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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创业领域6大“关键词”解读“利好消

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被认为在中国改革开放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而会上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更被公认为是推进改革开放的纲领性文件。在长达1.2万字的《决定》中,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且十分“解渴”。据有关专家分析,这意味着长期困扰民营企业的体制性障碍即将消除,民营企业不仅将面临更好的外部环境,而且将面临实质性的投资和赢利机会。那么,对创业者来说,2004年将有哪些“利好消息”?又将面临哪些发展机会?

  《决定》第5条是“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这部分内容放得如此靠前,在党的文件中并不多见。而且,《决定》中有一个重要的说法: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到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这意味着,在国民经济中“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民营企业将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而民企一旦改变“二等公民”的地位,其竞争力将显著增强。

《决定》第6条“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部分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 这是党的文件中首次出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表述,也是首次将保护公有财产权和保护私有财产权并列。对此,多数专家和民营企业家赞誉有加,认为给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

《决定》还透露一个重大信息:民营企业可望参股一些过去完全由国企垄断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这方面,至少有两大重要信息值得民营企业家关注。一、《决定》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以前,这种提法只在领导人的个人讲话中和地方政府的一些文件里出现过。而这次《决定》明确,民营资本“非禁即可入”,这将大大加快行业准入的开放进程。二、《决定》提出“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是指除了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领域(如电网、铁路路网)保持国有控股外,其它领域对外资和民营资本开放;凡是对外资承诺开放的领域应首先对民营资本开放;在一些行业进行诸如航线资源公开招标的制度;民营企业有望在铁路、邮政等目前仍政企不分的垄断经营领域获得投资机会。

《决定》第19条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今后,国家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其他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对必须审批的项目,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扩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

这条政策将产生两方面的影响:约束政府或国企投资,给民营企业投资决策松绑。一直以来,企业上任何项目都要审批,对于没有“娘家”的民营企业来说,打通一个个审批“关节”,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往往比建设项目本身还要大。而此次投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大大减少民营企业的外部管理成本,提高项目运营效率,有利于迅速抓住市场机会。此外,审批权限有可能更多地下放给地方政府和一些大型企业集团,这无疑也对民营企业投资决策有利。

《决定》第15条是“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其中有两句话特别引人注目:“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积极拓展债券市场,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创业板与企业债曙光初露,意味着民企融资环境有望改善。创业板市场一旦推出,将为众多的高科技创业型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将为境内外的风险投资提供批量的投资项目。显然,这个领域是民营资本、民营企业的天下。而加快发展企业债券,改革现行企业债券的行政审批制,减化审批手续,放宽审批额度,改革多头管理,甚至今后将以市场机制来运作企业债券等措施,对于贷款难度远大于大型国有企业的民营企业来说,当然是个好消息。

《决定》中有两处涉及就业政策,其中第28条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从扩大就业再就业的要求出发,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第13条是“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这种积极的就业政策将从两方面有利于民营企业。首先,从扩大就业的角度考虑,政府将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因为中央已经看到,个体私营经济对于增加就业机会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狭义的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超过了8000万人,而国有企业的在岗职工人数只有5000多万人。因此,在就业成为政府头号政策目标的背景下,以劳动密集型为主、企业规模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将受到政策的较多照顾。

其次,积极的就业政策将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从而降低民营企业的人力成本。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的主要接纳地就是民营企业,今后更是如此。而民营企业使用农民工,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种种限制。《决定》提出令人耳目一新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将有助于消除民工进城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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