际贸易诉讼的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不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轻易冻结银行所开具信用证项下款项,否则会影响中国的商业银行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