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改革的逻辑冲突
——价值判断与途径选择
从“增量改革”到“存量改革”
十多年前,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逻辑分析和实证分析的“过渡经济学”一度是显学,大致形成的看法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增量改革”,改革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是因为先从体制外改ad_dst = 0; document.write("");ad_dst = ad_dst+1;起的“增量改革”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也就是说,当时的改革基本做到了在没有人的既有利益受损的前提下,社会经济总量得到了提高。事实也是如此,肇始于1978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推进到1990年代中期的时候,在农村实行的是包田到户,这增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业生产迅速提高;对企业进行的是放权让利,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由此改进了企业的绩效;同时在体制外允许开办乡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进入国有企业所没有占领的市场空白地带,促进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
可是,当改革进行到“体制内”,对既定利益进行重新分配时,问题出现了。危机来自于改革的规则问题,如果说在合法性前定的情况下讨论具体领域的改革方式选择问题是一个“实证”问题、是一个“实然”层面的问题,是只需要回答“具体怎么做”的问题,那么在改革改到体制内时,则首先要面对的是“应该怎么做”的问题,是改革的程序正义问题。显然,这已经是“应然”层面的“规范”问题了。
是的,在符合一致同意原则的改革规则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改革是要面对合法性的拷问的。郎咸平先生在对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的种种问题,实质上指向的是改革的规则问题。规则问题就是公正问题。在目前的改革进程已经由前些年的“帕累托改进”推进到了对现有利益格局进行重新界定的“非帕累托改进”的时候,可能有悖于社会正义原则的种种改革模式必然以各种名义粉墨登场,要不要改革、怎样推进改革,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面临选择。
产权改革应不应该进行,这是一个价值判断。这不是一个新问题,至少已经讨论了十多年了。在我的印象中,在中国经济学界,“产权改革必须进行”至少在统计意义上得到了绝大多数比例的认同。
只要中国坚定不移地搞市场经济,首先就必须培育市场,要培育市场,就必须培育不同的利益主体参与竞争,要培育不同的利益主体,就必须进行产权改革,市场、产权、竞争不过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角度的表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经济领域必须走市场经济之路,而产权改革不过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前提而已。
产权改革应符合市场主义的正义观
中国的产权改革必须进行,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任何产权改革措施都是合理的。在这个层面上,郎咸平先生提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即改革过程中的规则公正问题。在现阶段,类似于产权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失地农民问题、强制拆迁问题可能更为触目惊心。无论是产权改革还是征地问题,其实质都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之后,把属于全民所有的财富如何清晰地界定到个体的层面,在这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中,实现公正是第一位的价值目标。如郎先生的大声疾呼,建立公正的改革规则,是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大致有平均主义、功利主义、罗尔斯正义和市场主义四类公正观。在社会伦理层面上,平均主义、功利主义、罗尔斯正义构建的是实质正义论。关于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伦理学中永恒的问题,不同个体的伦理关怀千差万别,“天上星空”或许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可是每个个体所能够把握的只是“心中道德”,只要上帝才知道“实质正义”是什么,可以诉诸于现实伦理诉求的,只是程序正义的原则。
平均主义公正观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乌托邦理想。罗尔斯的正义论强调的是在整个社会层面上,要使境况最差的社会成员得到必要的保障,这是一个型构社会秩序的宏大命题,需要在立宪层面上予以保证,比如建立涵盖全社会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安排。
功利主义是主流经济学理论认同的公正观,强调使得整个社会财富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就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在改革的初始阶段帕累托改进的时代,秉持功利主义的信念是具有合法性的,在没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强调效率优先、致力于社会总财富的积累当然是合理的。但是,功利主义并不涉及到分配问题,或者说,功利主义认为,只要社会总财富最大化了,无论如何分配都是合理的。可是,在改革的非帕累托改进阶段,利益冲突表现为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界定时,继续秉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信条是有害的,事实上这已经成为了既得利益集团为自己侵吞社会财富进行合法性辩护的“批判的武器”。
市场主义的正义观认为,市场自愿交易的结果符合公正原则,惟有这种正义观才是强调程序正义的公正观。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是,每个人都是目的,每个人都应当拥有等度的自由,在等度自由的前提下强调“机会的平等”、“同样的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衡量“正义”的普遍规则只有在“法治秩序”中才能得到保障,在产权改革过程中,与其说是诉求于规则的公正,不如说是诉求于建立保障规则公正的法治基础。对于郎先生“产权改革应该马上停止”的呼吁是可以同意的,只要加上一个前提———在法治秩序被建立起来之前。
创新利润属于企业家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曾经分析过,“西方的崛起”的关键是在保护创新利润的制度下,一批企业家能够把贸易关系、劳动分工等人与人之间合作的基本方式不断地扩展到更大范围,因而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在通向无限未来的道路上,惟有处于创新阶段上的企业家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动力。怎样才能激励企业家的创新活动呢,张维迎先生指出,“要善待作过贡献的人”,这其中情感认同的成分更浓一些,更学理化的表述是汪丁丁先生多年来所一直呼吁的———“让一切利润归企业家”。
郎先生的“经理人是保姆”的论断是失之偏颇的,一般而言保姆所面对的只是日常事务,而企业经理人每天所面对的是不确定性的市场,之间的重要区别是保姆的工作是没有多少创新成分的,怎么能够否定成功的企业里经理人对企业发展所发挥的关键性影响呢?
但是,具体到中国现阶段的产权改革,仍然必须澄清的是经理人并不必然就是企业家,熊彼特关于企业家的定义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强调的是只要是创新就是企业家。企业家的作用在于“创新”或“实现新的组合”,通过引入新产品、新市场、新技术、新原料、新组织等等形式来实现的。一方面要承认优秀国企里的领导人的创新性工作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重要贡献,他们应该获得创新利润。同样也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最基层的员工,只要是作出了创新性的贡献,就是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同样应该拥有对利润的求偿权利。
对于中国的产权改革,在高度警惕借产权改革之名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的同时,必须在理念上认同创新利润属于企业家。至于具体考量包括经理人与普通员工构成的企业家群体对创新利润的贡献份额大小,才应该是如郎先生这样优秀的财务专家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感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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