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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诊中国微小企业融资难



  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中国的微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动力。全国共计6000万左右的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GDP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提供了75%左右的就业机会,并且创造了50%左右的出口收入和财政税收。中国要在未来保持健康高速的经济增长,需要微小企业有更快的发展。然而,微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尤其是那些规模小、成立时间短的微型与小型企业,融资更为困难。制约城乡微小企业融资的原因,既有理念方面的错误认识,也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此外还有银行体系的问题。前不久,中国银监会、央行和世界银行联合举办了微小企业融资国际研讨会,中外专家汇集一堂,畅所欲言,共同探讨解决微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可行途径。

  高层推动微小企业融资

  微小企业融资:刘明康五招破题

  在国际研讨会的开幕式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阐述了微小企业融资的4个关键性问题,以及银监会在法律法规、监管方式、银行准入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工具、鼓励创新等5个方面的具体对策。

  刘明康认为,目前微小企业发展仍面临严重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之一就是融资难。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势必影响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利于实现城乡、区域统筹发展,不利于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正是基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及其当前发展中面临困难的深刻分析,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加以部署,要求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体系。改进对微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加快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仅是当前银行业改革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今年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们的目标是探寻一条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又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同时又能够长期、稳定、高效地向成千上万微小企业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和带根本性的融资道路。为此,我在这里提出几个关键性问题。

  第一,中国是否应该坚定不移地按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寻求解决微小企业融资的方法。过去倾向于把促进微小企业融资当作一项社会与政治目标,因此解决的办法往往要求财政出钱。这样做的结果,有可能局部性和临时解决一些问题,但无法从根本上和长久地解决问题。从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来看,只要走商业化的道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才是根本办法。道理很简单,国家财政的资金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通过补贴满足大多数微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要求商业银行在亏损的条件下向微小企业提供贷款,只能是权宜之计,不可能长久。

  第二,如果按照商业和市场的原则开展微小企业融资,就意味着要大幅度地提高贷款利率。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国际成功案例的经验来看,存贷款的利差至少在10个百分点以上,商业银行才能够覆盖成本和风险。这意味着贷款利率在15%左右甚至更高。我国在2004年10月除城乡信用社以外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被放开,这客观上为贷款自由定价提供了条件。但是在我国,人们传统上对高利率保持警惕甚至反感,而且最高司法解释对超过中央银行基本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利率,就不予保护。这被普遍认为是对高利贷的一种界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商业银行如何才能通过贷款定价这一关键性条件,实现微小企业贷款的商业可持续性,使激励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大课题。

  第三,微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究竟是什么?他们在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成长阶段,需要什么样的融资工具和条件,迄今没有明确的认识。有人提议要大力发展风险资本,有人提议要发展供中小企业股本筹资的二板市场,也有人提出要开发保理和租赁等非银行融资工具。这些建议都很有道理。只有通过改革和发展促进各种融资工具的开发,才能满足微小企业、中小企业多种多样的融资需求。但是我认为,对我国目前阶段来说,在众多的融资工具之中,最重要的仍然是银行贷款,而在银行贷款中遇到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监管问题的解决,又会反过来促进非银行金融工具的开发和繁荣。

  第四,在关于微小企业融资的讨论中,人们对于微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很少有分歧意见。微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经营不规范、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以及信息不透明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提出的解决办法,最常见的是要建立信用担保机制。问题是信用担保机制的利弊究竟怎样?以往我们的法规和政策倾向于过分要求商业银行在贷款中要求抵押担保,而对于信用放款则持限制性态度。结果,银行过分依靠抵押担保,几乎把自己变成了当铺,但同时却并没有真正消除信用风险,反而还破坏了信贷文化。我们这次研讨会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对信用担保机制在解决微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以及如何通过有效设计趋利避害上得出较为清醒的认识。

  最后,中国银监会在解决微小企业融资方面的努力和初步设想。自成立以来,中国银监会就密切关注微小企业融资的困难,并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道,积极寻求解决的办法。今年伊始,银监会就把促进银行机构改善微小企业融资服务列入2005年的工作计划,要求不能单纯把它看作是一项具体银行业务而应视为一项带有战略意义的创新和改革来认识,作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工作来抓。

  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即使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与监管困难,微小贷款也能很好地开展。但是如果长期、稳定、大规模地开展商业可持续的微小贷款,则需要良好的法律与制度环境,包括有益的监管框架。为使银行对小企业贷款产品进行持久的创新,中国银监会将对现有法规中不利于开展小企业贷款的条款进行梳理,并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对其中不合理的内容加以修正,从而为微小企业贷款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当前较为突出的任务包括,突破原有的法律束缚,允许对动产与非动产(例如应收账款等等)设定抵、质押,从而扩大微小企业的融资供给。

  银监会还将重点研究微小企业贷款与银行传统贷款业务在监管原理和方法上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微小企业贷款性质的监管框架。考虑到微小企业贷款的专业知识与传统银行贷款知识组成的差异,我们准备研究如何加强专门的微小企业贷款监管力量,加强培训,建立一支专门的监管队伍,对微小企业贷款业务进行合理的、具有扶助性(enabling)的监管。

  除此之外,通过改善银行监管的准入管理,和对银行的战略性质询与引导,银监会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向微小企业贷款的业务中来。我相信,随着中国银行业改革和开放进程的加快,今后几年会有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积极调整战略,尤其是那些较小的以社区为服务对象的城市商业银行和新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会由盲目地在大城市里与大银行争夺市场份额,转向更有盈利前景和广泛市场空间的微小企业贷款。中国银监会已经做好准备,愿意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积极促进这样一个战略转变。与此同时,我们在不放松监管标准的条件下,愿意积极地支持那些以服务微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银行提出申请。凡是对此有真实兴趣的投资者,无论是外国投资者还是国内投资者,我们都表示欢迎。

  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工具,例如保理和租赁,同样不可忽视。与银行贷款相比,这些金融工具对借款人的信息依赖程度较低,在法律法规和市场约束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他们的作用尤其突出。中国银监会作为这些非银行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将责无旁贷地通过改革开放和鼓励金融创新,促进这些融资工具的开发和对市场的服务。

  吴晓灵:借东风促进小额信贷

  作为本次国际论坛的压轴戏,中国人民银行行副行长吴晓灵在闭幕式上为推进微小企业融资做出了积极表态,并就大家十分关注的几个核心问题,谈了自己在观念方面进行的深层思考。

  吴晓灵指出,中国经济正处于一个转型发展的关键时刻,农村的金融服务非常需要改善,城市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也需要改善。联合国把2005年定义为小额贷款年,我们完全可以借这个东风来促进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城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改革。

  在小额信贷和微小企业贷款方面,国外专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新的理念和方法。从他们的实践当中,我们能够学到很多东西。在这两方面,中国也做过很多有益的探索。

  从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进了小额信用贷款,取得很好的成绩。从2000年到2005年3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达到了1644亿元,约合200亿美元左右;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有1.98万亿元,约合3000多亿美元;中国约有2.2亿农户,农村信用社为1亿多农户建立了经济档案,约占总农户数的50%;共向7100万农户发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占总农户数的32%,占有贷款需求而且符合贷款要求总农户数的68%。同时,在为微小企业服务方面,应该说,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客户中至少有50%是微小企业。因而,中国在为微小企业贷款和发放小额贷款方面是有自己的经验的。

  中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还是有一些好经验的。那时候,中国工业企业有驻厂信贷员制度。银行在给大企业放款的时候,同时派一个信贷员长期呆在企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流通状况。中国的农村在人民公社的时候曾经有过经营管理站,他们曾经辅导过农村信用社,对社队的经营状况也有较多了解。如果我们能够把过去的经验和现在国外的成功经验很好地运用起来,对于我们改进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和改进城市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都是非常有益的。

  在对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大概介绍之后,吴行长谈了一下她在观念方面的几个思考。

  第一,不同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是有不同融资模式选择的。大企业、成熟企业,可向公众募集股本金,或者通过债券方式募集资金。而且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这些好企业大部分会走向直接融资的道路。

  而中小企业、成长中的企业,他们的股本融资基本限定在私募范围内,向公众募股不太容易,企业外部融资大部分要靠银行信贷。微小企业更是这样。除了私募情况下的股本融资以外,还需要外部的借贷服务。但这种外部的借贷服务并不一定是典型的银行信贷。因此,这个问题的结论是,我们的商业银行一定要有危机感。当资本市场发展以后,大客户在一定程度上会离开金融中介,直接走向市场,而银行要想有新的利润增长点,必须面对中小企业,发展潜在的客户。

  第二,关于小额信贷和微小企业贷款商业可持续的问题。人民银行在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时候,也是在推行着这样一个理念,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当中,一个市场主体如果在财务上不可持续,那么这个主体是不可能生存发展的。

  银行是经营信用和管理风险的行业,银行不能采取零风险的经营策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有足够的认识。为什么所有的银行都要税前提普通呆账准备金?就是说,经营得再好的银行都可能有1%以下的呆坏账。这时候,我们会采取尽量减少风险的办法,于是就提出不动产的抵押或质押,提出经济资本的概念。当一家银行在信用扩张的时候,应该把他可能承受的各种风险分配在各种业务上,分配在各个业务部门当中。也就是说,一家银行到底能够承受多大的损失,这是要有一个估量的。消灭风险是不现实的,把风险控制在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是现实的。为什么那么多金融机构在微小企业贷款没有法律障碍的时候还不肯投身到放款当中去呢?有一个关键的理念上的问题,就是追求零风险。

  第三,银行信用与担保的问题。这实际上是信息处理成本内在化与外在化的问题。所有的交易成本、风险成本,其实最后都体现在利差中。我暂时把存款利率设定为零,也就是说,银行贷款利率就是交易成本、风险成本加上适度利润。在这样一个框架下,我们在覆盖成本、覆盖风险的时候有3种方法:

  一是完全的信用放款,所有的风险和成本完全靠利率高低来覆盖。

  二是要求借款人给一定的抵押和质押,出现风险时,以此覆盖部分风险,如果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比较合适的话,贷款利率水平会下降。

  三是外包出去,让第三者做担保。这时候,银行把信息处理的成本交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付出劳动应该得到回报,同时,他承担的风险也要在他的手续费中得到覆盖。因此,从风险总量来看,并不因为有一个担保机构而减少了风险,也不因为有一个担保机构而减少了成本。关键问题是,银行与担保机构,谁的效率高一些,谁的征信成本低一些。如果银行成本高,那么,担保机构的存在等于是在征信问题上进行了社会分工。而对于借款人来说,由于有担保机构的存在,并不一定能减少付出。过去,他要付给银行利息,而现在,他要付一部分钱给银行,一部分付给担保机构。所以,到底用不用担保机构,贷款人与借款人都要做一个权衡。

  吴晓灵认为,能为微小企业和小额贷款需求者提供最好服务的还是“草根金融”,就是社区金融。为了降低成本,他们可以依靠社区的人际关系对借款人有个了解。因为微小企业和农户没有标准的财务报表,没有标准的信息披露。

  现在社会上总在呼吁,政府要出钱成立担保公司、担保基金,以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政府的财政资金如果想支持哪个行业、哪一类企业,可以用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或是以贴息的方式来分担一部分金融风险。这是财政杠杆对金融杠杆的促进,但这不能是普遍性的。如果说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都要靠政府的担保公司、担保基金,风险都集中在政府,那么市场经济是难以形成的。

  第四,小额信贷与微小企业贷款由谁来提供?从理论上讲,可以有3种 方法:一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国际上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可以在大银行下设小额信贷部或者小客户信贷部。二是可以成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专门的小额贷款组织。成立这样组织的人应该相信,自己有获取小额信贷对象信息的便利,能够很好地管理客户风险。三是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我们的金融监管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但如果监管过度的话,会抑制社会正常的金融往来。金融监管格外要监管的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因为他经营的是社会公众的钱。如果个人或企业把自己的钱借给别人,就应该受合同法与高利贷法的制约。只要在利率上遵守不放高利贷,在借贷行为上能够按照合同法约束彼此的行为,就应该是被允许的。

  吴晓灵强调指出,小额信贷与微小企业贷款的关键问题在于公共政策和社会环境,并提出应该从以下4个方面来完善小额信贷与微小企业贷款的融资环境。

  一是利率市场化。在这个问题上,人民银行基本上已经做到了。但对农村信用社放款,我们仍设定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两倍。如果农信社改革推进得比较顺利的话,我们就应该研究一下,是不是该把利率放得更开一些。

  二是法律环境。真正影响小额信贷发放的可能有这样几方面的法规:首先,贷款原则上不要过多强调担保。过去,因为金融秩序混乱造成了大量不良贷款,因而我们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一般都要求担保。特殊情况下,如果认为企业有还款能力,则可以不用担保。这种做法把商业银行引到了一种偏离的方向,过分注重担保物、抵押物和第三方担保,而忽略了对借款人本身的现金流这个第一偿还能力的审视。其次,改善我们的监管办法。刘明康主席已经讲了,为了促进微小企业的贷款和小额信贷的发展,银监会将审视所有的监管法规,凡是不利的地方要做适当调整,而且要研究对于微小企业和小额信贷的专门法规。再有就是《物权法》和《破产法》。我们现在的担保只能是不动产的担保和一些有价证券的质押,但是动产抵押和质押还不行。《物权法》正在修改,我们希望能够把动产的抵押与质押修改进去。同时,为了很好地保护债权,《破产法》也应该优先保护有抵押和质押的担保债权。另外,为了让民间借贷有正常的途径,不要让他们扰乱金融秩序,我们应该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在香港有《放债人条例》,企业和个人可以放债,但是放债的资金来源怎样、行为怎样,《放债人条例》都有规定。我想,如果我们允许民间放债,最好也制订一个《放债人条例》,根据这个办法来规范民间金融。

  三是必须建立信用环境。尽管借款人的信用如何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贷款机构内部信息处理的问题,但是,在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的情况下,靠单个银行或企业难以解决融资问题。因而,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和政府都应该有责任有义务为信用环境的建设做自己的努力。

  四是如果允许小额信贷发放,我个人认为,用民间自律的方式来约束行为,对小额信贷实行登记管理则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南非的经验可以借鉴。南非有一个《高利贷豁免法》。当地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利率超过21%,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这是违法的。但是,如果金融机构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只要发放5000美元以下贷款,不管利率是多少,到小额贷款管理机构登记,交登记费就行。登记时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最高为50兰特(按照去年南非的汇率,5000美元大约合3万兰特)。有一个这样的登记系统,社会就知道谁放款了,至于利率是多少,只要登记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因而,正规金融也可以发放高于21%利率的贷款。如果能把民间借贷通过法律的方式、登记的方式、自律的管理方式规范起来,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以一个正道,就能够把一些恶意欺诈行为、恶意高利贷的行为孤立起来,我们打击它的时候便会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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