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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闲置资金如何运作——论中国创业投资十大问题之四

  现阶段中国本土的创业投资企业由于推行自我管理模式而带来的一个特殊问题,就是按现行《公司法》实行实收资本制而造成暂时投不出的大量资金闲置及其出路问题。
  对于委托管理型的创业投资公司来说,由于其实行出资额授权制即出资额按投资进度分期到位,则不存在资金闲置及其出路问题。譬如,台湾地区规定投资人对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承诺出资额一般在三年内分三期到位,根本不允许也不存在资金闲置。由于中国本土创业投资公司是依照现行《公司法》对加工贸易类企业出资方式的要求注册设立的,公司出资额必须一次全部到位,出资人即股东要求公司必须每年提供满意的回报,而对项目投资尤其是对中小科技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别说当年甚至几年之内不仅不可能通过退出获得增值收益,而且很少获取分红收益。如果创业投资公司将暂时投不出去的大量资金存放在银行闲置起来,短期内非但不可能回报股东,而且连公司生存都有问题。因此,中国本土不少创业投资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就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在坚持投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前提下,灵活采取多种方式,稳妥地开展闲置资金运作,并获得了年度较好收益,从而不仅解决了公司的生存问题,还给股东提供了一定的投资回报。坦诚地讲,这些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并非情愿去做这些事,而实在是为客观实际所逼迫的无奈之举:(1)股东对年度回报要求的刚性化,给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年度经营造成巨大的压力,这是第一个不情愿;(2)投资具有高增值潜力的项目一般周期长,风险大,需要下大力气去精心挑选和评估项目及控制投资风险,并且还要想方设法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才能培育其成长壮大,也只有在其成熟之后通过IPO或协议转让等出售所持有的股权,才能在收回投资的同时获得高增值收益;如果一旦投资失败,就会血本无归。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是两付重担子一肩挑,既要全力保证当年收益,又要投资管理逐年增多的长期项目,在这种身处两难境地之中,难免顾此失彼,这是第二个不情愿;(3)中国创业投资公司所遇到这一新矛盾和新问题,恰恰反映了中国创业投资环境还很不完善,现行《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很不适应创业投资的特征,不仅应当加以修改,而且还应当制定适合创业投资特征的特别法规,即真正实行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的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制法规,并通过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构筑创业投资畅通的退出渠道,从根本上解决这一根本制度缺陷所造成的矛盾和问题,将创业投资机构的价值趋向引导到以追求长期投资高增值收益为目标的轨道上来。
  此外,从另一侧面也可以看出中国现行创业投资制度安排的弊端所在。近年来,外资创业投资大举进入中国,不仅单个项目投资额大,而且投资总量大大超过中国本土创业投资。据北京zerozip清科公司创业投资研究中心调查,2001年度中国从事创业投资的实际投资总额为4.18亿美元,其中外商单独投资占50%,内资占48%,中外合资占2%。到了2002年度,实际投资总额增加为9.9亿美元,其中外资占80%,内资只占20%。由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完全实行投资基金委托管理模式,根据既定的长期投资策略,结合中国实际,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种资源,并通过实行量化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等办法,在有效监控之下,放手让受托的独立专业管理机构集中精力和智慧筛选评估及投资管理优质项目,以期经过几年培育使被投资企业长大成熟,然后利用境外新兴资本市场IPO或跨国公司并购等方式撤出投资并获得高额收益。它们的独立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根本不存在为投资者获取当年回报的压力,也不需要也不允许开展闲置资金运作,并且受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收益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收益同步增长。这正是外资创业投资机构具有强大核心竞争力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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