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续篇)
去年遭遇的那嘲精心策划的骗局”至今仍未到落幕的时候。
在今天,你如果用“xx有限公司是骗子公司”和“xx是一家无赖公司”(这些网页本人均有备份,足以证明非本人杜撰。只是未到决胜时刻,故暂隐其名,仅以xx代替。)这样的字眼在www.google.com上进行搜索,会找到另三位受伤者在”中国包装网”、“慧聪电子元器件商务网”和“道路照明”网上发布的留言。这绝对是与我们无关的另三家公司发出的呼喊。同样在阿里的网友中,也有人与我们联系,声称正跟他们打官司。我们已经给多个部门寄发了举报信和投诉信,有关部门也有所行动,所以他们主动于3月18日打电话来,说是我们的货有质量问题,至今还放在那里,要我们派人过去处理。但早在去年的10月份,那位把我们骗过去的鲁小姐就已经在电话里说货已生产下去,质量很好,打算再进下一批。如果真有质量问题,他们早就提出来了,不会等到现在。所以我们认为他们是在找借口搪塞执法人员。
为了确认那批货的现状,我们要求他们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对此起码的要求他们不理不睬,至今仍未(也从未)以任何书面的形式给予任何答复。而口头上的说辞从去年的11月份到现在,前后已经换了几种:第一种说法:现在库存积压严重,资金周转困难,过一段时间再说;对此我们的处理方式是:耐心地等到约定的时间,到时间再催。再催时,他们又换用第二种说法:他们正准备上市,要我们派人前去重新订立新的合同;对此说法,我们强调此单没有解决,不再继续供货,也不再续签或修改原合同。第三种说法:他们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查封,可能跟用了我们提供的产品质量有关系;我们的回答是:要有查处的事实,要拿出被查处的产品来检验,检验的结果要证实与我们的产品有关。如果是诬陷,那你就等着跟sprague公司打官司。(注:sprague公司是该产品国际著名的生产商,我们是该产品的国内批发商)到临近春节时,他们眼见承诺的付款期限已到,突然又换了一种说法:货还没用,限你一个星期派人来拉回去。几个月以来,我们一直在为追还被欠的货款而苦苦追索,从没听说过货还没用下去,甚至还受到恶意的诬陷,意使我们知难而退,现在却突然改口说货还在,不免今人生疑。所以追问他要我们去拿什么货,他只闪烁其词,说反正货还在,没货你可以拿其他东西抵货。对此无理的要求,我们断然拒绝。我们要的是我们被欠的货款,决不接受硬塞给我们的无法判定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东西!
春节后我们开始展开行动,向众多的相关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因此才有了3月18日的第五种说法:因质量有问题,货还没用下去,仍然原封不不动地放在仓库里,让我们派人去拿。由于已经有过前面的几次交锋,我们对他们口头上那种变幻莫测的谎言早已深感厌倦,要求说你就把这句话写在纸上传真过来,先留个书面证据,免得口说无凭。听了这话,他一下就把电话挂了。我们只好又发传真,又发特快专递,把这要求又重申了一遍。结果他们又哑了。好不容易追索到一句能够好好落实一下的表态就这么又缩回去了。
明眼人都清楚,如果真如他们所言,是质量有问题,那为什么他们从未主动与我们交涉过?而只是在被追款时才在口头上提出来当挡箭牌?为何从不留下书面的证据证明他们曾经提出过这种理由?看来他们也很清楚,“以捏造事实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之一,所以他们从不留下书面证词,总是见风使舵,说说改改。其次,在我们派人过去之前,我们要他们以书面的形式确认这批货现在还在他们仓库中,可是连这种简单的书面保证他们也不肯!如果他们连这样的保证都不给,只能说明他们根本是在撒谎!
从3月18日至此,伊拉克战争也已打过了25天,他们仍然像蒸发了的萨达姆一样无声无息,任你传真、发信,就是只字不出。
通过他们前后变换的几种口头上的理由,纵观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具有丰富的赖账经验。说第一种理由时,用的是“拖”的策略。拖不过就用第二种“诱”的方式,抛出他们就要上市,所以要重签新的供货协议,企图通过更改协议,使欠款供货变成双方同意的交易模式。而当“诱”的不行,就用“吓”的。要不是我们有质量上的信心保证,没准就得任其宰割了。当“吓”不倒时,又变成“逼”。强迫我们接受他们的退“货”。试想我们货款被他连蒙带骗,拖欠了那么久,交涉了几个月,都没能从他们那里得不到一个解决的承诺和期限,他们的表演堪称是极尽耍赖之能事,现在反过来威逼别人接受他们的条件时倒是很干脆:“限你们一个星期之内派人来拉货”,大有“不要就拉倒”之势。难道他们指着一堆垃圾说这些可抵得上那些欠款,我们也只能认了?面对这种层出不穷的骗子伎俩,我们能相信吗?在此我应该感谢阿里的朋友能以他们的经验相授,因为他们中间有人已经去过几次,都没得到结果。所以对于这种招术,只有一招可用,叫“你有千般计,我有老主意”。你叫我们过去,过去干什么,你写在纸上传真过来,否则口说无凭,激出人命来,是自已送上去的还是人家骗过去的,没法说清楚。这第五招应该叫它什么?大概应叫“浑”招吧?遇事先把水搅浑,在有人调查时,先唬弄过去再说。至于执法先锋们是否能够亲临仓库看个明白,可能性很小,还不是指哪是哪,由他们说了算?但毕竟他们这次骗的可不止是我们,我们会让证据说话的。
很难相信一家自称为“河南省最大的xx生产基地”的公司会是如此地低劣,置商业信誉于不顾,在众多供应商的骂声中遮头遮脸,无耻前行。他们至今仍常在阿里巴巴上发布求购信息,但至今不敢加入“诚信通”!他们曾经有一段时间发布信息时,联系电话、地址、联系人写的都是中文,唯独公司名称改成英文。真可谓“欲骗还羞”,令人叫绝!想必他们也知道自己臭名远扬。
这家公司的赖帐本事堪称一绝,在此予以揭露,也让更多的商界朋友提高警觉,谨防落入这种陷坑。实际上一家公司是否诚信,通过一、两次交住就能感觉出来,可惜有时候发现时已经太晚,损失已经造成。在中国目前这样的法制环境下,这样的商界败类要设法拖欠你几万元只是瞬间的事,而你为讨回一个公道却要花费几年的时间。这种成本上的不对称,是诚信大幅贬值的原因所在。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商业诈骗的打击力度,司法部门要能够从重从快地判决此类案件,社会舆论要对那些受到判决的案例进行曝光,让行骗的成本变得高仰。
他们一定会为此付出代价!当骗局落幕时,我们希望相关的涉案人员能得到应有的刑事起诉和惩罚。他们做得太多了,陷得太深了,想指控他们的不只是我们一家。请试目以待。
附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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