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销售需要筹划
目前,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农工商一条龙经营模式,一些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也涉足种植业、养殖业,目的是取得稳定优质的原料,以此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一些农民而言,他们也不再满足简单的种植、养殖,也涉足农产品深加工,希望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但是,这些经营者在改变经营模式前,往往忽略税收的影响。其实,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经营模式,例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免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产品可以计提13%的进项税。因此,经营模式的不同会导致原料供应、加工、销售的税负差异,这给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某农工商总公司从事奶牛的养殖、鲜奶加工销售、奶粉的生产销售。生产流程为:奶牛场养殖奶牛生产鲜奶,除直接对外销售外,还将部分鲜奶上交奶粉车间深加工成奶粉后销售。因为销售对象为大型商贸公司,都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工商总公司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该农工商总公司生产销售鲜奶1000万元,按规定免缴增值税;奶粉销售收入1000万元,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加工奶粉的鲜奶成本600万元。由于鲜奶是自己养殖场生产的,不能抵扣税金,因此,企业外购扣除项目只有电力、修理用备件、燃料等,合计扣税50万元,应纳税120万元,奶粉的税负比较高,达到12%左右。2002年该公司为了加强对养殖、加工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经筹划,决定改变经营模式,将养殖场、奶粉车间独立出去单独核算,由养殖场向市民提供鲜奶和向牛奶车间出售鲜奶。这样,农工商公司分为牛奶场和奶粉厂两个独立核算单位,养殖场和奶粉厂形成购销关系。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养殖场出售鲜奶属免税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奶粉厂收购养殖场的牛奶,可以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样以200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比较,牛奶场销售给奶粉厂的鲜奶按成本600万元加上20%的利润总计720万元。奶粉厂收购牛奶的鲜奶可按13%的抵扣率计提进增值税项税额93.6万元,再加上购进电力、修理用备件、燃料等取得的进项税金20多万元,应纳增值税50多万元,比第一种模式少纳增值税近70万元。此外,奶牛场销售给市民鲜奶取得的1000万元收入和销售给奶粉厂的鲜奶收入720万元免增值税。
此例的关键,就是改变了原农工商总公司大一统的经营模式,将两个生产单位独立,既充分享受了销售初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又使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生产者享受了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好处。相同的原理还可以应用在农民的生产销售中。
在某乡镇农村,一些农户在田头、地角栽种了大量速生材,目前,已进入砍伐期。一些图省事的农户直接出售原木,另一些农户则不满足廉价出售原木,自己对原木进行深加工,如将原木加工成薄板、包装箱等再出售。可结果是,进行深加工的农户最后取得的效益比出售原木的农户差,这是为什么呢?
村干部请教了注册税务师后才弄明白。原来农户出售原木属免税农业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后,可以抵扣13%的税款。如农户出售100元原木,可得100元的收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100元的原木可抵扣13元税金,原材料成本只有87元。而农户深加工的产品,100元原木耗用电力等10元,增值10元,加工后价值为120元,然后出售给工厂,工厂不能计提进项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这种情况,只能压价收购,这样一来,农户的收入只有97元。另一方面,深加工后的农产品已不属免税产品,农户还要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这样,深加工的农户最后收入只有87元。在这种情况下,农户深加工农业产品是失败的,这既有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因,也有增值率太低的因素。有什么办法能避免这种情况呢?
税务师提出了两种办法:一种是由农户入股兴办加工企业,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鉴于目前实际情况,农户兴办加工厂的条件不成熟,可以采用另一种办法,就是由村里出面,联系镇里工厂,农户出售原木,工厂收购原木后雇佣农户加工。通过改变加工方式,农民出售100元的原木可得收入100元,工厂雇佣农户加工,只需付出加工费10元。这样,农民可得收入110元,比农户自行深加工增收了23元;企业也可抵扣13元税款,使成本得以降低。
在按以上思路实际操作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初级农产品生产单位与深加工企业(非农业产品)存在着关联关系,农业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售价销售产品,而不能一味地为增加工厂的进项税擅自提高售价。二是根据农业产品和非农业产品之间的区别,合理安排收购、加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