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失信“成本”优化信用环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矫治信用失常,优化信用环境,成为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任务。当前,导致经济生活中信用失常现象泛滥的原因固然很多,而失信成本偏低则是直接原因。由此可见,要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环境,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就必须着力提高失信成本。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行为的选择,主要是从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来考虑的。一般情况下,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经济主体才会付诸行动。同样,失信行为的发生决定于其带来的收益和失信成本的大校所谓失信成本,是指失信者因失信行为而付出的代价。失信成本主要包括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由于失信程度不同,行为人付出的代价也不同,一般以法律成本为最高。失信成本的高低与各国的文化传统、政治经济体制构成、经济发展水平、法制建设、信用制度等密切相关。当失信成本小于失信收益,失信行为有利可图时,经济主体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失信行为,失信现象就会大量发生;而当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失信行为无利可图,并可能给行为者带来损失和制裁时,经济主体就会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尽量避免失信行为,从而促进信用环境的好转。
当前,我国失信成本偏低直接导致了失信现象的泛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弱化,失信的道德成本大大下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较短,与之相应的商品文化底蕴不够,信用观念和意识淡薄,忽视信用资源的利用,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同时,在社会转型期,受各种价值观激烈碰撞的影响,尤其是传统道德评价、控制机制乏力,一些人的价值取向紊乱,道德规范失控。加上某些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人们对一些失信现象习以为常,道德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明显弱化。
二是失信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失信的法律成本偏低。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最高维护者,直接规范了社会中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信用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需要法律制度作保障。我国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法律在信用经济的运行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立法不完备,现有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给失信违法者以可乘之机,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非法交易谋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不严,失信违法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或惩治力度偏小,风险成本低而所得收益高,从而使一些失信违法者有恃无恐,恶化了信用环境。
三是体制改革滞后,经济机制不完善,失信的经济成本太低。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阶段,企业规模巨大、知名度高,一旦在信用方面出现问题,将得到市场严厉的惩罚,甚至导致破产,因此企业对信用非常重视。而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刚刚建立起来,市场经济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完善还需假以时日,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产权界限不清晰的状况,产权模糊导致了收益不清,经济主体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往往不能从经营活动的信誉中获利。既然维信产生的收益或失信支付的成本与行为者缺乏直接的联系,人们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了。就国有企业而言,由于经营机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责权利不明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只是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损失较校在失信状况严重的某些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小,知名度低,即使企业由于失信而受到惩罚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也可能很快地通过重新注册得以继续经营。
综上所述,我们清楚地看到:失信成本的提高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环境根本好转的有效途径。当前,要从以下环节入手促进信用环境的根本好转。首先,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完善产权制度,强化信用系统建设,提高失信行为的经济成本。完善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信用的基矗只有明确了产权关系,行为人的权利义务才能对称,才会有稳定的预期收益和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而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切实维护自身的信誉,并从信誉中获取收益。因此,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企业产权制度,规范企业经营中的不正当行为,从根本上矫治信用失常现象。
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健全严格的信用监控机制,是防范信用失常的有效措施。当前,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成熟经验,借助高新技术手段,建立起包括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状况的采集和提供、信用监督等在内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使行为者的信誉水平与自身的利益切实挂钩,使失信者受到监督和制约,形成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失利的良性机制,促使公民诚实守信,企业重视信誉,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
其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法律是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基础强有力的保障。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一要从完善立法入手,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要明确法律责任,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惩罚有法可依,堵塞目前防范失信行为的法律漏洞,并在立法中加大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违法责任追究,震慑失信违法行为,使失信违法者得不偿失。二要从加大执行力度入手,落实法律责任。第一,提高审判效率。对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可以规定受理和审结的时限,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胜诉人的权益,减少债权损失。同时,要降低诉讼费用,鼓励债权人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二,突出公正原则。为了克服当前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应改变基层法院的属地经费拨款体制和人事垂直管理体制,避免地方保护、人情关系干扰案件审理和审判的弊端。第三,加强执行力度。目前法院判决执行难这一问题已经影响了司法的效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助长了失信违法者的气焰。应加大执法力度,并把提高执行率作为考核、检查法院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有力武器。
最后,注重道德教化,强化舆论监督,提高失信行为的道德成本。虽然法律是预防、惩治失信违法行为的有力手段,但法律只能提供一个为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水平的最低限度。当失信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时,法律对遏制信用环境恶化就力不从心了。道德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在抑恶扬善中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有当诚实守信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时,守信才能成为自觉的行为;只有当诚实守信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时,失信行为才会受到强烈的公众谴责,失信者就会付出极高的道德成本。因此,必须坚持以德治国,加强道德建设,在社会公众信用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信用环境的根本好转。尤其要把讲究诚信、遵守职业道德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形成以诚信为本的职业道德体系。同时,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经济伦理,形成经济交往中的“游戏规则”和道德规范,使经济伦理被企业广泛接受、共同遵守,充分发挥经济伦理和道德规范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另外,要重视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强舆论监督,使失信者声名狼藉、寸步难行,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昂贵的道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