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质的两个方面
现代公民素质中,除了文化素质之外,首要的是法律素质,然后就是道德素质。
而法律素质,概括起来,无非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心理素质,必须牢记一句法律格言——法律不承认良心!
(由此,法律工作者,或者称法律人,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研读法律者,必须具有这样清醒地认识。ad_dst = 0; document.write("");ad_dst = ad_dst+1;律考变成了司法考试,其实,法官考试应该比律考要求更高才对。最该考察的,不是法律知识的记忆量和案件的分析能力,而是应试者的心理素质。法官应该首先具备包拯那种六亲不认执法如山刚正不阿一味认死理的一根筋式的性格,然后才是对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的要求呢!凡是遇到问题,就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或者按照领导意思办,脑子即为灵活的主儿,法院都该谢绝入内,进去的也该清理出来!)
另一个是能力素质,就是必须做到——概念清楚、逻辑严密!
(说白了,就是咬文嚼字!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就是要把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生动的有法律效力的判断,没有这样基本功是不行的。差不多先生绝对不应该进法院,所以习惯于劝你退一步、叫他让一让的和事佬,不应该是法官的形象。)
具备这两方面素质的法律人,就可能做到——在他的眼里,没有好人和坏人,只有原告和被告!——这句格言应该让法官每天念上三四遍,才能培养出法律意识和信仰!
如果真能如此,撞了白撞、王海是刁民还是英雄、二奶能不能索要遗产、火车票公园票该不该涨价等等问题,虽然不至于不成为问题,但起码恐怕不至于变得那样热热闹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