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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铸造律师诚信形象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诚信是律师的宝贵财富。然而目前,我国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乱收费、收费不办事或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热衷于办关系案、人情案,其中尤以通过贿赂法官来达到胜诉目的的现象最为恶劣。2002年以来,广东省某市检察机关查办了23名涉嫌向法官行贿的律师,涉及18家律师事务所。这些涉案律师,有的直接行贿法官,试图影响法官的执法活动;有的通过给予高额回扣的方式来寻找案源;有的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为法官受贿和当事人行贿牵线搭桥……尽管涉案律师仅为个别,但“害群之马”已经极大地影响到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造成律师诚信缺失的因素有哪些呢?
    
    
    
    首先,当事人对律师的过分依附关系是律师失信的直接因素。目前,我国的法治进程尚处于初级阶段,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法律常识还知之甚少,这就造成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弱势与强势的关系。律师拥有资源和信息的优势及对法律知识的占有,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熟知,而当事人对其所要面对的法律困境或是一无所知或是知之甚少,因而对律师的依赖程度相当之高,当事人无法也无力行使委托人对受托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控制权。这就势必导致一些律师敢于无视当事人的权利、怠于行使受托人的义务甚至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不尽完善是导致律师失信的重要因素。在法律职业群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应当是律师不仅仅帮助法官发现事实的真相,实现公平正义,而且应当监督法官正当行使权力,正确适用法律。具体而言,法官拥有审判权,即对争讼的最终裁决权,而这一权力的行使离不开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而现行律师法对律师性质的规定不够准确,其将律师的性质定义为“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仅仅把律师看作是社会执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从而使得律师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偏低,执业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难以在司法活动中发挥应有作用,律师往往成为法官的附属品和法律制度的点缀品。法官的裁量权过于膨胀,缺乏来自于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的约束和监督。律师职业在我国的定位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一脉相承,在我国法律传统中,当事人相对于法庭、监狱一直是处于弱势地位,因而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自然也被纳入弱者地位,因此,在我国,处于弱势地位的律师不得不依靠各种手段攀附法官,贿赂法官、律师失信也就应运而生。
    
    第三,部分律师个人主观上乐于攀附关系是导致失信行贿的重要因素。少数律师不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和维护,惟利是图,甚至不惜知法犯法,以金钱物质相利用、以美色相交易、与权势人物相勾结、串通制造枉法裁判。这部分律师的失信行为完全是由于其自身职业道德缺失、惟利是图造成的。
    
    律师队伍中出现的失信现象导致社会大众对律师执业信任感减少,对律师职业的社会评价降低,这不仅仅是对律师职业群体的威胁,而且导致法制环境的恶化。因此,为了防范和制止律师队伍中不断出现的失信现象,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铸造律师“诚信为民”的形象。
    
    铸造律师诚信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面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面对海外律师的涌入、律师专业分工的日益细化,国内律师应当树立走专业化律师道路的决心,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学术修养,树立诚信声誉,才能克服挑战,赢得长期利益。
    
    第二,要建立完备的诚信保障机制。诚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人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所言,建立完备的律师诚信体制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根本所在。现在的律师执业规范、规则只是为建立诚信体系打下的基础,还需要建立一套由违规惩处制度、诚信档案制度、执业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定机制以及教育培训体系等共同构成的保障体系。
    
    第三,规范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通过修改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修改律师法、法官法以及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范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们相信,当律师成为诚信的代名词时,律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也必将随之得到空前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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