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
(一)组织模式的国际比较
归纳世界各国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大致有如下几种:(1)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2)准政府投资机构(如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英国的技术集团,日本的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3)金融机构的分支(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下设风险投资公司,如英国的对公司,日本的风险企业开发银行);(4)产业或企业附属投资公司;(5)小型私人投资公司(如天使投资人和风险资本家)。
在美国,1980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42.5%,到1995年达到81.2%,显而易见有限合伙制构成了美国风险投资的最主要组织形式,反映美国的风险投资业日趋组织化、机构化和专业化,也是美国风险投资业高度发达的标志。在美国风险投资的实践中,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够占据主导地位,除了它适应美国的国情外,更在于它有其独特的优势,有限合伙制是人才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统一体,因而具有专家理财、规模经营、分散风险、科学决策的优势,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新经济形态的需求最相吻合,加之有限合伙人与一胶合伙人的契约规则,即委托一代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有限合伙制在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上的优势更加突出。
在日本,有52%的风险投资企业的母公司是各类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有25%的企业的母公司是证券公司,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所属风险投资企业占整个行业的77%,可见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是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这是日本人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必然结果。日本投资行为的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使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是在贷款贴息与担保上,这是形成日本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根本原因。为这一模式直接服务的是日本的准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如政府通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会中央公库等专门为中小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通产省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为风险企业向银行贷款担保,科技厅下设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高新技术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由于日本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主要是金融机构附属公司和准政府投资公司结合模式,因而其从业人员中,具有科技背景和产业背景的很少,不利于科技项目创业早期的识别与开发,这也是日本风险资本集中于企业后期投资的原因之一。
在欧洲,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基本类似日本的作法,形成的原因也很相似,既有民族习俗的原因,也有政策导向的原故。在欧洲各国的主要政策与计划中,其重点扶持的投资主体是银行,如英国的信贷担保计划,德国的风险投资促进计划等等,都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贷款制订的贴息与担保计划,其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因而导致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成为主要组织形式。其次,与美、日不同之处,也可以说是西欧最显著的特点是采取了有限合伙制和产业附属公司这两种形式的有机融合,在美国企业组织模式中,企业之间彼此独立、各自为阵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但在具体项目上存在合作),而在西欧,大企业联合甚至跨国联合创办风险投资公司相当普遍,成为了欧洲的一大特色与趋势,如德国西门子、荷兰菲利浦和意大利佛蒂三家大电子公司联合组建了技术风险管理公司;菲亚特、菲利浦等20家欧洲最大的公司联合建立了欧洲风险投资组织。这种“大企业联合”组织模式,其目的不在于近期取得直接高额利润,而是大企业整个研究与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更好地为大企业发展战略服务。
(二)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国际比较
随着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风险资金的来源也日益广泛,就目前各国的实际情况看,其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资金;机构投资者资金(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等);个人资金;产业(企业)资本;捐赠基金;国外风险资本等。各国风险资金来源构成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和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
在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中,60年代以前,资金来源以富有的个人和家庭为主,60年代以后有限合伙制出现,机构资金开始进入,1978-1981年美国国会连续通过了5个重要法案,允许养老基金介入风险投资,导致了风险投资活动的机构化,及由此导致了有限合伙制度在风险投资领域的主导地位。因为美国税法不将有限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从而有效的消除了双重征税,目前,有限合伙形式已占整个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的80%以上。1997年美国风险资本的资金来源中,养老基金高达40%,其它分别为:企业公司30%、个人和家庭13%、捐赠基金9%、银行和保险公司1%。由此可见,机构资金和产业资本是目前美国风险资本的两大来源。从风险投资来源构成的时序变化趋势看,除养老金保持其主导地位外,产业企业资金比重逐步增加,相反,风险资本对银行、保险公司资本的依赖程度明显减弱,这也反映美国风险投资业逐步走向成熟。
欧洲风险资本来源与美国相比有明显的差别,银行是欧洲风险资本的主要提给者,在欧洲国家中,只有英国的退休金已成为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资金来源的不同对风险投资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由于银行的投资条件较苛刻,且资金投资的长期稳定性不加退休金和产业资本,加之银行投资实际上是风险贷款,其作用远不及权益性风险投资。欧洲风险资本来源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欧洲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在日本,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和大公司(企业集团),分别占46%和37%,而个人和家庭资金的比例最小,仅7%。这是日本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必然结果,从深层次原因看,一则由于日本人的就业习俗,使得有潜力的优秀人才不愿冒较大风险创办风险企业,而宁愿受聘于一些大公司,小企业的发展缺乏人才支撑基础;二则日本的大公司有规模化经营和注重技术创新的传统特点,加之对人才的吸聚和控制,从而大企业拥有对高技术的绝对控制权;三则日本人的民族气质与美国相比,冒险精神不足,显得过于保守,私人资本从事天使投资的胆识不如美国人。这一系列因素既是形成日本风险投资大银行、大公司附属型发展模式的主要原因,也是形成风险资金主体来源于金融机构和企业公司的根源所在。
(三)投资对象、投资方式的国际比较
归纳世界各国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大致有如下几种:(1)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2)准政府投资机构(如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英国的技术集团,日本的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3)金融机构的分支(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下设风险投资公司,如英国的对公司,日本的风险企业开发银行);(4)产业或企业附属投资公司;(5)小型私人投资公司(如天使投资人和风险资本家)。
在美国,1980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42.5%,到1995年达到81.2%,显而易见有限合伙制构成了美国风险投资的最主要组织形式,反映美国的风险投资业日趋组织化、机构化和专业化,也是美国风险投资业高度发达的标志。在美国风险投资的实践中,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够占据主导地位,除了它适应美国的国情外,更在于它有其独特的优势,有限合伙制是人才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统一体,因而具有专家理财、规模经营、分散风险、科学决策的优势,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新经济形态的需求最相吻合,加之有限合伙人与一胶合伙人的契约规则,即委托一代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有限合伙制在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上的优势更加突出。
在日本,有52%的风险投资企业的母公司是各类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有25%的企业的母公司是证券公司,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所属风险投资企业占整个行业的77%,可见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是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这是日本人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必然结果。日本投资行为的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使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是在贷款贴息与担保上,这是形成日本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根本原因。为这一模式直接服务的是日本的准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如政府通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会中央公库等专门为中小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通产省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为风险企业向银行贷款担保,科技厅下设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高新技术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由于日本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主要是金融机构附属公司和准政府投资公司结合模式,因而其从业人员中,具有科技背景和产业背景的很少,不利于科技项目创业早期的识别与开发,这也是日本风险资本集中于企业后期投资的原因之一。
在欧洲,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基本类似日本的作法,形成的原因也很相似,既有民族习俗的原因,也有政策导向的原故。在欧洲各国的主要政策与计划中,其重点扶持的投资主体是银行,如英国的信贷担保计划,德国的风险投资促进计划等等,都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贷款制订的贴息与担保计划,其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因而导致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成为主要组织形式。其次,与美、日不同之处,也可以说是西欧最显著的特点是采取了有限合伙制和产业附属公司这两种形式的有机融合,在美国企业组织模式中,企业之间彼此独立、各自为阵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但在具体项目上存在合作),而在西欧,大企业联合甚至跨国联合创办风险投资公司相当普遍,成为了欧洲的一大特色与趋势,如德国西门子、荷兰菲利浦和意大利佛蒂三家大电子公司联合组建了技术风险管理公司;菲亚特、菲利浦等20家欧洲最大的公司联合建立了欧洲风险投资组织。这种“大企业联合”组织模式,其目的不在于近期取得直接高额利润,而是大企业整个研究与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更好地为大企业发展战略服务。
(二)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国际比较
随着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风险资金的来源也日益广泛,就目前各国的实际情况看,其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资金;机构投资者资金(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等);个人资金;产业(企业)资本;捐赠基金;国外风险资本等。各国风险资金来源构成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和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
在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中,60年代以前,资金来源以富有的个人和家庭为主,60年代以后有限合伙制出现,机构资金开始进入,1978-1981年美国国会连续通过了5个重要法案,允许养老基金介入风险投资,导致了风险投资活动的机构化,及由此导致了有限合伙制度在风险投资领域的主导地位。因为美国税法不将有限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从而有效的消除了双重征税,目前,有限合伙形式已占整个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的80%以上。1997年美国风险资本的资金来源中,养老基金高达40%,其它分别为:企业公司30%、个人和家庭13%、捐赠基金9%、银行和保险公司1%。由此可见,机构资金和产业资本是目前美国风险资本的两大来源。从风险投资来源构成的时序变化趋势看,除养老金保持其主导地位外,产业企业资金比重逐步增加,相反,风险资本对银行、保险公司资本的依赖程度明显减弱,这也反映美国风险投资业逐步走向成熟。
欧洲风险资本来源与美国相比有明显的差别,银行是欧洲风险资本的主要提给者,在欧洲国家中,只有英国的退休金已成为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资金来源的不同对风险投资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由于银行的投资条件较苛刻,且资金投资的长期稳定性不加退休金和产业资本,加之银行投资实际上是风险贷款,其作用远不及权益性风险投资。欧洲风险资本来源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欧洲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在日本,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和大公司(企业集团),分别占46%和37%,而个人和家庭资金的比例最小,仅7%。这是日本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必然结果,从深层次原因看,一则由于日本人的就业习俗,使得有潜力的优秀人才不愿冒较大风险创办风险企业,而宁愿受聘于一些大公司,小企业的发展缺乏人才支撑基础;二则日本的大公司有规模化经营和注重技术创新的传统特点,加之对人才的吸聚和控制,从而大企业拥有对高技术的绝对控制权;三则日本人的民族气质与美国相比,冒险精神不足,显得过于保守,私人资本从事天使投资的胆识不如美国人。这一系列因素既是形成日本风险投资大银行、大公司附属型发展模式的主要原因,也是形成风险资金主体来源于金融机构和企业公司的根源所在。
(三)投资对象、投资方式的国际比较
上 页 1 2 3 下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