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都是企业分立的动因,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在流转税中,一些特定产品是免税的,或者适用税率较低,这类产品在税收核算上有一些特殊要求,而企业往往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满足这些核算要求而丧失了税收上的一些利益。如果将这些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也许会获得流转税免税或税负降低的好处。
二、当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时,通过分立可以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
从流转税方面来看,各税种减免税的特定项目都有一定的筹划空间。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8种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这些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既经营免税项目的产品,又经营应税项目的产品,就必须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划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乐华制药厂主要生产抗菌类药物,也生产避孕药品。1999年该厂抗菌类药物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避孕药品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万元。该厂是否要把避孕药品车间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个制药厂呢?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合并经营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40×100÷500=32(万元)
另外设立一个制药厂: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5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万元减去5万元,结果为35万元,大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可多抵扣3万元。此时分设另外一个制药厂对乐华制药厂有利。
如果避孕药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减去10万元,结果为30万元,小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则采用合并经营较为有利。
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减去8万元,结果为32万元,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相等,分立经营与合并经营在纳税上并无区别。此时,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为8万元除以40万元,结果为20%,免税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万元除以50万元,结果也为20%,因此,当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与免税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相等时,分立经营与合并经营在税收上并无差别。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小于免税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时,分立经营比较有利,且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越小,分立经营越有利。反之,合并经营比较有利。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在流转税中,一些特定产品是免税的,或者适用税率较低,这类产品在税收核算上有一些特殊要求,而企业往往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满足这些核算要求而丧失了税收上的一些利益。如果将这些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也许会获得流转税免税或税负降低的好处。
二、当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时,通过分立可以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
从流转税方面来看,各税种减免税的特定项目都有一定的筹划空间。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8种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这些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既经营免税项目的产品,又经营应税项目的产品,就必须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划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乐华制药厂主要生产抗菌类药物,也生产避孕药品。1999年该厂抗菌类药物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避孕药品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万元。该厂是否要把避孕药品车间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个制药厂呢?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合并经营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40×100÷500=32(万元)
另外设立一个制药厂: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5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万元减去5万元,结果为35万元,大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可多抵扣3万元。此时分设另外一个制药厂对乐华制药厂有利。
如果避孕药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减去10万元,结果为30万元,小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则采用合并经营较为有利。
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减去8万元,结果为32万元,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相等,分立经营与合并经营在纳税上并无区别。此时,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为8万元除以40万元,结果为20%,免税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万元除以50万元,结果也为20%,因此,当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与免税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相等时,分立经营与合并经营在税收上并无差别。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小于免税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时,分立经营比较有利,且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越小,分立经营越有利。反之,合并经营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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