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纳税的筹划
递延纳税可以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当于免费使用银行资金,从而使企业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便利。因此,无论是针对何税种,只要能够做到合法地递延纳税,对企业都是十分有利的,尤其是对于经营规模大,税负较重的企业显得特别重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逐渐认识到递延纳税的意义。
增值税递延纳税的方法有多种,这里介绍两种常用的方法希望对读者研究纳税筹划有所启迪。
(一)在纳税期限内递延缴纳
税法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们知道,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不会加收滞纳金的。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对企业不利。如果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不但可以加速资金周转,而且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
(二)努力增加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商业企业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货款,而不采取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结算办法。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拖迟付款的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货款,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2.工业企业只要原材料入库即可获得抵扣,因此,除了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货款,还可以采取欠账、分期付款等方式购买原材料。其效果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