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真空”带来的伤害
前些天,阿华信箱接到读者a先生的来信,信中叙述了他在跳槽过程中遭遇的烦心事:老工作丢了,新工作成了“水中月”。阿华感觉a先生的遭遇在人才市场有普遍性,所以节选了来信的部分内容,并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做了解答,希望对求职者特别是跳槽者有帮助。
阿华:
我原在深圳工作,想到上海发展。5月,上海某印染公司刊登招聘启事,招聘“面料跟单”职位,因我有这方面的工作经验,于是发了一份电子简历给该公司。5月20日,该公司电话通知我于26日面试。是日,公司老板罗先生亲自对我面试,他看完我的简历,问了几个问题,然后留下一句话:下星期三等通知!
当晚我回到老家无锡,第二天又去了苏北。
27日罗老板的秘书电话通知我被录用了,让我星期六(28日)去上海,并告之安排我在江苏常州办事处上班。28日去上海是为了跟常州办事处的经理认识,并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同事与老员工的聚会。我回答说我在苏北,而且还得到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只有下星期一去,是否可以?秘书答复可以,届时可直接跟常州办事处经理联系,到那里上班就行,或星期一再跟我联系。
5月30日,星期一。下午,秘书给我电话,说老板让我直接到常州上班,并把常州办事处经理的手机号码与地址给了我。不一会,她又来电话,说常州办事处经理现在上海,让我31日去上海跟经理见面。
5月31日中午11点,我来到公司。常州办事处经理跟我了谈话,可能对我有些不满意,他要我回去等通知。我很纳闷,就跟他说:是老板通知我来上班的,你怎么让我回去等通知呢?他说他去找老板处了解一下。过了一会,老板罗先生来了,说常州办事处的经理不需要我。我对他说:你是老板,是你让我来上班的,怎么能这样不负责任地变卦呢?他说再去跟常州经理商量一下,谁知,他出去以后竟让文员出来把我打发走了!
就这样晕乎乎走出了该公司,感觉自己被愚弄了。工作好几年了,从来没遇到过这种刚被录用还没上班就被炒鱿鱼的的事!
……
读者 a××
阿华的答复:
这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遇到这种烦心事的求职者。
在求职者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是“在职求职者”,即想通过跳槽而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这类人必定要经过向原单位辞职再去新单位报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潜伏着求职者被新单位口头承诺录用,辞掉原来工作后新单位又以种种理由拒绝接受的危险。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任何口头承诺和约定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现行规定,被录用的人必须在辞掉了原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才可以给予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承诺录用———辞职———办理录用手续的过程中,应聘者必然会出现一段无职业的“真空”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没有书面合同,若用人单位中途变卦,那么已经辞职的人才可能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职求职者”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并尽可能采取防范措施,比如要求用人单位先订立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如果订合同难以办到,也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并约定毁约的赔偿责任。否则像a先生那样的求职者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阿华:
我原在深圳工作,想到上海发展。5月,上海某印染公司刊登招聘启事,招聘“面料跟单”职位,因我有这方面的工作经验,于是发了一份电子简历给该公司。5月20日,该公司电话通知我于26日面试。是日,公司老板罗先生亲自对我面试,他看完我的简历,问了几个问题,然后留下一句话:下星期三等通知!
当晚我回到老家无锡,第二天又去了苏北。
27日罗老板的秘书电话通知我被录用了,让我星期六(28日)去上海,并告之安排我在江苏常州办事处上班。28日去上海是为了跟常州办事处的经理认识,并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同事与老员工的聚会。我回答说我在苏北,而且还得到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只有下星期一去,是否可以?秘书答复可以,届时可直接跟常州办事处经理联系,到那里上班就行,或星期一再跟我联系。
5月30日,星期一。下午,秘书给我电话,说老板让我直接到常州上班,并把常州办事处经理的手机号码与地址给了我。不一会,她又来电话,说常州办事处经理现在上海,让我31日去上海跟经理见面。
5月31日中午11点,我来到公司。常州办事处经理跟我了谈话,可能对我有些不满意,他要我回去等通知。我很纳闷,就跟他说:是老板通知我来上班的,你怎么让我回去等通知呢?他说他去找老板处了解一下。过了一会,老板罗先生来了,说常州办事处的经理不需要我。我对他说:你是老板,是你让我来上班的,怎么能这样不负责任地变卦呢?他说再去跟常州经理商量一下,谁知,他出去以后竟让文员出来把我打发走了!
就这样晕乎乎走出了该公司,感觉自己被愚弄了。工作好几年了,从来没遇到过这种刚被录用还没上班就被炒鱿鱼的的事!
……
读者 a××
阿华的答复:
这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遇到这种烦心事的求职者。
在求职者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是“在职求职者”,即想通过跳槽而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这类人必定要经过向原单位辞职再去新单位报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潜伏着求职者被新单位口头承诺录用,辞掉原来工作后新单位又以种种理由拒绝接受的危险。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任何口头承诺和约定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现行规定,被录用的人必须在辞掉了原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才可以给予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承诺录用———辞职———办理录用手续的过程中,应聘者必然会出现一段无职业的“真空”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没有书面合同,若用人单位中途变卦,那么已经辞职的人才可能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在职求职者”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并尽可能采取防范措施,比如要求用人单位先订立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如果订合同难以办到,也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并约定毁约的赔偿责任。否则像a先生那样的求职者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