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权条例上半年出台
网络传播权条例上半年出台 转载争议将有“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划今年上半年出台。”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昨日上午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该条例将对目前争议很大的网络转载问题作出规范。
网站转载有“说法”
在昨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现在很多网站不经允许大量转载报纸和杂志刊物报道并不支付任何费用的现象,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但是,目前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权利。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根据该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然而由于这个解释对于报酬标准没有规定,出现了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没有付酬的现象。
王自强说,关于互联网使用这些已发表的短小作品是不是适用法定许可,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确定,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
阎晓宏补充说,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前,国家版权局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
网络侵权盗版治理卓有成效
阎晓宏表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将在立法方面大大向前推进一步。在执法方面,国家版权局要研究部署更长期的有效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执法工作安排。国家版权局还将积极发挥权利人组织的维权作用,以及一些社会中介组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在作品使用和传播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还将与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和联系,提高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水平和能力。
据介绍,2005年9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开展了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专项行动,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了一批专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下载的大案、要案。
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我国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国家版权局确定重点案件28件;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78.9万元罚款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其中,查办境外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举报的案件14件,占28个重点案件的50%。
这次对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治理达到了预期目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也得到国际唱片业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等境外权利人组织的充分肯定。上述两协会分别致函国家版权局,认为此次治理工作“艰巨而卓有成效”。
我国拟加入两国际互联网公约
据阎晓宏透露,我国正在考虑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这两个条约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
他还介绍说,中国对加入这两个条约持积极的态度,今年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是为加入这两个条约作准备的。至于中国什么时候加入这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要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而定,目前正在进行调查和论证。从法律程序上,要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报告,全国人大最终决定是否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