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调查:一位工会主席的漫漫讨薪路
在新修订的《工会法》将满3周岁前夕,全国人大和全国总工会将到各地检查《工会法》执行情况。近日,一位副厅级工会主席韩向明向记者反映了他的维权经历,而他的艰难维权路竟是从省委组织部的一封借调函开始的。借调期间工资全无
韩向明是云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云南建材集团的前身是云南省建材工业局,该公司领导层干部由省委直接任命管理。1996年11月6日,中共云南省委任命了韩向明等人为公司党委领导,韩向明被任命为党委副书记。同年11月,韩向明经过选举当选为该公司工会主席,并得到云南省总工会的正式批复。
2002年6月6日,该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向韩向明转交了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要求其参加临时性工作的借调函。6月10日,韩向明到省委组织部报到,担任省委公开选拔地厅级后备干部的组织组副组长。直到10月28日,韩向明在省委工作了4个月零18天,他的工作受到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但是,韩向明没有想到,这4个月零18天竟造就了他的一场噩梦。
2003年2月17日,韩向明在领取2002年7月1日至12月30日的企业年薪时,发现自己参加省委工作4个月的年薪被全部扣除,月薪基数也比同级副职降低了500元。同年4月,建材集团本部全体职工领取省政府发放的2003年责任目标兑现奖时,韩向明再次受到不公正待遇。董事长为10000元,党委书记为9000元,其余副职为每人8000元,工资关系在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党委和工会部门都得到数额不等的奖金,韩向明却被归在“与经济责任无关人员分文不发”之列。以上3项合计,韩向明共被扣发了49250元。
2003年2月25日,韩向明找到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请求给予解释,得到的答复是:“一是领导班子决定的;二是你借调省委组织部是你要求的个人行为,所以年薪工资扣发。”两次诉讼被迫流产
忍无可忍,身为工会主席的韩向明开始了艰难的维权历程。从2003年2月开始,韩向明先后找到“娘家”———上级党组织和省总工会反映情况,有关领导十分关心此事,多次以各种形式要求建材集团主要领导纠正对韩向明的不公正待遇。但这些批示、要求受到建材集团抵制。
此时,韩向明才感到,要解决问题恐怕只有诉诸法律这惟一途径了。
2003年5月8日,经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效的情况下,韩向明向盘龙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决定于2003年6月2日开庭审理。5月23日,上级领导找到韩向明谈话,“建议”他取消诉讼,由“组织”负责继续和建材集团领导协商解决工资被扣问题。当天,韩向明到法院办理了延期开庭的手续。
此后,又是4个多月的协调,但依然没有结果。
同年10月13日,韩向明再次向法院申请开庭审理,法院定于10月22日开庭。10月17日,上级有关领导考虑到一旦开庭会产生不良影响,再次建议韩向明撤消诉讼,争取用组织手段解决问题。为顾全大局,韩向明再次服从了组织要求,向法院递交了“保留再次申诉”的撤诉申请。
一年过去了,韩向明现在的日子很不好过。
记者在一份《建材集团公司工资调整方案》中看到,该方案规定,董事长的年薪系数为1;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系数为0.9;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监理师的年薪系数为0.85;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的年薪系数为0.75。因为只有韩向明担任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一职,所以,0.75的系数只对韩向明起作用。韩向明说:“且不说党委副书记的职级与副总经理等平级,即使按照省委关于企业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的规定,这一条也说不过去。”韩向明得罪了谁?
韩向明的艰难生活早在6年前便已经开始了。
1998年8月初,韩向明收到了一封匿名信,全信只有几十个字,是用剪字拼凑的方式“写”的,写信人威胁:“你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不要做得太露骨了。做绝了,你不怕死,只让你生不如死。”
2000年,韩向明被派到国家级贫困县任省委村建工作队队长。在“三讲”中,一名“群众”举报韩“经常用公款手机和一个人通热线电话”。据该“群众”列举的“反映清单”,韩向明“几乎天天通电话,有时一天通话高达8次,通话时间长达44分钟;曾有过在56天时间内,通话117次,通话时间479分钟、共发生话费415元的记录。”对此,韩向明感到恐惧,宪法和法律赋予他通信自由的权利竟然被一些神通广大的“群众”剥夺了,以至于至今他一打电话还会感到胆战心惊。
韩向明感到怀疑,自己到底得罪了谁?有知情者反映,韩向明曾经多次与建材集团的一些干部、职工向上级反映原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因此被一些人视为“眼中钉”。这些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有的已经逐渐暴露,例如,本报曾于2003年10月18日详细报道,原主要领导以“误解”省政府文件为由,私分220多万元工程款,后被干部、职工举报,由省政府监事会、省审计厅查实。
韩向明告诉记者,现在主持该建材集团公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于他提出解决工资被扣发问题的要求表示:这是老领导、老班子决定的,该负责人无权推翻;而且当时扣发韩向明的工资是正确的,不存在纠正的问题。
日前,云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负责同志明确表示,依据《劳动法》第46条、第50条,《工会法》第41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32条,劳动部(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就韩向明所反映的情况、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表明,韩向明所在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韩向明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韩向明是云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云南建材集团的前身是云南省建材工业局,该公司领导层干部由省委直接任命管理。1996年11月6日,中共云南省委任命了韩向明等人为公司党委领导,韩向明被任命为党委副书记。同年11月,韩向明经过选举当选为该公司工会主席,并得到云南省总工会的正式批复。
2002年6月6日,该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向韩向明转交了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要求其参加临时性工作的借调函。6月10日,韩向明到省委组织部报到,担任省委公开选拔地厅级后备干部的组织组副组长。直到10月28日,韩向明在省委工作了4个月零18天,他的工作受到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但是,韩向明没有想到,这4个月零18天竟造就了他的一场噩梦。
2003年2月17日,韩向明在领取2002年7月1日至12月30日的企业年薪时,发现自己参加省委工作4个月的年薪被全部扣除,月薪基数也比同级副职降低了500元。同年4月,建材集团本部全体职工领取省政府发放的2003年责任目标兑现奖时,韩向明再次受到不公正待遇。董事长为10000元,党委书记为9000元,其余副职为每人8000元,工资关系在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党委和工会部门都得到数额不等的奖金,韩向明却被归在“与经济责任无关人员分文不发”之列。以上3项合计,韩向明共被扣发了49250元。
2003年2月25日,韩向明找到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请求给予解释,得到的答复是:“一是领导班子决定的;二是你借调省委组织部是你要求的个人行为,所以年薪工资扣发。”两次诉讼被迫流产
忍无可忍,身为工会主席的韩向明开始了艰难的维权历程。从2003年2月开始,韩向明先后找到“娘家”———上级党组织和省总工会反映情况,有关领导十分关心此事,多次以各种形式要求建材集团主要领导纠正对韩向明的不公正待遇。但这些批示、要求受到建材集团抵制。
此时,韩向明才感到,要解决问题恐怕只有诉诸法律这惟一途径了。
2003年5月8日,经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效的情况下,韩向明向盘龙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决定于2003年6月2日开庭审理。5月23日,上级领导找到韩向明谈话,“建议”他取消诉讼,由“组织”负责继续和建材集团领导协商解决工资被扣问题。当天,韩向明到法院办理了延期开庭的手续。
此后,又是4个多月的协调,但依然没有结果。
同年10月13日,韩向明再次向法院申请开庭审理,法院定于10月22日开庭。10月17日,上级有关领导考虑到一旦开庭会产生不良影响,再次建议韩向明撤消诉讼,争取用组织手段解决问题。为顾全大局,韩向明再次服从了组织要求,向法院递交了“保留再次申诉”的撤诉申请。
一年过去了,韩向明现在的日子很不好过。
记者在一份《建材集团公司工资调整方案》中看到,该方案规定,董事长的年薪系数为1;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系数为0.9;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监理师的年薪系数为0.85;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的年薪系数为0.75。因为只有韩向明担任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一职,所以,0.75的系数只对韩向明起作用。韩向明说:“且不说党委副书记的职级与副总经理等平级,即使按照省委关于企业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的规定,这一条也说不过去。”韩向明得罪了谁?
韩向明的艰难生活早在6年前便已经开始了。
1998年8月初,韩向明收到了一封匿名信,全信只有几十个字,是用剪字拼凑的方式“写”的,写信人威胁:“你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不要做得太露骨了。做绝了,你不怕死,只让你生不如死。”
2000年,韩向明被派到国家级贫困县任省委村建工作队队长。在“三讲”中,一名“群众”举报韩“经常用公款手机和一个人通热线电话”。据该“群众”列举的“反映清单”,韩向明“几乎天天通电话,有时一天通话高达8次,通话时间长达44分钟;曾有过在56天时间内,通话117次,通话时间479分钟、共发生话费415元的记录。”对此,韩向明感到恐惧,宪法和法律赋予他通信自由的权利竟然被一些神通广大的“群众”剥夺了,以至于至今他一打电话还会感到胆战心惊。
韩向明感到怀疑,自己到底得罪了谁?有知情者反映,韩向明曾经多次与建材集团的一些干部、职工向上级反映原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因此被一些人视为“眼中钉”。这些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有的已经逐渐暴露,例如,本报曾于2003年10月18日详细报道,原主要领导以“误解”省政府文件为由,私分220多万元工程款,后被干部、职工举报,由省政府监事会、省审计厅查实。
韩向明告诉记者,现在主持该建材集团公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于他提出解决工资被扣发问题的要求表示:这是老领导、老班子决定的,该负责人无权推翻;而且当时扣发韩向明的工资是正确的,不存在纠正的问题。
日前,云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负责同志明确表示,依据《劳动法》第46条、第50条,《工会法》第41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32条,劳动部(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就韩向明所反映的情况、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表明,韩向明所在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韩向明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