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保险业的信用整饬
[摘要]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保险业的信用质量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保险公司要想做大、做强,必须要打造自己的信誉和信用品牌。由于种种原因,作为讲究最大诚信,且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保险行业,目前信用失效的现象十分突出,而且呈现日益发展的趋势。具体体现在:保险市场主体,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不容乐观;保险市场客体,即保险合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保险市场载体,即保险市场环境的不规范与不成熟。中国保险业目前信用整饬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前提是强化保险市场的信用意识,基础是重视建立和健全保险市场主体的信用机制,重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重要保证是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法律体系。
一、目前中国保险业信用失效的主要表现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即信用经济。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储纽带和灵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经济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中具有有利于弥补市场和政府缺陷的补充性功能。不论各国的发展水平如何不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就必须要打造自己的信誉和信用品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信用失效几乎遍布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甚至出现“守信吃亏、不守信得利”的怪现象。就是作为讲究最大诚信,且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保险行业,信用失效现象也十分突出,而且呈现出日益发展的趋势。概括起来,目前,中国保险业的信用失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保险市场主体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不容乐观从保险人的信用关系看,其信用失效主要表现在:其一,保险公司法人主体行为不规范。比如,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导致“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现象;其二,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诈客户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由于保险营销业务人员大多数素质偏低,加上日常收入主要靠业务佣金,在开展业务时,往往容易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误导、欺骗投保人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一些保险代理人在宣传、推销保险产品时,不履行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免责条款及投保人索赔义务等内容。有的甚至曲解条款内容,不讲清涉及的所有事项,过分夸大产品某一具有诱惑性的功能,而对其风险却避而不谈。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有的甚至诱导客户做出一些不利于客户本身的意思表示和投保行为,有些误导甚至使客户在出险后无法获取保险金,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使客户对保险产生了不信任感;其三,保险理赔不规范,比如,一些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为了长期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不坚持保险理赔原则,对投保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姑息的因素,对不该赔款的酌情赔款,这种无原则的行为助长了一些投保人非正常的索赔心态。在出险的责任界定、标的估损、定损中,有些理赔人员收受投保人的好处,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和出具有损保险公司利益的证明,给理赔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破坏了保险公司的信用关系。此外,一部分理赔人员还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辨伪能力等等。
从投保人信用关系看,其信用失效主要表现为轻视最大诚信原则。比如,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都不按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的投保人甚至制造各种保险欺诈、骗赔案件。中国目前的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之所以由盛到衰,一方面是由于银行、汽车经销商以及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所造成;另一方面就是和贷款人的个人信用缺失密切相关。据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私车贷款约30%违约还贷,10%的汽车贷款难以追回,在某些车贷险发展较快的地区,车贷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35%,最高达到近200%,多数保险公司在车贷险上亏本经营,最终导致该业务的停办。”’(二)保险市场客体即保险合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保险合同是联系保险人与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纽带。各国保险制度也主要是依靠保险合同这一法律形式而运转起来的。因此,保险合同在保险经济补偿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保险合同又是附和性合同,或称为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事先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合同,从而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保险人较之被保险人处于明显优势。因此,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和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或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保单的条款在表述上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许多投保人反映看不懂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很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在合同条款上做文章,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而且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很多令投保人感动的承诺因为管理过程中人为的原因而无法兑现,形同虚设。有的甚至对投保人出险后故意设置障碍以达到拒赔的目的,降低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三)保险市场载体即保险市场环境的不规范与不成熟首先,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保险市场的信用意识淡保而且在现实中,我国的消费者对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不应有的误解,造成中资保险公司的行业形象和信誉受到损毁。其次,目前的保险公司普遍缺乏信用记录和报告机制。我国保险产品的消费者根本无从查考保险人的赔 (给)付能力及事例等与信用相关的资料,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做出判断,并决定是否向这家或那家公司购买保险。再次,保险市场运作不规范。比如,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界线不清;擅自开办保险品种;对企业保险放宽条件;超标准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之间信任感不强,使得再保险资源不能充分利用等。此外,法律对保险信用的保障仍不完善等。
二、中国保险业的信用整饬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保险业的信用质量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中国保险业的信用整饬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具体应侧重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对策措施:(一)前提是强化保险市场的信用意识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百年老店,信誉为本。”不讲信誉的公司最终将被市场无情地淘汰。保险公司一定要视自己的信誉和形象如生命,教育自己的员工懂得自律,并以有效的机制保证讲究诚信的员工能够在公司内得到最好的发展。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员工的信用道德教育,把信用道德教育作为日常教育工作的重点,引导、教育员工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保险推销人员。此外,还应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强化全社会的保险信用意识。
(二)基础是重视建立和健全保险市场主体的信用机制人才匮乏是中国保险业的最大软肋。因此,保险公司应从长远考虑,切实树立人才至上的观念,改革落后的用人制度,建立良好的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的新机制。营造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人际氛围,形成有助于激发和释放员工创新能力的宽松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从而更好地为增强保险公司的信用度与发展能力服务。鉴于我国目前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报酬采取佣金制,造成代理人追求短期利益误导客户的现实,可借鉴日本的营销员制度,与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工资由固定工资、准固定工资和成绩浮动工资构成,并享受社会保险和公司福利。这样,既可提升保险代理人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又可稳定保险代理人队伍,并使已经从业的代理人真正将其作为终生事业来经营。从而建立有价值的个人品牌,树立个人信誉,由此形成良性循环,并最终有效遏制误导欺诈现象的存在和发展。
(三)重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
在发达国家,信用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只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就可以了解到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从而形成市场信用的无形约束。目前,我国对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业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保险等不同部门中,数据分割不利于采集,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建立和完善一个富有效率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信用管理系列的立法和执法,即使用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以及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的发展等等。目前,我国的当务之急是重视搞好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上海建立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试点及其推广工作,在其规范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联网的、高效统一的、权威的信用记录体系,使得在任何地方都能随时查询个人、企业的信用记录,使不讲信用的人无缝可钻,使其违约成本远远高于收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信用体系的资源配置效应。为此,保险公司应重视建立规范的保险当事人信用制度,具体包括保险当事人履行诺言、遵纪守法、资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使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到保险公司和产品的经营状况,以及一些客户需要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对一些新型保险产品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做出必要的风险提示。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还可组建专家小组,为前来咨询的民众提供必要的公司信息,尽可能地缩小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保险代理人单方面的误导可能。
(四)重要保证是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法律体系法律是信用机制的有效补充和保障,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矗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制,不仅要靠道义劝说,良心约束,更要靠法律规范。信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关系。维护信用关系的严肃性,必须依靠严密规定且严格执行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因此讲信用不但是一个道德观念,还应该是一种法律需求。在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同时,还应当强化法律在规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信用危机中的权威性,把社会信用牢固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从而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为此,政府部门必须做好保险立法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并规范保险信用关系。除对现有的条款进行完善以外,还需要立法,重点是尽快出台《中国保险监管基本法》、《保险信用评估法》、《反不正当保险业竞争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管理法》等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司法部门也应清除司法腐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甚至不惜矫枉过正,从而使我国的保险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真正解决我国保险市场的信用失效问题。
来源:《保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