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税负轻重的判断方法
我国现行税制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规定,以及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时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身份选择上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想通过减少税收支出的途径来节约经营成本。在现实工作中,人们往往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并不总是重于一般纳税人。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商品零售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30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能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5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25.5万元(300×17%-300×17%×5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成两个零售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假定一分为二后两个单位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40万元和160万元,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适用4%征收率(商业零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在这种情况下,缴纳的增值税分别为5.6万元(140×4%)和6.4万元(160×4%),合计12万元。很明显,这个商业零售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3.5万元。并且由于该企业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这样做以后还将省却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麻烦。
那么,企业选择哪种纳税人身份对自己有利呢?一般可采取计算企业商品增值率的方法来判断,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6%和4%增值税征收率,本文以商业企业为例进行计算分析。
一个企业应纳税额的多与少,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关键是看增值率的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