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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背后的制度因素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刘漪在google网和baidu网上搜索了从1990年至2006年1月有媒体报道或有记载的“过劳死”个案,总共有102名,刘漪分析认为,发病率直线上升、男性人群居多是近年来“过劳死”现象的趋势,其中,公安、新闻、it、文化演艺、企业、国家公务员、科教界成为“过劳死”的高发区。刘漪对涉及这七种职业的92个个案进行了分析,结果,他们“过劳死”时的平均年龄为44岁,而科教界、it、公安和新闻行业“过劳死”人群的平均年龄已经在44岁之下,特别是it阶层年龄最低,仅仅为37.9岁。
    
    
     从高校长期埋头于科研的教师,到工作时间超长的的士司机;从it行业精英们的习惯性加班,到建筑工地民工、纺织作坊女工们的高强度体力劳动,甚至可以说,时下社会各群体处于超时超量的过重工作负荷之下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形态,而绝非某些个体或某些行业的个例。
    
    
     可能不少人会将超时工作归因于个人或行业因素,比如一些服务性或具有公共性质的行业,必须在休息日或夜间加班,自然导致工作时间过长,而“过劳死”不过是这些行业或个体中的一些特例罢了。但在笔者看来,这并不能成为理由,“加班调休制度”在我国劳动法中早有明文规定,如果真正得以执行,休息日加的班,自然能在工作日补回来,两相充抵,并没有增加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但是现实情况又如何呢?私营企业长期超时加班正在成为见怪不怪的常态,甚至一些国有企业也赞赏那种即使身体不适也能硬顶的“模范”工作者。“严苛”的企业制度高悬,“先进”的工作榜样在前,其余人等为了保住珍贵的职位恐怕也不得不“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忍耐超时加班之苦吧。来自家庭、社会乃至舆论的对于过度工作的褒扬所形成的氛围,已经使得过度工作、超时加班成为众多行业中难以逆转的潜规则——“在其位,就必须卖命干”。普遍存在的超时加班现状的必然性于此彰显!
    
    
     超时加班成常态,是劳动力不够吗?我们不妨看看时下的社会就业情形,我国的就业市场压力之大可谓人所共知,很多大学毕业生谋取一个职位都十分之艰辛,如今更是出现了大学生与民工争抢饭碗的新故事。一边是劳动力过剩,一职难求;一边却是大量的在职人员在以透支生命的方式工作。这二者之间本不应共存于一时。而之所以习惯性加班正成为常态,则与时下劳动力价值与价格的扭曲不无关系,如果单位和企业都依照法律规定成倍给付职工加班薪酬,那么从正常的成本考量,单位与企业并不会选择成本更加高昂的个人超时工作?如果每个在职人员真的能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权益,而不是不惜以透支生命来获得上级认可或是保住职位。习惯性加班就没有道理成为职场的常态。it行业被列为“过劳死”的高发区,笔者有在国内it企业工作的朋友,他们的加班甚至已经不是“按需加班”,而是成了有事没事都要加的常态加班;而同样在欧美it企业工作的朋友,则常常被通知甚至强制休假。唯有文化认知上的不同,尤其是对人的关照上的差异才能解释二者之间截然不同的员工待遇吧。
    
    
     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要追求人的发展,基于此,“以人为本”就必须成为这一发展的前提。而要实现这一点,既不能靠利润至上的企业,也不能靠相对弱势的职工。唯有法律和制度堪此重任,让劳动法的条款真正得到执行,让劳动者的的基本权益(休息权正是其一)得到保障,并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道义和文化。制度上的保证,文化意识上的纠偏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强压在劳动者身心之上的重重负累,让他们活得象个人,而不是操作手,甚或机器人。
    
    
     不顾惜生命价值,将生命作为可牺牲成本的工作模式不应成为宣扬的对象,我们期待“人”的观念真正在全社会彰显,这不仅事关避免“过劳死”与各类安全事故惨剧的发生,更关乎社会与人的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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