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多项扶持 发改委创投企业
发改委官员昨天在深圳第六届高交会创业投资国际论坛上透露,旨在从法律保障、税收和融资渠道等多方面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10个部委共同起草和修订已正式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会签。
该“办法”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特殊性和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欠缺,赋予了创投机构包括私募和分次缴纳注册资本在内的多项法律保障。创投企业将得到实质性的税收减免,以及国家政策引导基金的扶持。
该“办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现任职发改委的北大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健钧表示,现有法规的不足是出台创投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原因。创投机构募资多采取私募形式,然而《公司法》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采取公开募资方式募集资本金,《证券投资基金法》也没有对私募给予法律支持。
“办法”将赋予创投机构的私募行为合法地位,规范的私募行为将不再被视作“乱集资”。此外,《公司法》要求公司注册资本金必须一次性到位,考虑到创投企业募集到的资本金的闲置成本问题,“办法”允许创投机构采取“一次承诺、多次注册”的办法兑现注册资本金。
“如果一家创投企业申报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那么它可以第一次只到位2000万元,其余8000万元可以分三年到位。”刘健钧解释说。
“办法”还将允许创业投资公司以“特别投票权普通股”和“具有投票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投资。创业投资的投资者与被投资的创业企业之间不仅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而且具有高度的权利不对称性。为了特别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一些国家往往通过特别立法允许创业投资可以运用“特别投票权普通股”、“具有投票权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在税收方面,长期以来创投企业不但没有任何税收支持,反而被双重征税的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创业投资普遍采取的是集合投资的基金模式,其投资收益将返还投资人。按照现行法规,创投机构首先必须缴纳资本利得税,投资收益返还后,受益方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或者企业所得税,从而造成双重征税问题。新“办法”将对收益返还投资人的创投机构取消资本利得税,从而大大改善国内创投环境。
在融资方面,刘健钧表示,“办法”规定国家将设立类似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政策引导基金,专门用于扶持创投企业。此外,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努力下,“办法”还将允许得到有效担保的创投企业发行两倍资本金的长期债券,或者向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由于一直以来金融监管机构禁止银行信贷用于股权投资,此举无疑有突破性意义。另据透露,保险资金进入创投业的政策制定也已提上日程。
不过,科技部一位参与起草的官员指出,一些“短板”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如国内众多创投企业由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出资设立,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创投之名行证券投资之实的问题依然存在;外商在国内注册的创投机构仍然面临退出渠道和外汇管制的瓶颈等。
该“办法”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特殊性和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欠缺,赋予了创投机构包括私募和分次缴纳注册资本在内的多项法律保障。创投企业将得到实质性的税收减免,以及国家政策引导基金的扶持。
该“办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现任职发改委的北大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健钧表示,现有法规的不足是出台创投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原因。创投机构募资多采取私募形式,然而《公司法》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采取公开募资方式募集资本金,《证券投资基金法》也没有对私募给予法律支持。
“办法”将赋予创投机构的私募行为合法地位,规范的私募行为将不再被视作“乱集资”。此外,《公司法》要求公司注册资本金必须一次性到位,考虑到创投企业募集到的资本金的闲置成本问题,“办法”允许创投机构采取“一次承诺、多次注册”的办法兑现注册资本金。
“如果一家创投企业申报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那么它可以第一次只到位2000万元,其余8000万元可以分三年到位。”刘健钧解释说。
“办法”还将允许创业投资公司以“特别投票权普通股”和“具有投票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投资。创业投资的投资者与被投资的创业企业之间不仅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而且具有高度的权利不对称性。为了特别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一些国家往往通过特别立法允许创业投资可以运用“特别投票权普通股”、“具有投票权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在税收方面,长期以来创投企业不但没有任何税收支持,反而被双重征税的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创业投资普遍采取的是集合投资的基金模式,其投资收益将返还投资人。按照现行法规,创投机构首先必须缴纳资本利得税,投资收益返还后,受益方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或者企业所得税,从而造成双重征税问题。新“办法”将对收益返还投资人的创投机构取消资本利得税,从而大大改善国内创投环境。
在融资方面,刘健钧表示,“办法”规定国家将设立类似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政策引导基金,专门用于扶持创投企业。此外,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努力下,“办法”还将允许得到有效担保的创投企业发行两倍资本金的长期债券,或者向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由于一直以来金融监管机构禁止银行信贷用于股权投资,此举无疑有突破性意义。另据透露,保险资金进入创投业的政策制定也已提上日程。
不过,科技部一位参与起草的官员指出,一些“短板”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如国内众多创投企业由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出资设立,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创投之名行证券投资之实的问题依然存在;外商在国内注册的创投机构仍然面临退出渠道和外汇管制的瓶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