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征信立法迈出第一步!
【定义链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指由第三方的联合征信机构将各金融机构或商业企业提供的有关个人信用资料,按统一格式汇集成个人信用档案资料数据库,再提供给各授信金融机构或商业企业作为决定是否授信和授信额度的依据,以确保有效减少金融机构或商业企业个人信贷的违约风险。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上海在几年前已经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现在出台的这部规章将从法律角度对个人信用征信活动加以规范。本期视点邀请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经济学博士毕吉耀,以及美国金融信用国际商务协会注册国际信用执行官、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总裁曹小宁教授,来解释探讨相关话题。
记者:《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国内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请您介绍一下这项个人信用规章出台的相关背景与意义。
毕吉耀:2000年7月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通过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贷款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按照政府指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业务,初步形成了联合征信的基本框架,为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
上海最早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进行试点,与其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相适应,是针对当时个人信用的“盲区”以及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信息空白”状态而建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经济行为日益增多:贷款、购房、购车、创办公司……这样,银行或商业机构为了规避风险,获得个人的信用资料以及记录就越来越彰显出其重要性,联合征信机构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种问题。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主体——个人或消费者,其经济活动需要信用制度的支持。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将极大地促进个人信用消费的开展,有助于拉动经济增长。
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必然会涉及到个人隐私。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旨在为上海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订立规章,在保障金融、商业等机构减少风险的同时尊重个人的隐私,以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但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仅仅是迈出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一小步,一项新的制度建设需要全面的摸索和探讨。
曹小宁:《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使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有法可依;有利于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在行业领域树立信心;有利于保护百姓个人隐私权;并将对其它地方政府制定征信管理规章有所启发。
记者:我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管理虽然刚刚起步,但也进行了一些相关摸索和探讨,相比较而言,《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的特点和优势在哪里?还存在哪些问题和障碍?
曹小宁:征信行业是一个广泛市场化运作的产业。《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与以往央行讨论的《征信管理条例》相比,优点在于更有操作性、更具灵活性:第一,《办法》廓清了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两个不同的概念,将范围具体到个人征信管理。个人信息与企业信息不同,处于弱势地位并需要保护,上海在这方面的规章条理清晰,按照国际标准施行;第二,《办法》没有设立很高的准入门槛。以往央行讨论的《征信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自然人征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现在上海的《办法》没有这点限制,为更多经济主体进入征信业务管理领域预留了空间;第三,在系统管理中没有要求统一的信用评估技术标准,为企业创造了更多自主发展的接口。如果所有征信企业都使用一个标准,就会扼杀差异,失去市场的可比性和竞争性。在中国当前阶段,市场鼓励竞争,有竞争才有进步。但是,长期竞争的结果将是标准的接近与趋同,美国现在逐步有了统一的技术标准,就是建立在上百年行业发展的基础之上。
其特点在于:第一,《办法》在上海出台,是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实践的结果。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求上海必须作出相应管理规章;第二,《办法》以地方政令的形式出现,区别于地方法规。相较之下,地方政令有更多的实践和调整空间;第三,中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办法》首先在上海出台,我们可以从中得出这样一个信息:中国的信用管理法规,可能是自下而上的产生过程,即先在地方调整实践,再到中央定法立规;第四,明确了征信管理的机构设置。
这项规章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办法》在概念上仍有不明确之处,例如什么情况下可以批准公司进入征信业务?依据是什么?第二,在某些问题上包含“计划”色彩,例如《办法》中规定“价格由物价局和信息办共同商议”,就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第三,对于外资企业进入征信管理领域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记者:上海首部个人信用规章出台以前,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专门法律来规范社会信用活动,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现状如何?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毕吉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化建设现状为:首先,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政策性环境正在形成。第二,个人资信评估业务逐步展开,成为银行决定是否放贷的重要依据。商业银行与信用中介机构建立了各自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第三,初步建立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利于化解信贷风险。 我国已经在1999年建立了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到2002年6月末,已经录入420万个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已达6万多个。据统计,仅2000-2001年10月,金融机构已利用这一系统防范信贷风险5000多笔,否定潜在风险贷款300多亿。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有关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个人信用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联合征信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对个人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和知情权等的保护仍有待加强。第二,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不尽合理,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准确、客观地反映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推广,更难以同国际通行的标准接轨。第三,当前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主要有: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个人信用资料的封锁成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
记者: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请谈一下关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化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毕吉耀:首先,发挥政府在个人信用制度化建设中的作用。政府通过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和使用,在条件成熟时,政府作为个人信用立法的提案人,促进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实现个人信用管理有法可依;加强信用行业管理;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二,加快个人信用立法的步伐。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完善配套的制度建设,如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
第三, 促进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数据库建设。明确选择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建立的模式结构;采取渐进策略,在条件成熟的大城市率先设立资信公司,并以此为中心,构建区域性辐射网络,最后实施构建全国个人信用体系。
人民网记者 詹新慧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