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了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具体内容如下:
(1)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费。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都属于劳务服务性业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都是指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包括在内。有偿不仅仅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3)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看其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的行为包括哪些?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核算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税法中确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主要有哪些?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包括邮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小型张及其他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4.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都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4)承租人和承包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纳税人。
(5)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起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5.小规模纳税人是怎样认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6.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授权专门制定实施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1)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并且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①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②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③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3)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4)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6)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①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②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③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什么部门办理认定手续,办理认定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①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账号证明;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4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1)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以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2)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10.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是怎样确定的?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和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1)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2)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994年,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有: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
出口货物包括两类;一类是报送出境的货物;一类是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与此相适应,对于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则按进口货物对待。
11.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是怎样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1)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征收率为4%;
(2)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
12.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应包括哪些内容?价外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地讲,应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的内容如下: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三项费用: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消费税税金。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
13.增值税中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哪些错误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对价外收费一般都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这样,企业在实务中时常出现对价外收费虽在相应科目中作会计核算,但却未核算其销项税额;有的企业则既不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这些作法都是逃避纳税的错误行为,是要受到税法处罚的。
14.增值税中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1)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15.增值税中销售折扣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 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6.增值税中销售折让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