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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也要罚微软?

     与此相反,2001年11月微软与美国司法部则就垄断案达成和解,由此可以看出围绕着操作系统“windows”捆绑其他软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这一问题,美国和欧盟的看法不一。究竟各地区反垄断政策的背景有何不同?
    
     对大企业的态度不同
    
     欧盟认为:微软通过在操作系统上捆绑销售自己的音乐/映像播放软件、妨碍了与其它软件公司间的正常竞争。欧盟要求微软不得在其销售的产品中捆绑上述播放软件、在服务器软件方面要求微软向竞争对手公开必需的技术信息。
    
     在美国,由于同样的诉讼,微软曾一度面临被肢解的危机,但最终还是与华盛顿地方法院达成了和解。在操作系统捆绑其他软件这一问题上,绝不允许“双重标准”的反垄断法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
    
     反垄断法的使用不受世界贸易组织管辖,因此在企业活动迅速全球化的过程中,需要将微软垄断案作为他山之石予以冷静分析。
    
     在衡量标准方面,欧盟和美国的反垄断法原本就存在很大差异。美国的反垄断法重视提高商业活动的效率,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制约对象主要为企业联合、私下串通压价以及超大型企业的合并,而对大型企业的商业行为则非常宽容。
    
     与此相反,欧盟重视的是竞争环境是否公平。在欧洲,由于多数商业领域均由一家或几家企业掌握,因此为了保护新生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欧盟希望通过反垄断法来对大企业进行制约。从这种观点出发,欧盟认为微软的捆绑销售属于滥用其在业界的支配地位。
    
     中国也开始制定禁止垄断法
    
     微软表示不服欧委会的决定,并将提出上诉。估计该事件最终得出结果需要3~5年。不过,令微软头疼的不仅限于欧盟。
    
     拥有庞大市场的中国也在着手准备反垄断法的制订工作,如果顺利的话1~2年即可完成。从中国执行反倾销法等法律的态度来看,笔者估计中国也会像欧盟那样,对微软处以巨额罚金。
    
     日本方面,虽然目前日本国会正在制定包含追加罚款标准的反垄断法修正案,但从日本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来看,看样子无法真正实施。即使各国之间存在商业文化方面的差异,现在也应该扩展视野、统一和调整各国家反垄断法的衡量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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