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5000元“横财”考验诚信
明知是不义之财,却要据为己有,殊不知走到了违法的边缘。近日发生在冰城哈尔滨市的一段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葛,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建设诚信社会的思考。
2004年3月15日中午,哈尔滨市一位市民原某到储蓄所存款500元。由于工作人员操作电脑失误,误将500元打成了5500元,使原某存折里本应有的1.2万元变成了1.7万余元。工作人员下午发
现现金短缺5000元,经核对确认是给原某的存款凭单多打了5000元,于是马上给原某存款的开户所打电话,发现原某已经取走了1.6万元。临下班时,原某托人去开户所清户时被阻止。
储蓄所找到原某试图调解,但原某拒不返还5000元钱,并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
储蓄所列举了以下证据来证明原某实际上只存入了500元的事实:(一)原某亲笔书写的存入500元钱的原始存款凭证;(二)储蓄所当日工作人员误打成5500元的交易日志;(三)当日储蓄所另一工作人员目睹原某存入5张100元面值人民币的证词;(四)原某在存入500元1小时后从另一储蓄所取走1.6万元的交易日志;(五)原某在当日下班时托人到开户所清户。
然而,原某却坚持称是自己把存入的5500元误写为500元,并提供了工作人员用微机打出的存款客户凭单来支持自己的说法。至于在当日下午取款清户,原某称纯属个人行为,无需作任何解释。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储蓄所准备向法院起诉原某。在储蓄所准备递交起诉书的前一刻,原某终于同意归还“白捡”的5000元钱。
不当得利 必须返还(专家解析)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解释说,本案中原某侵占的5000元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必须如数返还。
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界定,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四个因素同时具备,(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受到损失;(三)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本案中,原某获得了利益而银行受到损失,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是原某得利和银行受损的直接原因,而且原某得利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完全具备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素,是一个不当得利的典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银行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而作为获得利益方的原某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
不讲诚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点评)
近来,一些地方屡屡发生银行提款机失灵给储户“送”钱的事情,能够主动归还的人可能寥寥无几。多数情况都是银行追缴上门,储户无奈才归还,更有甚者闹到法庭,最后由法院给予了断。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拿,捡到了东西要交公。”写在小学课本上的这句话每个人都耳熟能详,但是面对“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谁又能想起这些话呢?从本质上说,这反映出一个诚信度的问题。然而,人们对诚信的认识却有一个误区:还不还“馅饼”只是道德问题,不还,大不了落个“缺德”的名声,也损失不了什么。其实不然,从本案的情况看,拒不还钱的行为已经违犯了法律,而不仅仅是道德问题。
历史前进的车轮把人类带入了一个物质丰富、科技发达、文化繁荣的现代社会,却也因此遗失了很多宝贵的“无形资产”,其中最大的损失莫过于我们曾引以为自豪的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在弱化。事实上,类似路不拾遗的美德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是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