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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应突出主体问题研究

劳动法理论研究要深入,就必须加大对劳动法主体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因为,劳动法中的理论问题以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问题,几乎都是由主体问题衍生的。这是在湖南大学召开的2004年全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年会上传出的消息。
    
     会议认为,任何法律部门都是调整关系、规范行为的,调整谁的关系、规范谁的行为,谁就是主体。只有给主体以定位,才能够调整关系,才能够规范行为。主体的定位必须要联系一定的体制,也就是说必须在一定体制的基础上来进行,而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政治体制民主化的体制转型,就是要给主体重新定位,需要重新构造主体体系,而这种重新定位、重新构造由于体制转型还没有完成。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劳动法中,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旧体制下还不是市场主体,现在要转为市场主体,例如,工会在旧体制下几乎没有独立性,现在要逐渐增强它的独立性,而这些问题在劳动法中都是薄弱环节。
    
     湖南大学教授王全兴告诉记者,主体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次劳动法年会选择主体问题来研究,就是希望藉此推进劳动法学研究。
    
     王全兴认为,如果从市场经济体制来看,劳动法领域中的主体有两种框架:三角框架和三层框架。 三角框架,就是劳、资、政三方主体结构。三者关系中,政府相对于劳资双方来说不是居高临下的控制者,而是居中协调者。另一个框架是三层框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这三层框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用这种框架来描述劳动法主体———市场主体有劳动者、雇主,政府主体是各级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而社会中间层主体有工会、雇主协会,构成这样一种三层框架。这两个框架实际上也是研究主体问题的框架,可以把各种主体放到这两种框架中去定位。当然,三角框架、三层结构是种理论框架,是种理想模式。我们不能局限于理想模式,应该研究现实模式,寻找现实模式与理想模式的差距,以及造成差距的原因,确定形成这种差距的背景是什么,这样才有可能使现实模式向理想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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