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执法检查:依法规范,维护劳动权的呼唤
《劳动法》施行十年,有力推进了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化,但在实施中也日益遭遇种种现实困境
《劳动法》已施行十年,这部颁布实施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基本法,在有力地推进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化、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在实施中也日益遭遇种种不适应现实的困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于日前结束的对浙江、福建等7个省市的执法检查也发现,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同时应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贯彻劳动法,工会的表现可圈可点
为配合此次执法检查,全国各地工会、各产业工会专门开展了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结果显示,工会在贯彻落实《劳动法》,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的表现可圈可点。
首先,各级工会积极参与劳动法律法规的的制定。据介绍,十年来,仅中华全国总工会就积极推动和参与了与《劳动法》相关的《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数十部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和修改工作。目前,全总正在参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另据统计,近五年来,各地工会也积极参与涉及劳动权益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政策的制定,如《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提出了工会的建议和主张,使职工的意见得到直接的法律表达,有效地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同时,各级工会积极构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自2001年8月国家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正式建立以来,至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了省一级三方协调机制,并向区县、开发区、乡镇、街道延伸。统计还显示,到2004年底,全国基层及基层以上工会参与签订集体合同近70万份,覆盖企事业法人单位100多万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达33.93万个,覆盖职工3500多万人。
所有这些,都为工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平台和法律支持。维护权益,亟待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但是,各地工会也反映,由于对劳动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个别地方党政领导甚至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由,不惜牺牲劳动者的利益,致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其一,工会维权难。基层工会力量相对薄弱,一些工会干部在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难免与用人单位或经营者发生矛盾,由此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例多有发生。加上工会组织受到各种冲击,不建立工会、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情况不断发生,都使得工会很难依法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工作的开展。
其二,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且呈短期化趋势。全总的抽查显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只有12.8%;黑龙江省工会的调查显示,省内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1.4%。同时,劳动合同短期化,肆意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现象异常突出。重庆市某化工企业的3552名职工中,仅有1.3%的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1%以上的职工签订的都是3年及其以下劳动合同;有的企业还故意设置“试用期陷阱”,以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试用期”成了“剥削期”。此外,集体合同签订率偏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实际效果发挥不理想,在相当一部分企业里,集体合同没有成为使劳资双方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其三,工资、工时等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突出表现在企业用工劳动定额不合理,超时加班严重,工资水平偏低以及被克扣、拖欠。在珠江三角洲一些企业,职工每月工作时间长达300小时以上,平均每月加班甚至超过100小时。据陕西省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50%的职工曾经被克扣过工资。许多企业不正确理解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以偷换概念、曲解内容,将本来不是工资的社会福利待遇都计算为工人的工资。截至2004年10月,仅据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统计,全国拖欠工资总额就达287.8亿元,虽比2003年下降129.3亿元,但当年新增拖欠仍达18.6亿元。其四,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由于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导致劳动关系矛盾升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据统计,200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涉及劳动者76.5万人,与2003年相比,案件受理数量增加15.3%。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来自基层工会和各行业的职工热切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与《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以使劳资关系的种种矛盾都能依法规范,确保《劳动法》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
《劳动法》已施行十年,这部颁布实施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基本法,在有力地推进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化、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在实施中也日益遭遇种种不适应现实的困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于日前结束的对浙江、福建等7个省市的执法检查也发现,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同时应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贯彻劳动法,工会的表现可圈可点
为配合此次执法检查,全国各地工会、各产业工会专门开展了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结果显示,工会在贯彻落实《劳动法》,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的表现可圈可点。
首先,各级工会积极参与劳动法律法规的的制定。据介绍,十年来,仅中华全国总工会就积极推动和参与了与《劳动法》相关的《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数十部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和修改工作。目前,全总正在参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另据统计,近五年来,各地工会也积极参与涉及劳动权益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政策的制定,如《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提出了工会的建议和主张,使职工的意见得到直接的法律表达,有效地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同时,各级工会积极构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自2001年8月国家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正式建立以来,至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了省一级三方协调机制,并向区县、开发区、乡镇、街道延伸。统计还显示,到2004年底,全国基层及基层以上工会参与签订集体合同近70万份,覆盖企事业法人单位100多万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达33.93万个,覆盖职工3500多万人。
所有这些,都为工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平台和法律支持。维护权益,亟待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但是,各地工会也反映,由于对劳动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个别地方党政领导甚至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由,不惜牺牲劳动者的利益,致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其一,工会维权难。基层工会力量相对薄弱,一些工会干部在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难免与用人单位或经营者发生矛盾,由此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例多有发生。加上工会组织受到各种冲击,不建立工会、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情况不断发生,都使得工会很难依法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工作的开展。
其二,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且呈短期化趋势。全总的抽查显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只有12.8%;黑龙江省工会的调查显示,省内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1.4%。同时,劳动合同短期化,肆意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现象异常突出。重庆市某化工企业的3552名职工中,仅有1.3%的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1%以上的职工签订的都是3年及其以下劳动合同;有的企业还故意设置“试用期陷阱”,以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试用期”成了“剥削期”。此外,集体合同签订率偏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实际效果发挥不理想,在相当一部分企业里,集体合同没有成为使劳资双方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其三,工资、工时等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突出表现在企业用工劳动定额不合理,超时加班严重,工资水平偏低以及被克扣、拖欠。在珠江三角洲一些企业,职工每月工作时间长达300小时以上,平均每月加班甚至超过100小时。据陕西省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50%的职工曾经被克扣过工资。许多企业不正确理解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以偷换概念、曲解内容,将本来不是工资的社会福利待遇都计算为工人的工资。截至2004年10月,仅据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统计,全国拖欠工资总额就达287.8亿元,虽比2003年下降129.3亿元,但当年新增拖欠仍达18.6亿元。其四,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由于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导致劳动关系矛盾升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递增,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据统计,200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涉及劳动者76.5万人,与2003年相比,案件受理数量增加15.3%。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来自基层工会和各行业的职工热切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与《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以使劳资关系的种种矛盾都能依法规范,确保《劳动法》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