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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将提至1600元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有望审议通过;审计法10年来首度修改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作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当日,该草案提交我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第二次审议。
    
     证券法、公司法修订草案部分内容
    
     昨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根据草案二审稿,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草案规定的1500元,调整为1600元。
    
     此前曾专门召开个税听证会
    
     原来的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由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全国人大相关部门于9月27日召开听证会,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听证会上的20名公众陈述人,主张维持1500元的6人,主张高于1500元的12人,主张低于1500元的2人。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有不少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认为,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还应再提高一些。
    
     1600元标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综合研究各方面的意见认为: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基本适当;如能再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为了更好地体现民主、反映民意,并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建议将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600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首次以立法听证会的形式,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这也是常委会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尝试。
    
     法律委员会建议个税法草案审议通过
    
     按照会议议程,除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还听取了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这四部法律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个税法以后有望进一步修改
    
     无论是审议草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是有关地方、部门和许多参加听证的陈述人,都曾提出,除个税减除标准外,还应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内容作出修改,比如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采用更为公平合理的费用扣除办法等。
    
     对此,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表示,考虑到我国对掌握个人收入来源的手段、税收征管条件等方面的现实情况,目前就这些问题修改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这次暂不作修改。
    
     法律委员会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努力创造条件,在时机成熟时,再按照立法程序对个人所得税法作进一步修改。
    
     ■相关新闻
    
     中国拟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以便封堵贪官外逃通道,逐步解决“人员引渡难”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 为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中国政府在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于22日将公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
    
     中国尚有数百贪官外逃
    
     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于当年12月10日签署。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
    
     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规定缔约国就腐败犯罪的查处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诉讼以及执法合作等,并对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
    
    
    
    
    
    
     有望解决“调查取证难”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22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约作说明时说,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公约具体内容与中国国内法基本一致,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中国一贯重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自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70余人。
    
     ■审计法修订
    
     10月22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步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不过,他这次并非是提交一年一度的审计报告,而是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0年来,审计法首次进行修改。此次审计法修改热点多多,四大改动使审计监督威慑力明显增强。
    
     1审计机关可查对方存储账户
    
     草案中,为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所进行的修改格外引人注目。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众所周知,几乎所有违法、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都与转移金钱路径密切相关。在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也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于银行,但由于权限不足,审计机关对此类行为难以调查取证。这一“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的规定,将有效增强审计监督的效能,发挥很大的威慑效果。
    
     为促进审计机关在工作中与其他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草案还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2审计执法主体地位得到明确
    
     目前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未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常受到质疑,审计处理处罚难。
    
     为此,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使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适用财政、税务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
    
     此次修改,还调整了审计监督范围,对国有资产实施更加充分有效地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草案将现行的审计监督范围中的“国有金融机构”扩展为“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
    
     3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将被审计
    
     为避免地方上给当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穿“小鞋”,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充分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此次审计法修改,增强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人事任免的话语权。
    
     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草案还新增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为保证审计监督准确、公正,草案还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纠正下级审计机关的不恰当决定。
    
     4审计报告失真现象将受监督
    
     近两年,我国财经领域的造假、审计报告失真等现象时有发生。2001年上市公司“银广夏”造假案中,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尽责、甚至签字注册会计师帮助造假,就集中反映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据统计,1999年至2004年,审计署先后组织检查了134家(次)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或重大疏漏,涉及金额369亿元。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有必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此次审计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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