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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政策重大调整

     山东省政府于1月5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对未来三年的就业政策做出了五项重大调整。这是我省自2002年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来,首次对就业政策做出全方位调整。原政策期限执行到2005年底。

    五类人员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新的就业政策,五类人员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以上五类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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