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工商扶持政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做好再就业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国务院、辽宁省和大连市相继出台了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为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好再就业工作,现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收费政策
(一)凡持有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从办理个体注册登记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交下列费用: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集贸市场管理费;
4、经济合同鉴证费;
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根据大价发[2003]12号文件精神,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即2002年9月30日(不含30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按原优惠政策执行;在2002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首次办理营业执照尚未享受优惠政策或享受的优惠政策未达到现行政策标准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现行优惠政策。
(三)下岗失业人员在市场内租用多个摊位经营的,只能按一个摊位享受优惠政策;雇用他人经营或转租、转卖摊位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四)按照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和大价发[2003]12号文件精神,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3年内减半缴纳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和私营企业会费。此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减半会费的程序是: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所在区市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劳动部门的认定意见,经区市县协会审核后上报市协会,再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二、关于注册登记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无须提交职业状况证明。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小卖部、小吃部、小加工点、小理发店等个体经营的,在申请登记时除提供从事食品、副食品和餐饮业从业人员的近期无传染病体检证明外,其他涉及前置审批手续的,可暂不提交,先颁发营业执照,执照有效限期核定为6个月,待经营者补办有关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发新的执照。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经营范围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允许经营的和特殊行业外,其他经营范围一律放开,由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可以跨行业从事多种行业经营。
三、关于监管问题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无照经营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引导并帮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使其合法经营。
(二)下岗失业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中首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情节轻微、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教育为主,免于处罚,实行"行政处罚预警制",帮助其规范经营行为。
(三)对市场开办单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摊位总数的40%以上,且市场无其它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在市场登记证年检中予以免检。
四、有关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沟通。各分局要主动与当地劳动部门取得联系,为劳动部门核实就业情况和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依据。
(二)做好政策咨询工作。市局成立再就业支援中心,在个体私营协会设立政策咨询服务机构,负责对再就业政策问题的解答。各区市县个体私营协会负责本分局再就业政策咨询工作。
(三)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政策落实的行政效能监察,切实加强检查和监督。凡不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此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即行废止。
做好再就业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国务院、辽宁省和大连市相继出台了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为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好再就业工作,现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收费政策
(一)凡持有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从办理个体注册登记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交下列费用: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集贸市场管理费;
4、经济合同鉴证费;
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根据大价发[2003]12号文件精神,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即2002年9月30日(不含30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按原优惠政策执行;在2002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首次办理营业执照尚未享受优惠政策或享受的优惠政策未达到现行政策标准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现行优惠政策。
(三)下岗失业人员在市场内租用多个摊位经营的,只能按一个摊位享受优惠政策;雇用他人经营或转租、转卖摊位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四)按照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和大价发[2003]12号文件精神,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3年内减半缴纳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和私营企业会费。此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减半会费的程序是: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所在区市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劳动部门的认定意见,经区市县协会审核后上报市协会,再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二、关于注册登记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无须提交职业状况证明。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小卖部、小吃部、小加工点、小理发店等个体经营的,在申请登记时除提供从事食品、副食品和餐饮业从业人员的近期无传染病体检证明外,其他涉及前置审批手续的,可暂不提交,先颁发营业执照,执照有效限期核定为6个月,待经营者补办有关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发新的执照。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经营范围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允许经营的和特殊行业外,其他经营范围一律放开,由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可以跨行业从事多种行业经营。
三、关于监管问题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无照经营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引导并帮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使其合法经营。
(二)下岗失业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中首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情节轻微、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教育为主,免于处罚,实行"行政处罚预警制",帮助其规范经营行为。
(三)对市场开办单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摊位总数的40%以上,且市场无其它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在市场登记证年检中予以免检。
四、有关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沟通。各分局要主动与当地劳动部门取得联系,为劳动部门核实就业情况和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依据。
(二)做好政策咨询工作。市局成立再就业支援中心,在个体私营协会设立政策咨询服务机构,负责对再就业政策问题的解答。各区市县个体私营协会负责本分局再就业政策咨询工作。
(三)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政策落实的行政效能监察,切实加强检查和监督。凡不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此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