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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业不得下注担保业和房地产业

    十部委近日将颁布《管理暂行办法》
   
    创投业不得下注担保业和房地产业
   
    本报记者田宇发自深圳

    我国第一部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即将由十部委以规章的形式于近日公布实施。

    这部《办法》从2004年3月份开始研究起草,历时一年多,起草小组由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业部、央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成立。在广泛征求业界、地方政府和法制办的意见基础上,起草小组对《办法》作了反复修改和完善。在各方意见达成一致后,于今年8月末上报至国务院审批。

    据了解,《办法》共6章32条,包括总则、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与附则。

    为了确保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具有足够的风险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投资金额和最低资本规模等作了限定。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同时,《办法》通过存续期对管理人进行风险约束,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拟出台的《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也有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以及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的投资。同时,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而在退出方式上,可以采取股权上市转让、协议转让以及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另外,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在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方面,《办法》提出,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据了解,在《办法》颁布后,相关部门还将研究制定一系列配套的规章与政策,主要包括《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实施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商业银行借款暂行规定》以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规定》等。

    名词解释

    创业投资亦译为“风险投资”,从准确揭示创业投资本质内涵、体现“支持创业”的投资取向考虑,《办法》在概念上统一界定为“创业投资”,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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