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财富人生 - 创富时代,如何善待财富和“富人”

创富时代,如何善待财富和“富人”


  财富是一把双刃剑,有人得益于创富时代不断增加的就业机会、高涨的工资奖金以及更多的从业选择;也有人被不断的技术进步与资本的迅速扩张挤压到社会边缘。这时,一部分人要求进一步追逐财富的权利不受限制的公平,另一部分人则要求有在财富扩张之下生存权利不受侵犯的公正。

  人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关注中国先富阶层的生存状态。今年以来,先后有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身价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家李海仓遇害、浙江知名企业家周祖豹被刺等事件发生,一连串激起种种猜测和议论的话题,让大批民营企业家在率先走上富裕路之后,不得不开始面对人们看待财富和“富人”的各种不同心态。

  财富是把双刃剑

  财富是一把双刃剑,有人得益于创富时代不断增加的就业机会、高涨的工资奖金以及更多的从业选择;也有人被不断的技术进步与资本的迅速扩张挤压到社会边缘。这时,一部分人要求进一步追逐财富的权利不受限制的公平,另一部分人则要求有在财富扩张之下生存权利不受侵犯的公正。

  财富的追逐者希望尽可能多地赢得商业发展空间,追求利润最大化。贫困生活人群渴望尽可能多地获得政府资助、获得更多社会保障权利的要求。一旦上升到平均财富、限制财富创造的时候,就可能导致社会效率低下,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民营企业家被害,让我们活生生地感触到社会上个别人的“仇富”心理上升。当务之急,需要我们树立正确财富观:一方面,基于尊重财富的制度激励与引导;另一方面,也根植在对贫困者社会公正的保障中,让财富能够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善待财富一个新命题

  对于任何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无论贫穷或富有。对生命的尊重和善待,当是对人类最基本的要求。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以对生命的残害来解决问题,都是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不允许的。民营企业家被害,其中折射出的一个阶层的生存文本,也许更值得追思和反省。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论断以及由他主持制定的“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曾得到过国人的由衷拥护和推崇。改革开放20多年过去了,如今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同时也出现了一批私人财富上百万、千万,甚至亿万的“富人”。

  当财富创造的追求在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推动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许多问题。就在这些先富者们在中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中国社会的走向所产生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的时候,社会对这个阶层的关注也几乎是必然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更多的时候,相当一部分公众其实误读了这个阶层。由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根深蒂固,民谚“出头椽子先烂”、“人怕出名猪怕壮”所针对的不仅仅是才能,恐怕也有财富上的抨击,这是导致“仇富”的缘由。

  不久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做过一项调查,对“您认为在如今社会上的‘富人’中,有多少通过正当手段致富?”的问题,仅有5.3%的人回答“有很多”。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对“富人”不分青红皂白地嫉妒、眼红,固然是一种不健康的情绪,理应加以克服;但群众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对贫富差距过大的不满以及对不择手段攫取财富者的仇恨,则是一种正义感。也正因为如此,先富阶层的真实生存状态与他们展现于公众面前的形象差异较大。

  对“富人”财富的来源,笔者比较同意深圳市福田区民营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深圳中科智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锴雍博士的分析,即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家史”通常分为三个阶段:1979-1985年为第一阶段,以“胆商”为主,其特征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一批中大多数已经倒掉了;1985-1993年是第二阶段,在价格“双轨制”的条件下,以“情商”居多,靠人情关系和“后门”挣钱,他们中至今还有一批在挣扎着,发展余地已不大;1993年至今为第三阶段,出现了一批技术型“智商”,这个层次中现在已经腾飞了一批民营企业,如深圳华为公司、联想公司等。

  不久前进行的第五次中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显示,私营企业主开业经营时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在法律许可的经营范围之内做小生意、开小作坊,或农业生产的积累以及民间的借贷等。同时,超过九成的私企吸纳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且被调查企业的纳税额增长远高于利润增长率。这些,无疑为人们正确认识私营企业家提供了客观可信的依据。

  社会公众关心民营企业家被害的原因或许还在于,对于一个私营企业家企业生存状态的观察。事实上,学者们对于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有种种的议论,对于私营企业的生存状态有种种的担忧。对于私营企业家来说,其个人的命运往往就是企业的命运。在他身后,他的企业如何再现往日辉煌,企业命运将面临如何的转折和考验。

  贫和富之间,是否因为“富人”富了,穷人才穷了呢?目前一小部分人的生活困难,并不是因为“富人”富,而是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发展到共同富裕的程度。由于客观条件的局限,目前中国各地区的发展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如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等。在此过程中,正确对待财富以及先富起来的群体,无疑是极为重要的。中国目前正努力实现全面小康的战略目标,这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必经阶段,中国的发展正是为了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善待“富人”与保护贫困者基本权利,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无论是从社会角度还是从经济角度,都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

  谁是中国社会新阶层

  围绕民营企业家被害,有一个最为敏感、尖锐的话题:在20多年改革开放中形成的私营企业主,究竟是社会主义建设者还是新兴资产阶级?

  如果不近距离接触私营企业主,人们很可能认为他们大都是一些“经济动物”,满脑子为了挣钱。著名经济学家樊纲教授近日提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人,最大程度地完成了对财富的再认识,截至2000年底,资产性财产总量已达到38万亿元,其中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结构主要组成部分”。

  笔者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01年,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33万户,私营企业为202.85万户,从业人员近7500万人,注册资金21648亿元。李海仓即是这一“社会新阶层”的佼佼者之一。这一统计数据说明,中国“富人”仅仅用了20多年时间,就积累了超过人们想象的财富,1999年中国大陆首富企业家排行榜第50名的资产为5000万人民币,2000年第50名资产升到4个亿,2001年连第100名也拥有5个亿的资产。中国“富人”资本积累已形成了惊人的一跃,这是许多经济学家都感到难以解释的一种发展现象。外资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民营科技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得到逐步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迅速出现,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与此同时,又有调查显示,几乎同私营企业主一道步入社会舞台的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很多出自知识分子。数字表明,中国民营科技企业已发展到20万户。中组部党建研究所专家认为,民营高科技企业创办人员、技术人员,是中国社会中一个与先进生产力保持着密切联系的阶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被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又进一步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是社会主义的一大进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就在“十六大”结束后的短短几个月里,一批非公经济人士迅速登上中国政治舞台。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董事长尹明善,当选为该市的政协副主席。尹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首位进入省级政协领导班子的私营企业主。不日,在浙江省刚刚结束的“两会”上,资产超过8亿元的私营浙江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当选为该省的政协副主席。北京市今年的“两会”上,在新选举产生的代表和委员中,仅民营企业人士就有15人,大大超过上届;市政协十届委员中,非公经济人士有47人,比上届增加了17人。在上海、辽宁、河北、青海,人们也都看到了同样的情况。

  新社会阶层寻求社会荣誉和政治待遇的强烈愿望,正在得到国家进一步承认。这是中国推进政治民主化的重要体现。这无疑正式确定了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

  创富时代私人财产的保护

  在创富时代,究竟如何进一步保护私人财产,从根本杜绝民营企业家被害悲剧发生,这是现实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切实提高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观念。过去我们一直讲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够重视。今后就是要扭转观念,加大对私人财产保护意识的宣传,强化全民对保护私人财产的认识;破除对私人财富的误解,形成尊重和保护他人私人财产的意识,营造一个真正能保护私人权益的社会环境;为民营企业远离财产侵害保驾护航,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安心在国内创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加快建立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法律体系。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对私有财产有着非常明确的保护规定,执行起来也非常严格。我国在法律上需要不断完善发展,要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给予同等法律保护。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明确财产所有权首先是为市场竞争提供平等的法律前提。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赋予每个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使之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展开自由、公平、合理的竞争。物权法就要平等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将保护私人财产深入、细化地体现在法律上。另外,在法律制定后还须加大执行力度,避免立法与执法脱节。

  ——必须把保护私人财产落到实处。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都应采取措施,对发展私营经济和保护私人财产给予合法的法律保护,以实现公平竞争,保护竞争结果。由于私人财产保护不力,在地方各级政府辛辛苦苦引进外资的同时,国内资本外流现象惊人。比如,一个城市经济、区域经济的发展,不能像过去有些地方那样以损害个人利益和私人财产为代价。在城市改建、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受损的私人财产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提高善待财富的责任感和良知。私人财产再多,在个人名下的企业做得再大,说到底最终是社会的。富有传奇色彩的美国企业家安德鲁?卡内基认为,如果个人的全部财富超出了家庭所需,那么就应该把它当作为社会谋取福利的信托基金,“这样社会上的其他人就可以长期从中获益,而他们自身的生命价值也会因此而得到升华。”所以说,衡量一个人是否是真正的“富人”,财富的数量不是惟一标准,还要看其“财富品质”。社会财富是一代代不断积累下来的,需要一代代保护好。而且财富的积累,也意味着社会责任的积累。因为每个人的财产多了,生活好了,就更珍惜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更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中国是一个财富稀缺的国家,资本效益是美国的3%左右,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国家,资本收益率非常低。平均收益率是6.4%。其中国有资本收益率为4.9%,乡镇企业资本收益率为18.4%,其他企业资本收益率为8.9%。加快提高财富效率,是新时期的新要求。

  逝者已逝。当今中国,一代民营企业家正走在历史的转折关头,对于财富的价值判断,也不复往日带着鲜明所有制烙印的偏颇。善待财富和财富的创造者,已渐成为自上到下的共识,这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一大进步,也是立于创富时代不败之地的关键。




财富人生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财富人生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