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务业营业税月起征点统一至5000元
另有多项减免税措施鼓励服务业发展
近日,山东省地税局出台措施,通过减免税收的方式激励山东服务业发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科技服务等行业将从中受益。
这份名为《关于发挥地方税收扶持作用大力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文件规定,今后,山东省的服务业企业只要按期纳税,其营业税的月起征点将统一提高至5000元。
《意见》规定,对国家审定的文化产业试点单位,可从改制年度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山东省内旅游企业和在山东省设立的省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意见》规定,新办的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也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金融、保险业将享受营业税优惠: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为本公司提供推销保险劳务,月营业额未达到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以及农业机构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与规模庞大的制造业相比,服务业是山东的短板。2005年,山东的第三产业在经济总量中占32.1%,分别低于江苏、广东、浙江2.7、4.6和6.8个百分点。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中,正是由于服务业短板,使得山东2004年的经济总量下调了464亿元,而广东则上调了2800亿元。按照山东省“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山东服务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例将提高到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