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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建议零售价”有失诚信


     案
    
     春节前,消费者孙女士决定购买一台空调机。当她来到当地一商场看中一品牌时,见价签上写着该空调机生产厂家“建议零售价3480元”。孙女士将价格砍至2980元后,仍心存疑虑。商场主管见状,即上前解释:本来应按建议零售价,只因为打开市场销路,才暂时亏本销售,过了这一村,便没有那个店了。于是,孙女士高高兴兴地买了下来。3天后,她见邻居小陈购买了同样品牌、型号的空调机,一打听,厂家的建议零售价同样是3480元,但实际成交价格为1980元。孙女士认为只怪自己少了个心眼,打落门牙只好往肚里吞。
    
     法
    
     其实,她有权请求商场退货或按真实价格赔款。首先,厂家、商场之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厂家制定的建议零售价是为了防止销售商漫天要价而为消费者购物提供的参考价格,是一种纯粹的企业提议性行为。任何一名普通消费者基于对生产厂家的信赖,也都会有同样的认识。本案中,生产厂家的行为正好与建议零售价制定的目的相反,推出的建议零售价反而是“漫天要价”,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误导性“参考价格”,是一个不真实的、虚假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的权利,也就是生产厂家、商场的应尽义务。本案生产厂家与商家的“联手”只是合作对消费者的欺骗,明显是对其义务的违反;其次,厂家、商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是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其本义也正是公正合理。本案中,生产厂家推出的“建议零售价”与实际价格悬殊如此之大,且其内幕仅为生产厂家与商场所掌握,对全然不知的孙女士来说,根本就不存在合理,更无须谈公正;最后,厂家、商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民法通则》规定,诚实信用是民事行为(包括交易)的有效前提之一。所谓诚实,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以次充好,不缺斤少两,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所谓信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讲求信誉,恪守义务。
    
     本案中,厂家、商家的行为,至少有3点与之相违:一是弄虚作假;二是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三是利用一般消费者具有的信任,反过来欺骗了消费者的感情。 进入以商会友诚信论坛 更多防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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