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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业获国家特别法律保护

  ■创投企业可以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可以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创投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投资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投资单个企业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政策扶持措施: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税收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昨日正式发布,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

  参照国际上的定义,《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

  《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

  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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