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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族的老板梦:一面是荆棘,一面是鲜花

他们是特殊的一群。在他们身上,总是携带着两种名片,随时准备变换角色;8小时之内,他们是打工者,8小时之外,他们是主宰自己梦想的老板;他们总是脚步匆匆,他们总觉得精力不够用;他们也在刻意回避,同事们不知道他在工作之外也做着老板,就连他们的名片上也印着“市场部经理、董事”等头衔,而不是总经理。他们就是在职创业者。
    
     尽管离上海市正式扩大出资者范围,准许在职人员创业的相关政策出台已经过去两年多了,还是有不少人在在职创业这条路上走得遮遮掩掩,还有不少人依然驻足观望。上海创业教育培训中心校长徐本亮认为,在职创业者与其他的创业者相比,具有较强的特性,他们选择创业多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理想或价值,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性。然而,只有激情是不够的,只有明白在职创业适合做什么,不宜做什么,会遭遇什么样的困难,才能在这条路上更平稳的走下去。
    
     四大创业方向最适合
    
     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向各类企业出资入股。
    
     就创业项目来说,在职创业人群由于其边打工边创业的特性,在项目的选择上也具有一定的偏向性,华光学院创业培训中心余立波主任认为,在职创业比较偏向于投资较小、占用时间不多、能够委托他人打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等几个特性,具体而言有下面4种创业方向。
    
     ■网上创业
    
     由于网络的便捷、高效、方便管理,不少在职创业者都把选择的方向定在了网上创业。网上创业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网上开店,如在淘宝、易趣上开家自己的网店,或者建立一个专门的电子商务网站。二是善用信息的不对等来进行获利,例如有人在某家知名商务网上注册,专门为供求双方有偿提供信息,而这些信息则全部来自免费的网络。
    
     ■做代理商
    
     做某个商品的代理,不需要占用全职的时间,而且正职的工作还能积累较多的人脉,方便代理商品的销售。
    
     ■咨询业
    
     这是最常见到的一种在职创业类型。通常是在职者利用自己的头脑智慧、丰富的从业经验或专业技术,进行创业。
    
     ■委托投资
    
     适合那些拥有一定资金,但个人缺少精力或时间的创业者。对于委托投资来说,一是要选择一个好的项目,这个项目应该满足市场需求、市场优势、市场差异、美誉度这四个方面;二是一个好的合伙人,合伙人的品性是第一位的,一个诚信的合伙人是保证合作成功的根本,当然合伙人是否具有管理素质等也是非常重要的。
    
     鱼和熊掌终难兼得
    
     尽管在职创业具有风险小、可充分利用资源等优势,但在采访中,仍有不少人对在职创业持保留态度。他们认为,全力以赴创业尚不能保证成功,何况这样三心二意。时间、精力投入的有限性必然限制了创业规模的发展。“严格来说,这样的创业不能算创业,更多在职创业者只是抱着赚钱的心态,而不是想踏踏实实地做一份事业”,一位受访者尖锐的表示。
    
     而另一方面,不少在职创业者也直言,两头兼顾的状态让他们感到很辛苦,未来肯定要放弃一头。
    
     由此可见,尽管在职创业有效调动了在职者的闲散资金,带来了收益,为社会增加了就业机会,但它仍然只是创业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模式,更多人经过在职创业的尝试和积累,或者选择辞职进行完全创业,或者放弃创业继续做打工族。无论最后的结果怎样,在适当的时候作出取舍是必然的趋势。
    
     精力难以兼顾,于是辞职
    
     李彬从体校毕业后,就一直在一家单位做后勤主管。但每天两点一线的生活让他渐渐感到了乏味,然而最主要的一个因素是:收入不高。于是,李彬便打起了小算盘:是不是应该在工作之余干点儿别的什么。“重拾老本行”是他第一个闪现的念头。“对,当健身教练,开一家健身房!”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调查后,他最终决定,就把地点选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区。
    
     “现在的健身房都是采用会员制度,一投资就是几百、几千元,人们肯定会在入会前有所犹豫,进行多方比较。”陈彬就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先让大家进行免费体验,“刚开张的一周,我们的所有健身器械是免费对外开放的。我还利用以前在体校学习时的一些人力资源,请来健美教练、舞蹈老师给大家授课,确实吸引了不少小区居民。当然这其中也有不少凑热闹的人。”一周之后,问题来了:客流明显减少了一大半。这时候,陈彬就在销售模式和宣传上动足了脑筋,下班一回家就到各家信箱中投放广告,然后挨家挨户地上门推销,价格也只是外面各大知名健身房的1/2。
    
     终于,人气渐渐旺了起来。来的大多是年轻白领女性,也有大学生,还有的是小夫妻俩一起来办。
    
     现在李彬的健身房已开办半年多,很多住户都办了年卡。但李彬有时却感到力不从心,“每天下午5时就必须从公司出来,7时赶到健身房上班,一般要工作到晚上11时,而且运动量也很大,第二天上班时常常会感到腰酸背疼。”李彬感叹道,“在职创业真的是挺辛苦!”而且由于生意越来越好,人手上也显现出缺口,“我现在需要一个健身教练和一个财务管理。技术方面的事情我打算放手请人来做,我则负责管理方面的事务。当然以前也没有接触过这些,所以需要回炉再进修再学习。”他说,“最高兴的事,是晚上11时打烊后清点那比工资高出好几倍的赢利。等过阵子,健身房转上正轨,我打算从单位辞职,全心全意当老板。”
    
     有备才能少患
    
     创业毕竟要牵涉诸多精力,要做到鱼和熊掌兼得并非易事。而且,任何一种形式的创业都存在风险,在职创业者往往一心二用,更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积极利用现有资源
    
     不少在职人员都选择了与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创业,对这部分在职老板来说,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资源是最大的创业财富,要善于利用这些资源,以便近水楼台先得月。当然,在职老板不能将个人生意与单位生意混淆,更不能吃里扒外,唯利是图,否则不仅要冒道德上的风险,而且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有些上班族有投资资金或有一定的业务渠道,但苦于分身无术,因此会选择合作经营的创业方式。这虽能让在职老板轻松上阵,但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首先要志同道合,其次要互相信任。
    
     此外,要责、权、利分清楚,最好形成书面文字,有合作双方和见证人的签字,以免到时候空口无凭。
    
     ■细致准备必不可少
    
     创业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涉及融资、选项、选址、营销等诸多方面,因此在职人员创业前进行细致准备必不可少。例如,参加一些相关的创业培训,增强这方面的基础知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为创业开一个好头;撰写一份详细的商业策划书,包括市场机会评估、赢利模式分析、开业危机应对等,并摸清市场情况,知己知彼,打有准备之仗。
    
     ■尽量用足相关政策
    
     政府部门有很多鼓励创业的政策,在职人员创业时一定要注意“用足”这些政策,如免税优惠、在某地注册企业可享受比其它地区更优惠的税率等。这些政策可大大减少创业初期的成本,使创业风险大为降低。
    
     工作只是积累,创业才是梦想
    
     和别人的事业发展轨迹稍有不同,三少从上海理工大学毕业后,是先创业而后再找工作,最终具备了打工者和老板的双重身份。
    
     早在还是大学生的时候,三少就尝试了两次创业。一次是大二那年,创办了一家专门为大学生提供各种服务信息的网站,但由于当时正值互联网的寒冬,没有人愿意再拿钱出来投资网站,所以首次创业就遭遇了滑铁卢,后来他又在学校附近开了一家小餐馆。
    
     毕业后,三少思索再三,决定还是回归到自己最感兴趣并最具优势的行业中来。分析了目前的市场情况,他把目标确定在了建一家b2c的电子商务网站,主营笔记本电脑,因为他坚定的认为,在今后,人们拥有笔记本的普及度将和他们拥有手机一样的广泛。
    
     网站创办起来后,由于有稳定便宜的进货渠道,发展还算不错,但这时的三少发现,自己进入了一个瓶颈:工作太过松散和自由,时间安排混乱,对网站今后的出路缺少进一步的想法,在管理、人脉等方面也缺少积累。
    
     为了能够学到更多的东西,三少应聘到了一家国际知名it公司,做客户经理。网站则聘用别人去经营管理,他只负责大方向上的变动和管理。
    
     三少坦言,在外企工作的这段时间,让他学到了很多,成熟了很多,也考虑了很多。他了解了大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懂得了如何进行时间管理;也突破了自己想法的局限,发现原来创业并不仅仅是赚钱这么简单,创业意味着要用心去经营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但同时,他也更加坚定了自己创业的信念,因为打工的磨练让他发现了自己的更多的潜能。
    
     三少计划着再过几个月,就从公司辞职。因为在他这个职位所能学到的东西他已经学的差不多了,再向上升则必然意味着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经历。
    
     三少相信,经历过一段这段时间的磨练,他今后的创业之路必然走出新气象。
    
     前车之鉴
    
     要创业,不要竞业
    
     小桂是某电信局的技术骨干。1996年他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其中第六条约定了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条件。1999年5月,小桂与他人共同注册登记了一家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1999年6月,公司正式开业,小桂给单位送去了请柬。信息公司的经营范围:(isp)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软硬件开发等业务。小桂在成立公司前还曾成立了一家计算机通信技术研究所,自任所长,并注册一家网站。同月,单位以小桂未经企业允许,擅自成立公司,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了《违纪处理》,通知小桂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职检查。并要求小桂10日内与该信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回局报到安心工作。1999年7月,小桂就单位的决定给予书面答复,表示已经辞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务,但同时对其他处理意见均提出异议,不予接受。其后,单位到地区工商局调查,发现小桂仍是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变更。单位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遂作出了解除与其所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小桂对此决定不服,于同年9月向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给他自1999年6月起停发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费用,并赔偿名誉损失费。
    
     小桂认为,首先自己没有违反单位的劳动记录,单位不能因此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己在单位工作期间无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现象,完成了职工的本职工作。其次,自己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是国家允许并且的鼓励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鼓励技术人员从事第二职业,自己在业余时间参与信息公司的经营,是一种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单位不能据此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单位认为,小桂在没有与电信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擅自成立公司,并自任董事长、总经理。已经构成了与信息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就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这是违反劳动法的。同时,这种“脚踏两只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单位多次对其教育,仍不思悔改的情况下,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仲裁对小桂的请求未予支持,小桂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小桂成立信息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与信息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违反了电信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职工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该规章与法律法规并无抵触。企业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适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名誉损失5万元不属劳动争议,另行起诉。
    
     关键词解析
    
     ●竞业限制
    
     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有关法规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而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具有当然的竞业限制义务。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既不得兼职与原单位有竞争性的工作;也不得自己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性的工作。
    
     ●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因此对企业来说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是至关重要的。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具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一般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艺流程以及客户名单等都属于企业的商业。
    
     ●双重责任
    
     如果劳动者在创业过程中,侵害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将可能因此对原单位承担双重责任。不仅劳动者本人要对原用人单位承担竞业限制责任,劳动者所创立的企业也要对原单位承担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董事、经理的法定义务
    
     《公司法》第61条对高级职员(指企业的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作出了规定,即“董事、经理不得自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规章制度
    
     在创业之前,劳动者还必须仔细研究一下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否有禁止员工在职期间创业的规定。即使劳动者不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所准备经营的业务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无关。一旦规章制度中对此有规定,企业也可就此对劳动者作出相应的处罚。
    
     ●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同一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另外,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了用人单位有责任防止与劳动者形成双重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很多创业者既是企业的所有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还是企业的主要工作者,关系比较复杂,可能具备劳动关系的性质。但我国目前对多重劳动关系的认定还有所限制。劳动者应尽量避免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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