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通过集体合同立法改善职工弱势地位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18日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这项法规的通过,将有助于改善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
《条例(草案)》最突出的特点,是细化了《劳动法》与《工会法》中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对集体协商进行有条件的强制,有利于推动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职工在涉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17项密切关涉自身利益的问题上,可以提出与单位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职工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除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等。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欣庆说,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反映在职工与企业的利益矛盾上。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已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调节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制度有着劳动合同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协商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
据悉,由于《劳动法》中没有对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强制性规定,因此,大部分企业没有跟职工签订该合同。北京市目前的数十万家企业中,只有6000余家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135万人,其中绝大部分集中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有关专家认为,此《条例》最大的意义在于推动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解决矛盾,表明了地方政府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和态度,同时强化了双方通过合同保护各自利益的意识,但要真正使集体合同发挥切实作用,还需国家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条例(草案)》最突出的特点,是细化了《劳动法》与《工会法》中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对集体协商进行有条件的强制,有利于推动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职工在涉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17项密切关涉自身利益的问题上,可以提出与单位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职工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除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等。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欣庆说,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反映在职工与企业的利益矛盾上。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已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调节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制度有着劳动合同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协商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
据悉,由于《劳动法》中没有对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强制性规定,因此,大部分企业没有跟职工签订该合同。北京市目前的数十万家企业中,只有6000余家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135万人,其中绝大部分集中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有关专家认为,此《条例》最大的意义在于推动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解决矛盾,表明了地方政府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和态度,同时强化了双方通过合同保护各自利益的意识,但要真正使集体合同发挥切实作用,还需国家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