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和策略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合理模式
鉴于我国的创业投资尚处起步阶段,我们认为,我国应建立以现有的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为主体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创业投资模式。其原因是:第一,自80年代中期以来,全国建立的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已有一定规模,目前达96家。创业中心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造就科技企业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积累了不少创业投资经验,这是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基础,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有效利用。第二,创业中心大多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区内具有较好的硬件配套设施和多种投资优惠。办好现有的创业中心,充分发挥其创业投资服务功能,对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具有事半功倍之效。第三,在有关创业投资的法规尚未健全之前,其他类型创业投资机构的成立还有一定困难。通过规范和发展已有的创业中心,使之担当起创业投资重任,是现实可行的选择。第四,创业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高投入的特点,决定了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高科技业的蓬勃发展,对创业资本的需求不断增长,只有多元化、多层次的创业投资主体,从不同渠道筹措创业资本,才能适应这一需要。因此,在充分发挥现有创业中心投资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其他形式的创业投资,最终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创业投资模式。第五,多元化、多层次的创业投资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散投资风险,这样不仅可以调动社会各层次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而且这种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由于不同的风险偏好而与创业企业的各成长阶段的资本需求相适应,从而有利于创业投资规模的扩大及创业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发展我国创业投资的策略
(一)规范和发展现有的创业中心
我国现有的创业中心主要通过提供创业资金、信息、管理、营销等服务,来吸引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起到了催生中小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用。其中有一些创业中心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还有许多创业中心名不符实,业务开展较少,也没有按真正的创业投资机制运作,加之创业投资中心多隶属于当地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产权不明晰,经营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不规范的经营,使其尚不能发挥对高新技术企业催化的主导作用。因此,创业中心的规范和发展,应是当前的首要任务。首先,明晰产权关系。创业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经济法人,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政府及主管部门不能干预其经营活动。其次,创业中心要突出其原有的服务与投资特色,一方面要继续对园内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管理、信息、营销等服务;另一方面,对其的投资要严格按创业投资的机制运作,避免沦为一般意义上的投资。最后,开辟创业中心的融资新途径,扩大资本规模。除政府投资外,应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担保基金等形式筹资,同时,还要积极寻求与国际创业资本的合作。
(二)尽快形成创业投资主体和投资机构的多元化、多层次
创业投资主体除政府外,还应有企业、金融机构、外商及个体投资者,创业投资机构除创业中心外,还应该有:(1)民营创业投资基金。允许民间以共同基金的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便广泛动员庞大的民间资本,增加创业资本来源,同时也为广大个人投资者开辟一条新的投资途径。(2)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和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府应及早修订外汇管理等政策、法规,放宽国外资本进入我国的审批条件,鼓励外资在我国设立合资或独资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这类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对象一般是市场潜力巨大、产权清晰、经营管理完善的民营高科技企业。(3)企业集团设立的创业投资部。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或母公司)可以划出一部分资金,成立创业投资部,专门用于支持集团内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及开发新技术、研制和试制高技术含量产品。其优点是,有利于企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基,有利于企业产品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提高企业资本的运营效率。(4)合伙创业投资公司。合伙创业投资公司可以由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自愿组成。他们中既有通晓经营管理之道者,又有杰出的具有专门技术资格的专业人才,还有精通投融资业务的金融行家。它主要向自己熟悉的小型企业或领域投资,投资规模一般不大。但这种方式却能满足小型企业的发展需要。(5)个人投资者。是指一些勇于承担投资风险,也有相当财力的个人。他们一般投资处于起步或创立阶段的风险企业。投资这类企业,起初所需资金数额较小,但企业前景极富想象力,适宜富于冒险精神的个人投资者。
(三)为创业投资提供一个宽松的宏观环境
从国际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来看,政府的支持是其共同特点。如美国将创业企业资本收益率从1970年的49%降到1987年的20%。英国政府也曾直接或间接地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创业投资、担保及补贴。我国的创业投资资金短缺,机构运作欠规范,创业投资尚未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产业。所以,急需政府为创业投资发展创造一个较宽松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首先,应从政策上对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给予明确支持,同时,在税收上给予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更多的优惠。其次,尽早制定《创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有关法规中不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内容,从而用法律保障创业投资的规范发展。此外,对于一些技术和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创业企业的融资,由政府提供风险担保和贴息,这样,不仅可以分担创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且还可对民间创业投资起到一种导向作用。
(四)积极发展为创业投资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创业投资是一种既包含有投融资,又包含有经营管理的资本运营过程。这一过程并非都由创业投资者直接完成,还需借助许多社会专业中介机构的服务,如投资银行、资产评估公司、信用评估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参与,沟通了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之间的信息,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和交易成本。为此,一要规范和完善我国投资银行业。我国投资银行主要是证券公司,它们业务单一,对创业投资所需要的投融资、财务顾问等业务涉足较少,防范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较低,所以,证券公司要改革原有的经营模式,积极拓展创业投资所需要的业务。这样不仅有利于开拓新的利润来源,而且有助于降低经营风险,也可以允许国内证券公司与国际性投资银行进行联合,从而逐步提高其管理水平。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咨询(顾问)公司。这是发展创业投资业的当务之急。作为中介机构,创业投资咨询公司通过评估,选择有潜力的投资项目,推荐给创业投资者,同时又可接受投资者委托,对被投资对象进行财务、人事等管理和咨询。创业投资咨询公司的建立,将为一般投资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间架起一座桥梁。三是要规范现有的资产评估公司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尤其是要建立一批高质量,具有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的中介机构,使创业企业的资产得到准确评估,财务状况得到真实客观的反映。
(五)健全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创业投资是一条不断循环的资本运营链。创业资本投入后,以何种方式退出,就成为决定投资成败的关键一环。创业资本通过被投资的创业企业股票公开上市售出股票,是最佳退出方式,也是创业投资者的理想追求,因为这能获得极其丰厚的投资收益。然而,国外创业投资实践表明,创业资本通过创业企业股票上市实现成功退出的数量仅是少数,大多数未能上市的创业企业,其创业资本只能选择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股权转换而退出。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企业上市要求较严,中小企业的上市更为困难,因此,首先应开辟创业资本退出的主渠道——产权交易市场。在市场设立之初,就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划,按国际惯例进行运作。为此,应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其次,条件成熟时,建立专为中小创业企业上市的创业板市场。鉴于目前接受创业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较少,建立专门的创业板市场条件不够成熟,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先在现有的证交所交易系统中设立高新技术股票板块,单独管理。在股票发行、上市条件上,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放宽,优先审批,不受额度限制。具备一定规模后,再单独设立创业板市场。此外,也可以利用海外创业板市场,鼓励创业企业到海外上市。
(六)培养符合创业投资要求的管理人才
创业投资发展不仅需要大批某一专业领域的高素质人才,尤为关键的是需要一批具有经济、金融、管理、科技等多层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创业投资家。他们是创业投资成败的关键。目前,这类人才国内较为短缺。因此,我国高等教育应针对这一需要培养人才,在高校开设创业投资专业和研究方向,鼓励攻读跨学科、跨专业学位,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要改革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脱颖而出。此外,应大力宣传介绍国内外创业投资的成功事迹,发挥舆论的引导功能,形成一个全社会重视创业投资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