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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需解决五大制度问题

  在由国家发改委同美国商务部共同举行的“2004年中美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论坛”上,全国政协常委、北大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理事长厉以宁教授指出,目前创业投资乏力并且主要依靠政府出资,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解决5大制度问题。

  针对目前创业投资主要依靠政府出资的情况,厉以宁强调,在创业投资发展初期,由于民间资金缺乏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由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是可以理解的。但从长远看,只有建立起主要由民间资本充当创业投资主体的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构。他透露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来建立适应创业投资基金要求的法律制度。同时,要进一步修改《证券法》,解决创业投资企业的私募问题;进一步修改《保险法》、《银行法》,为保险资金和银行资金小比例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提供法律依据。

  另外,他倾向于政府对创业投资的扶持主要应通过税收等间接方式进行。由于一般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倾向在企业已经处于扩张期才对其投资,所以,政府可以设立一些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来弥补种子期和起步期企业的资金缺口。但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应通过参股民间创业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运作。

  厉以宁说,通过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和大型企业的再创业活动,创业投资可以间接起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作用,但这需要切实完善各种鼓励创业的基础性制度,激发起千千万万个企业的创业活力,才能将创业投资体制建设奠定在现实的“创业”基点上。他建议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企业组织的法律体系,保护创业者合法权益。同时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建立健全扶持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营造鼓励创业的文化氛围,并且构造培育创业意识和创业技能的创业教育制度。

  由于创业投资自身的特点——以培育和辅导企业为手段,以获取转让企业股权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当企业不再具有成长性时就必须尽快退出来实现收益。厉以宁认为,必须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来为创业投资提供多元化退出通道。一是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二是稳妥解决法人股流通问题,发挥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对创业投资退出的应有作用;三是扶持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最后,他提到创业投资的监管问题。因为目前国内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少是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所以难免存在行政直接干预的现象。厉以宁表示,随着民间资本对创业投资参与度的逐渐增大,今后政府对创业投资的监管主要应限于受到政府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而对一般性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应通过行业协会组织进行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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