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应关注制度创新
风险投资VenttureCapital,或称为风险资本、创业资本,是指以股权、准股权或具有附带条件的债仅形式投资于新颖或未经试用技术项目或未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项目,并愿意为所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提供管理或经营服务,期望通过项目的高成长率并最终以某种方式出售产权以取得高额中长期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风险投资除了期望的高收益、高风险和中长期限低变现性 外,还具有风险投资家在投资后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不以持有风险企业股份为最终目的而是在适当时候出售股份使收益变现等特点。风险投资的绝大部分投向高科技项目或企业美国1996年的比例超过82%。
由于高技术创新的高风险的低变现性等特点,普通的投资或资金注入如国家拨款、贷款等因不具备市场经济的生命力而难以满足全社会技术创新的长远需求。
国内外的无数事实已证明,风险投资是高技术产品产业化的理想孵化器。美国经济之所以具有最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最根本的原因是高科技的推动作用。硅谷对于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及此后持续的经济霸主地位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而硅谷的作用则是通过风险投资充分发挥出来。在创业阶段受风险资本资助而后来蓬勃发展并跻身世界最大公司行列的微软Microsoft、英特尔Intel等高科技企业便是风险投资丰功伟绩的明证。
风险企业即风险投资对象可按其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分为种子期研究开发产生初步成果、创建期产品导入前后、成长期中试完成前、后扩张期形成经济规模前后、成熟期产业化完成阶段等五个阶段成熟期一般已不属于风险投资阶段。任何一个阶段不能逾越则宣告技术创新失败。几个阶段的成功率依次上升。早期阶段种子期和创建期的投资形式以股权形式为宜,债仅特别是无担保的不合适,在中后期成长期和扩张期各种形式的债仅投资可以谨慎地使用,而准股权主要是优先股对于各个阶段都是值得考虑的一种形式。
世界上风险资本业发达的美国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形成了十分成熟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目前占据主流的是称为私人股权合伙制PricateEquityPartnership的一种风险基金模式。合伙人有两种: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er提供资金的99%而分享收益的80%。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提供资金的1%而分享收益的20%并收取管理费,一般合伙人是基金管理者即风险资本家。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日常管理,只是用管理契约来约束一般合伙人的行为;而一般合伙人持有基金未来收益的一个期权或选择权option,同时承担财产和法律上的无限责任。这种模式巧妙地将利益与责任、收益与风险结合和匹配起来,具有灵活和避免双重税负的优点,但是在中国推广除了客观的市场环境和人才等限制外,还有待于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
风险投资的流程可以划分为投资前的筛选、评估和谈判、投资后的经营管理、投资撤出等三个阶段。投资撤出作为风险投资流程的出口,其撤出渠道和方式将决定风险投资机制能否正常运行。首次公开上市IPO和收购是最常用的方式。由于风险企业的经营史、赢利史、规模等方面很难满足当前股市的上市标准,因此开设股市第二板或称股市科技板,对改善风险投资的变现能力十分必要;收购特别是杠杆收购目前在中国尚不多见,风险投资的成功除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包括科研人才、创新需求等、资金来源、经营管理外,更重要的是需要一套科学的机制来保证风险投资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合理流动。机制的宏观部分指有助于推动风险投资的制度环境此外的制度指政策法规等正式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策法律对于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主要是有助于建立一种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使资金、技术、管理相结合并最终实现高新技术的产品化或产业化。
政策法规特别是针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起着截然相反的两种作用:或者阻碍、延缓科技发展甚至扼杀科技成果;或者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
理想的风险投资机制在中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基本不具备可行性,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如金融市场尚不健全、人才素质来源特别是风险资本家群体尚未形成、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较差等等,但是政策法规方面的突破更是可行性成立的重要前提。否则即使勉强建立起一套风险投资机制,也一定具有难以克服的先天不足的缺陷,并不能真正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对于促进高科技发展的积极作用。存在的缺陷或制度方面的突破主要表现为:需要在法律上《公司法》和基金管理条例对合伙制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管理者一般合伙人 所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作相应的规定;由于机构管理者作为一般合伙人存在激励与约束不对称等一系列代理问题,应鼓励风险资本家组建私人的基金管理机构,风险资本家的发展方向应是与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类似的个体执业者;允许产权的自由交易和转让,风险企业的技术发明人或创业者以及风险资本家可以持有风险企业的部分产权股份,产权的自由交易也是企业收购实现的前提;为科技风险企业开设股市第二板,其上市标准较第一板要有明显的降低。
此外,国家还需要制定其它相应的政策来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和风险投资机制的形成。具体来说,推动作用具体表现为:以国家政策的形式鼓励和倡导全社会技术创新的涌现;国家投入经费以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科研机构大学、科研院所等及其科研人员提供合理的物质条件和待遇;对高科技企业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进出口优惠、贷款担保、股票上市优先等。
一般来说,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该国的高新科技的创新能力以及技术成果能否成功地转化为商品甚至最终形成产业,而风险资本是这一转化过程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资金来源,它是培植高质量高技术企业的重要条件。风险投资对于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它可能会影响下个世纪民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而风险投资真正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和前提是要实现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
风险投资除了期望的高收益、高风险和中长期限低变现性 外,还具有风险投资家在投资后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不以持有风险企业股份为最终目的而是在适当时候出售股份使收益变现等特点。风险投资的绝大部分投向高科技项目或企业美国1996年的比例超过82%。
由于高技术创新的高风险的低变现性等特点,普通的投资或资金注入如国家拨款、贷款等因不具备市场经济的生命力而难以满足全社会技术创新的长远需求。
国内外的无数事实已证明,风险投资是高技术产品产业化的理想孵化器。美国经济之所以具有最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最根本的原因是高科技的推动作用。硅谷对于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及此后持续的经济霸主地位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而硅谷的作用则是通过风险投资充分发挥出来。在创业阶段受风险资本资助而后来蓬勃发展并跻身世界最大公司行列的微软Microsoft、英特尔Intel等高科技企业便是风险投资丰功伟绩的明证。
风险企业即风险投资对象可按其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分为种子期研究开发产生初步成果、创建期产品导入前后、成长期中试完成前、后扩张期形成经济规模前后、成熟期产业化完成阶段等五个阶段成熟期一般已不属于风险投资阶段。任何一个阶段不能逾越则宣告技术创新失败。几个阶段的成功率依次上升。早期阶段种子期和创建期的投资形式以股权形式为宜,债仅特别是无担保的不合适,在中后期成长期和扩张期各种形式的债仅投资可以谨慎地使用,而准股权主要是优先股对于各个阶段都是值得考虑的一种形式。
世界上风险资本业发达的美国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形成了十分成熟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目前占据主流的是称为私人股权合伙制PricateEquityPartnership的一种风险基金模式。合伙人有两种: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er提供资金的99%而分享收益的80%。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提供资金的1%而分享收益的20%并收取管理费,一般合伙人是基金管理者即风险资本家。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日常管理,只是用管理契约来约束一般合伙人的行为;而一般合伙人持有基金未来收益的一个期权或选择权option,同时承担财产和法律上的无限责任。这种模式巧妙地将利益与责任、收益与风险结合和匹配起来,具有灵活和避免双重税负的优点,但是在中国推广除了客观的市场环境和人才等限制外,还有待于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
风险投资的流程可以划分为投资前的筛选、评估和谈判、投资后的经营管理、投资撤出等三个阶段。投资撤出作为风险投资流程的出口,其撤出渠道和方式将决定风险投资机制能否正常运行。首次公开上市IPO和收购是最常用的方式。由于风险企业的经营史、赢利史、规模等方面很难满足当前股市的上市标准,因此开设股市第二板或称股市科技板,对改善风险投资的变现能力十分必要;收购特别是杠杆收购目前在中国尚不多见,风险投资的成功除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包括科研人才、创新需求等、资金来源、经营管理外,更重要的是需要一套科学的机制来保证风险投资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合理流动。机制的宏观部分指有助于推动风险投资的制度环境此外的制度指政策法规等正式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策法律对于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主要是有助于建立一种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使资金、技术、管理相结合并最终实现高新技术的产品化或产业化。
政策法规特别是针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起着截然相反的两种作用:或者阻碍、延缓科技发展甚至扼杀科技成果;或者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
理想的风险投资机制在中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基本不具备可行性,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如金融市场尚不健全、人才素质来源特别是风险资本家群体尚未形成、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较差等等,但是政策法规方面的突破更是可行性成立的重要前提。否则即使勉强建立起一套风险投资机制,也一定具有难以克服的先天不足的缺陷,并不能真正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对于促进高科技发展的积极作用。存在的缺陷或制度方面的突破主要表现为:需要在法律上《公司法》和基金管理条例对合伙制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管理者一般合伙人 所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作相应的规定;由于机构管理者作为一般合伙人存在激励与约束不对称等一系列代理问题,应鼓励风险资本家组建私人的基金管理机构,风险资本家的发展方向应是与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类似的个体执业者;允许产权的自由交易和转让,风险企业的技术发明人或创业者以及风险资本家可以持有风险企业的部分产权股份,产权的自由交易也是企业收购实现的前提;为科技风险企业开设股市第二板,其上市标准较第一板要有明显的降低。
此外,国家还需要制定其它相应的政策来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和风险投资机制的形成。具体来说,推动作用具体表现为:以国家政策的形式鼓励和倡导全社会技术创新的涌现;国家投入经费以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科研机构大学、科研院所等及其科研人员提供合理的物质条件和待遇;对高科技企业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进出口优惠、贷款担保、股票上市优先等。
一般来说,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该国的高新科技的创新能力以及技术成果能否成功地转化为商品甚至最终形成产业,而风险资本是这一转化过程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资金来源,它是培植高质量高技术企业的重要条件。风险投资对于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它可能会影响下个世纪民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而风险投资真正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和前提是要实现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