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书记员不再是法官的预备队
在1949年以后的很长时间里,由于某种观念的影响,我们对于国家权力建构中的复杂性缺乏认识,例如,对于法院作为一种国家机关的独特性缺乏必要的研究。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上,法官选任标准低下,法院内部管理制度高度行政化,机构设置充满随意性,司法行为过分主动,以及司法行政混同于司法判断,都是其中的一些突出表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化和人们法ad_dst = 0; document.write("");ad_dst = ad_dst+1;治和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这种大而化之的制度建设模式的弊端越来越显现出来,并陆续成为改革的对象。
现在,书记员制度的改革方案终于出台了。书记员成为法院工作人员中的独特群体,他们不再是法官的预备队,而只是始终从事纯粹技术工作的专门人员。仿佛医院里的护士与医生之间的分别,书记员不可以因为工作年限的增长和资历的积累而成长为法官。这样的改革意义何在呢?
我们都知道,在法官的职业素养中,独特的教育背景和长期的司法历练所带给他们的判断力是至关重要的。与之不同的是,书记员虽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但是他们的主要工作仍然只是准确地记录法庭的活动。经年累月的记录工作会使他们的工作更加熟练和精确,但这与法官所应当具备的对于法律诉讼的判断力完全是两回事。
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书记员理应作为工匠层次的群体,而不是一种高度专业化意义上的职业。这种区分无疑将深化人们对于法院内部不同人员之间差异的认识,并且将有助于在法官选任、书记员聘用、不同人员的考绩标准、薪俸福利等法院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体现这种差异。
正是由于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这种判然两分,法院内部的科层化和合理分工才得以实现,司法效率才能提高。
随着司法所承担的社会调整使命的日益加重,各种纠纷和案件呈现出明显的递增趋势。但是,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却是严重不足。过去不少人总认为这种情况需要法院编制的增加来解决,但是,问题在于,在我们已经拥有全世界最庞大的法官群体的情况下,积案却是与日俱增。据一份比较数据显示,中国的法官的人均审案数量只相当于美国法官的1/20。
原因何在?法院内部人员缺乏科层化和合理的分工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某种庸俗平等主义以及司法领域的群众路线的影响,我们对于建立在专业基础上的层级划分往往是很排斥的,法院内的司法决策工作和辅佐管理工作浑然不分,法官经常要处理本来是书记员、秘书、法警甚至清洁工的工作(某个中级法院院长每天清晨带领“党组一班人”打扫卫生还受到过报纸表扬呢),另一方面,辅佐人员经常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登堂入室晋升为法官。前些年被媒体揭露出来的山西绛县法院副院长姚晓红便是由司机而办公室主任再副院长的。这样,法官与辅佐人员犬牙交错,不同性质的事务裹缠在一起,结果当然是“月朦胧,鸟朦胧”,司法工作要有效率才是怪事。
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划分的另一个价值在于这样做有助于提高法官的人格尊严和职业尊荣。法院是法官主导的机构,正如大学是教授的领地。在制度上,必须让法官成为司法权的惟一主体,让他们有主人的身份和职权。
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他们晋身之阶上显示他们的卓尔不群。英美国家的法官照例是从最优秀的律师中间选任,就是要想方设法使法官成为法律职业群体中最受尊重的人们。在司法所处理的事务越来越纷乱复杂、许多纠纷难以给出一个非黑即白的结论的情况下,司法得以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前提就是法官要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但是,如果法官的出身有可能只是从事机械记录工作的人们,那么他们又如何让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对法官肃然起敬呢?当然,如果书记员通过自身努力,通过了司法统一考试而成为法官,那也是十分值得尊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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