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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宏观调控力度更大 为大学生基层创业铺路搭桥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不仅可以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缓解就业压力,而且对于促进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推进科教兴冀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和构建和谐河北,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日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其目的是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下大力破除制约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下基层,渠道更畅、途径更多

    ◆完善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

    各级政府要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使现有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加快建设统一的人才市场。当前,要在已有的市场内开设面对高校毕业生的专门市场,提高供需对接的针对性,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选人提供方便。省人事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建设,共同做好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沟通工作,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高校、省、国家三级就业网的联通和就业工作的信息化,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

    ◆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要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勇于到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竞争。各级党委、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

    把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各级党委、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并指导和督促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为聘用毕业生做好集体委托人事代理、落户、参加养老保险、保险接续、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和申报科研项目等工作。要把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情况作为评价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社会贡献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工作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奖励。

    毕业生下基层,政府宏观调控力度更大

    ◆加大选调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

    要继续做好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进一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选调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总结以往选调生工作经验,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本人德才表现,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领导岗位。今后,县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选用。

    ◆积极推动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

    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结合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从2006年起连续5年,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下,每年由市、县组织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争取到2010年,基本实现每个村、每个社区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或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及社区的相应职务,并把他们作为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

    ◆实施毕业生志愿服务基层计划

    从2006年起连续5年,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同时,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志愿者,主要安排到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山区县的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3年。各市、县可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增加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基层服务。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负责协调在企业、学校和其它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专兼职指导教师,帮助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从2006年开始,省、市、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

    ◆探索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办法

    面向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试行定向就业招生。对有定向就业志愿的考生,按国家当年有关定向就业生的优惠政策投档。定向就业招生,须由有关县政府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落实用人单位,并会同用人单位与定向生和有关高校签订定向就业招生协议书。要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定向招生协议,坚决杜绝招生时享受优惠政策、就业时不按协议就业的现象发生。

    毕业生下基层,优惠政策更多更具体

    ◆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

    对到国家西部和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政策,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原籍或工作地选择落户。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凡在省内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要准予落户。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包括外省)的高校毕业生,单位所在地要认真审核用工手续和劳动合同,取消落户限制,积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改进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有关服务机构,对到国家西部工作和参加我省志愿服务基层计划、需在省内办理人事代理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代理服务;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负责委托人事代理;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如果创业或就业不成功,可根据情况对人事代理费用给予优惠;对到全省贫困、艰苦、边远的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满5年后流动,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为期5年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实行向基层倾斜的工资政策

    到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其中,对到基层艰苦行业和坝上地区、山区贫困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可在本人所执行的工资级别内高定1个档次;对到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

    工作的,可高定2个档次。凡调离基层单位的,须重新核定工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提供生活补贴

    对参加志愿服务基层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600元生活补贴,每年发给500元交通补贴,并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省选派的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市、县选派的分别由本级财政负担。对安排到企事业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发给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费用由选派部门同级财政和见习单位共同负担。对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单位,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每接收1人每月补贴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予以支持。到农村和城市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和薪酬,由市、县两级财政解决。

    ◆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适当增加周转编制

    为缓解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人员编制紧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每年给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下达一定数量的周转编制,专门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探索建立代偿助学贷款制度

    省、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农业、团委、扶贫等部门,分别研究设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对自愿到我省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含参加志愿服务基层计划)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如其在校期间有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工作满5年的,代为还清。省属高校毕业生的贷款本息由省财政代为偿还,外省(市、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的贷款本息由省级负担60%、接收市负担40%,其他的由接收市代为偿还。

    ◆建立成长激励机制

    (1)选拔公务员和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优先录用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起,省级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全省各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聘用工作人员,也要选聘一部分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特种专业岗位)。

    (2)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对录用到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组织、人事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2年。

    (3)从2006年起,对进村、进社区工作和参加志愿服务基层计划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员,可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省内计划研究生或成人教育专升本的,录取时均照顾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4)对参加志愿服务基层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帮助推荐就业,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人员出缺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录用。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5)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人事、科技部门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完善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有关政策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开办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从2006年起,在各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由财政、人事部门牵头,会同劳动保障、民政和企业管理部门,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分别筹集省、市、县(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财政转移支付比例较高的财政困难县除外)三级“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做好工龄接续工作

    凡在基层工作或就业满2年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参加志愿服务基层计划的年限,或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均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对到基层自主创业或从事自由职业、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只要按规定通过人事部门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或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后又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招聘的,其原就业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

    ◆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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