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设下”的招商骗局(4)
罗克俭:我重申三条原则,直接损失,协商赔偿;间接损失,互相体谅;个别问题,特殊处理。合同问题,我认为宜粗不宜细。
夏昌武:罗县长讲宜粗不宜细,我讲能糊涂就糊涂一点好。给不给书面意见,那是我们的权利。大家可以法庭上见嘛,法院判决株洲县赔偿20万也好,200万也好,大家都要接受。但我认为打官司双方都拖不起,还是协商比较好。
……
当晚的协商再次无果而终。
“我没想到投资者维权的过程会如此艰难。”罗喜梅说,自去年10月31日株洲县政府办下达第一份通知至今,昌龙公司向株洲县、株洲市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申诉了不下20次,其中株洲市的前任和现任市委书记都曾听取过此事的汇报,但合同纠纷这个“结”始终没有松动的迹象。她承认,县里有关部门带昌龙公司考察过其他选址,但没发现有类似的厂房条件,“虽说县里口头表示愿意帮助盖厂房,问题是他们真有这个诚意的话,早就该本着平等对话的原则跟企业开诚布公地谈论合同问题,而不应该是遮遮掩掩或是摆出凌驾于企业之上的姿态。”
记者在一份名为《株洲县投资指南》的宣传资料里看到,关于“投资保障”的第一款规定便是: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外来投资企业在国家法律和合同范围内实现自己的利益。问题在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光有热情不行,光有承诺也不够,关键还是得真正学会遵循和保障法律秩序、市场规则,以此鼓励本地和外来投资者投资兴业,从而发展和壮大地方经济。
(4)记者点评:政府招商须摒弃“官僚”心态昌龙公司庆祝开业的大红横幅还挂在墙上。
株洲县招商的热情不可谓不高,否则就不会在道路规划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就急着把规划可能涉及的原县机车铸件厂整体出售给外来投资者了。然而,决策环节的“突变”、执行环节的粗疏,终于把政府和投资者拖进了耗时费力、两败俱伤的合同纠纷中。这个典型案例再次凸显了当前一些地方政府招商中的几种“官僚”心态。
如,只“争”商,不重商。民间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无论是对发展地方经济,还是对改善当前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投资结构,其意义已毋庸赘述。可一些地方政府在热衷“争”商、签合同、开招商节会的同时,没有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放在同等的高度,如果碰到政府工作需要或类似的“大局”,投资者的利益这类“小事”就必须让路。如此一来,辛苦招商到头来白忙一场不说,还给投资者留下了“骗局”之类的糟糕印象。
又如,给“政策”,不给地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表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重视,动辄召集领导办公会、部门联席会,然后在“会议纪要”上罗列出一长串的“优惠政策”。可一旦这个项目跟自己的工作产生冲突,政府那种指手画脚、凌驾于投资者之上的习惯性姿态便又一览无余。投资者得到的只是一种带有“恩惠”性质的“政策”,而并没能获得跟作为监管者、服务者的政府对等的地位。显然,后者对于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再如,擅长“命令”,漠视法治。更改或终止合同应该按法定程序进行,连普通投资者都明白的如此浅显的道理,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眼里却成了个人“权利”,自认为一纸行政“命令”便可以替代法定程序。应该认识到,塑造一个讲诚信、讲规则的市场环境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自己的言行作出表率,进而引导和约束社会大众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才能促进本地区社会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