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走向前台 “税收筹划”不再神秘
本周四传出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公布了11起涉税案件。除7起与发票有关的案件外,还有4起企业偷税、骗税案件。其中一起案件中,一家企业采取设立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的方法,瞒报销售收入总额达3.04亿元,偷增值税金额高达5171.89万元。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利润最大化成为企业竞相追逐的目标,税务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地位愈发突出。一个活生生的课题同样摆在企业面前:在合法的前提下,企业如何通过税收筹划降低成本扩大效益。 于是,合理避税,渐渐走向前台。 “税收筹划” 合理避税,多少年来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甚至因为带有贬义而令人忌讳的名词。时至今日,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目前依然难以从有关文献中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解释。相对于合理避税,很多人更倾向于用“税收筹划”一词来替代。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务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有目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合理避税,由于和偷税、漏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具有类似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效果,因此,尽管在税收领域一直运作着,但企业和个人总在这个概念上显得“羞答答”。 合理避税的确意味着税收流失,但因此就一无是处了吗?答案并不绝对。实际上,合理避税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一种表现,在严格执行税法的前提下,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自然会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合理避税。从企业角度来看,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实现财务利益的最大化,随着产业布局的逐步合理,企业规模扩大效益提高,增加的利润部分,从整体上看其实也为财政收入提供了新的税源。 合理避税“叫屈”,因为一直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偏差。而合理避税的“委屈”之处,正是由于类似的减轻税负效果而被人们有意无意地同偷税、漏税、抗税之类的概念攀成“近亲”。合理避税也好,税收筹划也罢,要过的第一关,便是不再被视为“异端”。 意识滞后 对于稳健经营的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是自身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的客观要求。拥有十多年企业税务咨询从业经验的德勤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林绥认为,尽管中国企业已经表现出了一定的税收筹划需求,但对作为税收筹划基础的税法执行的了解程度,依然缺乏足够的了解。 林绥认为,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所面临的改制现状,为它们提供了客观的税法及税务管理需求。他认为,国有企业的改制面临两方面问题。首先,经过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企业逐渐向独立的企业法人过渡,这就使企业角色发生了转变。以往问一些国有企业的统计数据时,他们都很愿意把自己称为“税利大户”,因为那是税和利都要交给国家的。对于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税和利都是完成国家对它们下达的生产指标的表现,因此税和利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区别。但企业一旦改制后被推向市场,成为了一个独立法人,那么企业要考虑的必须包括股票市场上的股东利益。这个时候,社会利益分配发生了变化,因此企业就自然会开始考虑税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改制过程中,企业要股权置换、资产重组,其中也涉及到税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对它们而言是前所未遇的。面对这样一个陌生的过程,企业需要对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多考虑一番。 林绥认为,中国企业日益丰富的国际合作,也是其税务管理要求的推动力。他分析,中外资合资经营,双方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利益分歧,无论是生产环节还是利润分配,都涉及到中国和境外不同的税法。林绥描述了一个简单例子:一些没有经验的中国企业从国外引进某些技术时,对方报了一个开价,但等付款时,却被对方告知这是一个税后报价,不少企业甚至在开始时丝毫没有意识到支付技术使用费有税收的问题。 林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税收筹划就显得很重要,首先当然是要了解境内外的税法,许多中国企业目前需要更好地了解税法,避免失误。 目前,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执行着两套不同的税法,国家正考虑将两套税法合并,合并之后在很多规则上大家将享受一样的待遇,这时候企业在税收筹划上将发生许多变化。 林绥表示,中国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所面临的税务方面的挑战非常大,德勤也为此正在着手组织一次中国企业国际化的税务策略研讨。对于准备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林绥打了个开车的比方:我国是靠右行驶,但在一些国家却是靠左行驶。要到这些国家开车,驾驶员首先要应付的是新的交通法规,而并非考虑如何“抄近道”。在境外投资的税务问题上同样如此,林绥建议,先懂法,再筹划。税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在与经济运行的方式相吻合的过程中不断发展更新的。企业的税务筹划要在不断发展的税法架构下为企业的商务运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国内操作 避税之所以一直有争议,因为避税在尺度上很难把握。在美国“安然”事件上,一些美国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牵涉其中,原因就在于它们为“安然”做了大量复杂的税收筹划咨询和计划,这些复杂的税收筹划最终甚至使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迷失其中,而最后“安然”被裁定为偷税。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税务专家娄贺统认为,合理避税行为的存在,有利于税法自身的完善,避税和反避税之间有一个相互作用的关系。他介绍,就国内而言,税法是相对稳定的,但也在经常性地作一些微调,出台一些补充规定。自20世纪90年代初税种改革后,我国税法的大框架没有发生变化,然而微调一直在进行之中,每年税法都有变化。进行合理避税就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不论是自己制定计划还是借鉴别的企业的经验方法都要注意“时效”的问题,否则“合理”就完全有可能变成“违法”,避税也就变成偷税漏税了。相应地,税法也关注避税方法的变化以便自身进一步地改进。此外,国家还有相关产业的税收鼓励政策和国家优惠,处于这些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产业就可以直接运用这些规定取得税收上的优势。 娄贺统认为,合理避税的具体操作技术性比较强,方法上有共性,但更主要的是要结合产业、企业自身的特点和税种的特点,有些方法适用于这个产业或是这个税种,换了产业和税种就行不通了。我国有20多个税种,切实研究之后才有利于企业的利益。合理避税或者说是税收筹划,目的不是简单地使税收最小化,而是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这里就涉及到企业的业务运作,要从整体角度考虑,不是单纯考虑减少税收这一块。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企业制定了相关的税收筹划计划,确实减少了税收,却发现企业的最终利益并没有增长。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因素,结合企业本身特征,设计方案,多做比较,不要盲目片面。 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合理避税的操作对财务管理方面还是有促进作用的。毕竟税收在企业的财政支出上占了不小的比例。考虑到税收问题,对企业的财务筹划、决策都是有好处的,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素质。 对于个人理财而言,根据“鸡蛋不能放在同一只篮子里”的理财观念,即不能只考虑投资收益,也不能只考虑投资风险,更不能单单考虑纳税的多少。一般而言,应将集中投资方式集中运作。林绥认为,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较为简单,因此个人税收筹划也显得较为简单。 国际实务 同一笔税可能要缴纳两次,不少谋求海外发展的中国企业,遇到了一个新的课题:国际双重征税。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不少海外发展的企业既摸不着头脑又觉得有点冤。于是,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成为不少企业专注的话题。 由于双重课税的存在,不仅对纳税人不利,而且对国际间的资本和技术的流动不利,所以世界各国都在寻找解决双重课税的方法。目前国际上一般通过两个政府之间订立双边税收协定,或者通过一国政府在税法上单方面给予优惠的办法来解决。 对于此,不少企业的第一反应,便是一些国际知名的“避税港”。许多各国企业试图通过在开曼群岛这样的“避税港”注册以合法避税。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社会对这些“避税天堂”的反洗钱能力也提出质疑。去年底,开曼群岛迫于国际社会压力,承诺有条件地执行欧盟的税收指令,此举使开曼“避税天堂”的地位开始下降,因为原本许多企业在开曼注册看中的就是其尚未同国际接轨的、相对比较宽松的会计审查环境。不久前,毛里求斯的官员专程来沪进行了一次有关企业税收规划的推广活动。 据介绍,由于“避税港”会减少居住国应征的一部分收入,所以国际上“避税港”的数量并不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百慕大、委内瑞拉、多米尼加、海地、巴拿马、哥斯达黎加等,其中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是国际上通称的“避税港”。另一类是虽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但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实行有限定条件的免税。如法国,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可以免税,但纳税人必须将其缴纳非居住国税款以后的全部所得汇回法国,并在股东之间作为股息分配。 除了众所周知的“避税港”外,实际上,在国际税收关系中,抵免的应用较为普遍。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税额,抵免应汇总缴本国政府税额的一部分。该方法的指导思想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不放弃居民管辖权。 一般而言,抵免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全额抵免。即本国居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缴税款,予以全部免除。二是普通抵免。本国居民在汇总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时,允许扣除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收益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通常所说的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全额抵免和普通抵免的区别在于普通抵免要受抵免限额的限制。当国外税率高于本国税率时,只能按照国内税法计算的抵免额,来抵免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而全额抵免则不受此限制。 相关链接:部分个人投资产品税收规定 开放式基金: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股票: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教育储蓄: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存款:1999年11月1日以后产生的储蓄存款利息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债券: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