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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立法现状与发展

范战江/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原调研员

  自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已快10年了。近10年来,《劳动法》的实施情况怎样,劳动立法在实践中还存在哪些问题,今后的发展趋向如何?这一系列的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尤其是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修改《劳动法》的今天,这些问题更值得认真总结与研究。现就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劳动法》的立法背景及价值取向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劳动力市场也在各地孕育、形成,并逐步相互联网。各种层次的劳动力由局部区域的小流动,渐渐发展到全国范围的大流动。于是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问题越来越令人观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呼唤《劳动法》,最常听到的呼声是:“野生动物都有保护法,高级动物的人怎么就没有一部保护法泥?”可见《劳动法》的出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春风,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也就是从那时开始了《劳动法》的起草工作,在修改了29稿之后,于1989年搁置起来,出现了三年多的停顿,主要原因是立法原则难以确定,经济改革的市场取向还不够明确。然而,在劳动领域三项制度改革的丰硕成果,迫切要求有一部《劳动法》出台,以保障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于是,1992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中,《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又继续进行,终于作为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成果的结晶得以颁布。同时表明,中国自1978年加快社会主义劳动法制建设的进程,已发展到非有一部《劳动法》的地步。

  从《劳动法》第一条规定可知,该法的立法目的是兼顾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益。然而,从顺序上看,社会公平是首位,也就是说《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取向是保护劳动者。这是因为,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是处于易受侵害的弱者地位。

  二、中国劳动立法现状

  (一)《劳动法》立法体系的构架

  由于《劳动法》有着扎实的实践基础,是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成果的结晶,又是劳动立法进程的必然结果,所以在《劳动法》出台前后不到一年的功夫,国家劳动部很快就颁布了20余部配套规章,与此前已有及后来陆续出台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得益彰,基本形成了《劳动法》的立法体系,有力地保证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法》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

  首先,劳动立法的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第十章“劳动争议”,以及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配套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劳动法〉行政处惩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构成了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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