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比较
从立法角度讲,创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具有以下二十个方面的区别与差异:
一、立法目的上的差
证券投资基金多以公募方式设立,故必然涉及到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问题;而且由于所投资对象是在证券市场上公开流通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基金作为机构大户随时可能操纵市场,侵害中小投资基金利益,故还存在一个如何防范其凭借资金优势操纵市场,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问题。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主要是通过“规范基金的运作”来达到“既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又防范基金操纵市场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目的。与之不同的是,创业投资基金多以私募方式设立,投资者是特定范围内的彼此熟悉的富有个人与机构,并不存在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问题;而且由于所投资对象是尚未成熟到已经公开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也并不存在一个操纵市场的问题;因此,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特别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通过支持创业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将给社会带来重要的外部经济性,有必要专门制定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政策并使之法律化。此外,与证券基金投资于信息披露充分且流动性好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公开上市证券不同的是,创业基金投资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且不具有流动性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因而在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与权力、义务的不对称性,基金的权益随时有可能受到被投资企业的侵害,故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特别立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制订特别法律条款为其运作提供特别法律保护与法律依据”。事实上,无论是美国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英国《金融服务法》中的“创业投资信托计划”、日本的《创业投资合伙法》、还是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及其《促进产业升级条例》,都无一例外地体现了通过将相关扶植政策法制化和制订相应特别法律条款,来扶植和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联系到我国国情,一方面通过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来促进创业企业发展与产业升级已成为必然选择,另一方面现行《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在二十多个方面构成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法律障碍或没有为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故更有必要以特别立法方式体现国家的“为了扶植和保护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创业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这一特定的政策取向。
二、投资者构成上的差异
证券投资基金按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1)从事高风险投资(high risk investment)的品种,如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基金;2)从事中度风险投资(medium risk investment)的品种,如股票投资基金;3)从事低风险投资(low risk investment)的品种,如债券投资基金;4)安全投资(security investment)如货币市场投资基金。以上四种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基金主要仅适合于具有高风险承受力和高投机性的机构投资者与富有个人外,其他三种证券投资基金均适合于一般中小投资者。 相比较而言,创业投资基金不仅属于高风险的投资基金品种,而且其运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旨在追求长期资本增值,而非通过在短期内买进卖出获取差价收入或股息、利息收入。因此,创业投资基金主要仅适合于具有高风险鉴别能力与承受能力而且具有耐性的相对富有的个人与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方式上的差异
正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者构成与投资理念上截然不同,它们在募集方式上也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由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目的就是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和非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提供一种集合化的专业管理服务,故除了具有高风险和高投机性的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基金外,其它三类证券投资基金通常均采用公募方式设立。但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虽然英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均允许甚至鼓励以公募方式设立,但由于以私募方式吸收特定范围内的富有个人与机构投资者参与更利于确保基金的投资者具有高风险意识和高风险承受能力并对基金作长期而有耐性的投资,故创业投资基金一直以私募为主流。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由于一般公众投资者缺乏必要的风险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现行证券市场也难以满足公募型创业投资基金的上市流通要求,在此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尚只宜以私募方式起步。待有关条件逐趋成熟后,再考虑通过设定较高的认购与交易起点和建立起规范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制度,适当发展公募型创业投资基金。
四、规模要求上的差异
组合投资”是投资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为了达到必要的规模效应,投资基金通常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规模要求,但具体到不同类型的投资基金品种,要求又有些差异。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所投资的都是已经上市的大中型公司或其它发行数额较大的证券品种,加之基金通常要通过对数十种甚至近百种证券进行组合投资来分散投资风险,故基金规模通常较大。但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基金所投资的主要是中小创业企业,企业规模小,且基金通常还必须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组合中的创业企业数量不宜过多,故基金规模通常较小。只有那些专门涉足企业重组之类的广义创业(即企业再创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相对大一些。
五、组织结构上的差异
一、立法目的上的差
证券投资基金多以公募方式设立,故必然涉及到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问题;而且由于所投资对象是在证券市场上公开流通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基金作为机构大户随时可能操纵市场,侵害中小投资基金利益,故还存在一个如何防范其凭借资金优势操纵市场,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问题。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主要是通过“规范基金的运作”来达到“既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又防范基金操纵市场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目的。与之不同的是,创业投资基金多以私募方式设立,投资者是特定范围内的彼此熟悉的富有个人与机构,并不存在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问题;而且由于所投资对象是尚未成熟到已经公开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也并不存在一个操纵市场的问题;因此,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特别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通过支持创业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将给社会带来重要的外部经济性,有必要专门制定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政策并使之法律化。此外,与证券基金投资于信息披露充分且流动性好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公开上市证券不同的是,创业基金投资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且不具有流动性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因而在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与权力、义务的不对称性,基金的权益随时有可能受到被投资企业的侵害,故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特别立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制订特别法律条款为其运作提供特别法律保护与法律依据”。事实上,无论是美国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英国《金融服务法》中的“创业投资信托计划”、日本的《创业投资合伙法》、还是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及其《促进产业升级条例》,都无一例外地体现了通过将相关扶植政策法制化和制订相应特别法律条款,来扶植和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联系到我国国情,一方面通过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来促进创业企业发展与产业升级已成为必然选择,另一方面现行《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在二十多个方面构成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法律障碍或没有为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故更有必要以特别立法方式体现国家的“为了扶植和保护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创业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这一特定的政策取向。
二、投资者构成上的差异
证券投资基金按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1)从事高风险投资(high risk investment)的品种,如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基金;2)从事中度风险投资(medium risk investment)的品种,如股票投资基金;3)从事低风险投资(low risk investment)的品种,如债券投资基金;4)安全投资(security investment)如货币市场投资基金。以上四种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基金主要仅适合于具有高风险承受力和高投机性的机构投资者与富有个人外,其他三种证券投资基金均适合于一般中小投资者。 相比较而言,创业投资基金不仅属于高风险的投资基金品种,而且其运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旨在追求长期资本增值,而非通过在短期内买进卖出获取差价收入或股息、利息收入。因此,创业投资基金主要仅适合于具有高风险鉴别能力与承受能力而且具有耐性的相对富有的个人与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方式上的差异
正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者构成与投资理念上截然不同,它们在募集方式上也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由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目的就是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和非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提供一种集合化的专业管理服务,故除了具有高风险和高投机性的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基金外,其它三类证券投资基金通常均采用公募方式设立。但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虽然英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均允许甚至鼓励以公募方式设立,但由于以私募方式吸收特定范围内的富有个人与机构投资者参与更利于确保基金的投资者具有高风险意识和高风险承受能力并对基金作长期而有耐性的投资,故创业投资基金一直以私募为主流。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由于一般公众投资者缺乏必要的风险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现行证券市场也难以满足公募型创业投资基金的上市流通要求,在此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尚只宜以私募方式起步。待有关条件逐趋成熟后,再考虑通过设定较高的认购与交易起点和建立起规范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制度,适当发展公募型创业投资基金。
四、规模要求上的差异
组合投资”是投资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为了达到必要的规模效应,投资基金通常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规模要求,但具体到不同类型的投资基金品种,要求又有些差异。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所投资的都是已经上市的大中型公司或其它发行数额较大的证券品种,加之基金通常要通过对数十种甚至近百种证券进行组合投资来分散投资风险,故基金规模通常较大。但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基金所投资的主要是中小创业企业,企业规模小,且基金通常还必须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组合中的创业企业数量不宜过多,故基金规模通常较小。只有那些专门涉足企业重组之类的广义创业(即企业再创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相对大一些。
五、组织结构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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