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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风险投资机构评估后 投资方案的确定

当一个项目已经通过了风险投资机构的评估后,最后就要就投资方案包括投资工具、投资价位(即投资在企业中的股份数量或比例)以及其他投资条款等与企业方进行协商谈判,以最终形成投资契约。

定价:定价是指创业家为获得风险资本所提供的股权或风险投资公司进行一项投资时所要求的股权份额。它实际上是风险投资公司对在约定投资期限的投资回报的期望。对于风险投资公司来说,投资定价与其所承担的风险成正比,早期投资者的期望收益率较后期投资者的收益率高,因而他们通常要求较高的股权份额。除此之外,企业经营业绩、产品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属性、管理队伍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也是决定投资定价的决定因素。定价直接关系到投资双方的利益,因此常常是谈判的焦点。

选择投资工具:风险投资公司在投资时要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这正是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投资工具时所要考虑的。就投资工具而言,有两个极端:一是普通股,其优点是可以充分享受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投资增值,缺点是偿债权最靠后,风险最高;另一个极端是债权投资,其优点是偿债权靠前,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风险相对较小,但不能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为兼顾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风险投资公司通常选择二者之间的混合式投资工具,如可转换债(Convertibledebt)、可转换优先股(Convertiblepreferredstock)、优先股(Preferredstock)、附认股权债(Debtwithwarrants)等。

风险投资公司通常要尽力拥有比普通股级别高的投资方式,即能掌握比创业家所占有的资产债权级别高的资产,这样可以使风险投资公司与他们保持监视投资企业的姿态,并保证一定的当期收益和对企业未来投资的参与。即便如此,投资工具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为更好地控制风险,在构造交易时,风险投资公司还会加入其他条件。

其他投资条款:在投资契约中风险投资公司通常还会设置一些其他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些条款可分为两类,即风险投资者保护条款和投资兑现条款。

风险投资者保护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反稀释条款。条款限制创业家出售新股的价格,规定新股售价必须大于或等于风险投资公司的优先股债券的转换价格。其目的在于确保风险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因新投资而受稀释。反稀释条款又分为荆轮型和加权型两种。前者规定债券或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价格可以降至任何普通股的最低值,后者则是按所有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值来转换。

业绩/没收条款。条款规定企业经营者如不能达到预期的经营业绩,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没收。没收股权将转让给新的经营者。此类条款的目的在于鞭策经营团体,并防止创业家过于乐观。

雇佣合约。条款规定风险企业对创业者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佣合约的目的有二:一是让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企业经营者的人选上保持一定的选择权,当发现企业成长,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变高,经营团体不能胜任时,解除雇佣关系,聘用新的经营人员;二是使企业保持稳定,不因经营者频繁变动而影响发展。

控制条款。控制条款要求风险企业每年聘请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风险投资公司有权任命经理人员;依据所持股份,风险投资公司还可将其一个或几个代理人纳入董事会;尽管只持有小部分股权,但重要决策须经风险投资公司同意。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使风险投资公司对风险企业保持有监督权。

股东协议。此类协议涉及股票出售和新发行股票的管理。它规定,股东出售股票时,应先向企业及协议成员出售,企业新发行股票时应向当前股东,按持股比例出售,以保证当前股东的股权不受稀释。

披露。在投入资金之前,风险投资公司要求风险企业披露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状况佳,已纳税,遵守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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