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循环经济地方立法明起实施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率先推出循环经济方面的首部地方立法,旨在更好地解决资源稀缺与经济高速增长之间的矛盾,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制定的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如何实施等问题作了详细介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应力,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出席会议并讲话。
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深圳这部条例提出要加快九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计划制度,循环经济发展评价制度,抑制废弃物产生制度、废弃物回收制度、废弃物循环利用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政策扶持制度和淘汰制度,绿色消费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财政补贴制度和资金支持制度,政绩考核制度。
限制生产销售一次性使用产品
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规定,要限制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市政府应编制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废弃物应尽可能被循环利用。鼓励投资兴办回收企业,必要时市、区政府可以设立专业回收机构。公众应当协助回收废弃物,按照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并放置于回收设施或者场所。条例还规定,我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其资金应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抑制产品过度包装
条例指出,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有限使用可再利用和可再生利用的材料,抑制产品和包装物变成废弃物,抑制产品过度包装。涉及原材料利用率的相关技术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
同时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在产品或包装物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及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或处置的方法及其他必要信息。
深圳率先立法推进循环经济
据了解,循环经济立法作为一个全新领域,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项国家立法。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准备起草循环经济促进法,预计2007年提交审议。深圳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此次通过的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肯定,认为对国家循环经济立法有借鉴意义。
据了解,我市主要在三个层次开展循环经济立法工作:一是作为纲领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二是开展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配套法规;三是与前两个层次相配套的各项标准、指标、目录等具体实施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属于第一层次的法规,其着眼点是“促进”,主要内容是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确立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和措施,并构建相应的鼓励与处罚机制。
贯彻实施《条例》促进深圳循环经济发展
刘应力说,《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正式实施,是我市循环经济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是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循环经济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模式的重要抓手,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下定决心,立足长远,舍得投入、舍得时间、舍得声誉,坚持在紧约束下求发展,坚持经济增长、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统一,坚持不懈地推动循环经济大发展,使深圳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庄礼祥说,深圳率先在国内出台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指明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方向和途径。《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实施能引导我市循环经济及生态工业的规范化发展,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发展循环经济具有了法律的严肃性;保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措施以及相应的鼓励和处罚机制得以建立和完善;为第二层、第三层的循环经济专项配套法规和实施办法等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依据和实践参考;通过条例的宣传、遵守和实行,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循环经济法制理念,提高公众的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意识,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